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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预结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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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预结算管理办法

生产技术计划科

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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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预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预(结)算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建

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及邯邢矿山局[2008]1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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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程预结算的编制

第二条 工程预(结)算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预(结)算书; (二) 工程总结; (三) 施工合同; (四) 施工图纸; (五) 施工组织设计; (六) 设计变更;

(七) 现场施工签证;

(八)外委工程审批单(局属施工单位除外); (九)工程开、竣工报告;

(十)工程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结算通知书(见附页); (十一) 其它能证明造价取定的资料。

施工组织设计要加盖工程管理部门的骑缝章,验收工程量每页均要由主管部门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三条 预(结)算书应当有以下内容: (一) 预(结)算书封面; (二) 编制说明; (三) 预(结)算书明细; (四) 主要工料分析;

(五) 单位估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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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特殊或价格信息资料中没有的材料应附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的相关票据。

以上预(结)算书资料均为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第四条 工程预(结)算书由项目单位(施工单位)编制,预(结)算书编制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造价资格。

第五条 预(结)算书封面必须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和编制人资质印章。

第六条 工程预(结)算内容资料必须规范、完整、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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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程预(结)算的审批

第七条 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批。

工程竣工由矿(局)有关职能部门对工程组织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将工程结算书与工程竣工报告等资料同时报送工程管理部门(委托监理的,由监理单位签署意见)。

工程管理部门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对施工单位所报工程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初审)后,报送生产技术计划科。 第八条 工程预(结)算书审批的时限。

生产技术计划科收到工程管理部门报送的工程预算,应在3天内对工程预算资料进行审查,不合格(指不规范、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工程管理部门应该补充完善的事项和完成时限。经对工程预(结)算审查合格后,应在如下规定时间内做出批复。

预(结)算额在10万元以内,5天时间; 预(结)算额在10~30万元以内,10天时间; 预(结)算额在30~50万元以内,20天时间; 预(结)算额在50~100万元以内,30天时间;

预(结)算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根据工程内容与施工单位共同确定时间;

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九条 预(结)算审批单经批复人、部门主管领导签字盖章、矿领导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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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程预(结)算的计价依据

第十条 根据工程的内容和性质,依照本办法确定计价依据。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计价依据。 (一)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

《河北省建筑工程预算综合基价》(2003年)

《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综合基价》(2003年) 《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综合基价》(2003年)

《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单位估价表》(土建工程分册、安装工程分册)(2004年)

《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综合基价》(2003年) (二) 矿山工程

《冶金矿山井巷工程预算定额》(直接费部分、辅助费部分)(2006年)

《冶金矿山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6年)

《冶金矿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井巷、机电设备安装部分)(2006年)

《冶金矿山尾矿工程预算定额》(1993年)

《冶金工厂建设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6年) 其它现行的河北省(或专业)定额或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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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述定额或基价配套使用的费用规定,以及关于这些定额或基价的调整文件。

第十二条 如政府造价部门或冶金系统发布新定额及相关调整文件时,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调整。启用新的计价依据时,以局工程预(结)算管理部门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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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取费原则

第十三条 局属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可以按规定计取直接工程费、措施费(实际发生的施工技术措施费和施工组织措施费)、间接费用(规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具体计取标准按局内部市场价格,并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后执行。

第十四条 矿属各单位的自营工程计取直接工程费、措施费(实际发生的施工技术措施费和施工组织措施费),不再计取间接费用(规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

第十五条 矿外委工程必须在合同中对工程的价款及其调整进行明确约定,或者约定对措施费(施工技术措施费和施工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等竞争性费用的计取标准。合同无约定的,视作按工程总造价的10%让利。

第十六条 工程材料价格及调整办法执行政府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矿自营工程以供应部门票据为准。需要以材料的实际采购价进行调整的,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报矿工程管理部门及生产技术计划科备案。

第十七条 工程施工合同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条款必须经矿生产技术计划科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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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可对责任单位处以警告、责成检查、通报批评和罚款的处罚: (一) 工程开工,未报工程立项单或报送不及时的; (二) 工程竣工后,不按照规定报送工程结算资料的; (三) 工程施工合同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条款未经审核的; (四) 弄虚作假,套取工程费用的。

第十九条 处以罚款由矿工程管理部门或生产计划计划科提出处罚建议,经矿领导决定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生产技术计划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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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结算通知单

工 程 名 称: 施 工 单 位: 施 工 地 点: 合同开工日期: 合同竣工日期: 实际开工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合同价款: (元) 上报工程价款: (元) 预 (结) 算: (份) 工 程 总 结: (份) 施 工 合 同: (份) 施 工 图 纸: (张) 施工组织设计: (张) 设 计 变 更: (张) 现场施工签证: (张) 外委工程审批单: (份) 工程开、竣工报告: (份) 能证明造价取定的资料: (张) 其 他 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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