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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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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附件

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人性化,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自治区政府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拆迁范围和标准

(一)拆迁范围:涉及征地拆迁的,包括城镇主城区在规划范围之内的拆迁,新市区、园区、开发区、产业园区、交通、水利、矿业等重点建设项目所需征地拆迁的范围。 (二)拆迁标准:按照补偿公平、补偿略高于市场价、补偿现金化的原则,将补偿分为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两部分。实际补偿标准应该根据当地市场情况和政策规定进行调整,以保证农民能够合理得到补偿。 二、货币补偿 (一)土地补偿

1、土地征收补偿款:按照国家、自治区、市级有关规定执行;

2、供地款,包括:集体土地占用费、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费、林地及草地占用补偿费等。

(二)房屋补偿: (三)其他项目补偿:

4、养殖设施补偿:按照当地市场情况和政策规定执行; 三、实物补偿

1、公共租赁住房及国有住房住房优先安置; 2、按照当地市场情况,安排农民购置住房。 (二)停产停业损失:

对于征收土地的涉及农村企业的,应根据停产停业时间、经济损失大小进行合理补偿。

根据拆迁范围、内容及实际需要,对需要进行的其他实物补偿进行合理安排。 四、拆迁协议

任何拆迁都应该征得拆迁人同意并签署拆迁协议。拆迁协议应当明确标明征收范围、工程建设性质、货币补偿、实物补偿及其他各项具体事项。协议制定应强调公平、协商、互利、合法原则。 五、补偿费发放

拆迁补偿费应在征收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发放。对于拆迁补偿款不能全部发放的,应当及时告知拆迁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再行发放。 六、监督与维权

对于征迁过程中的违法、强拆、未经同意或未达成协议等问题,拆迁人可以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投诉,对于上述情况政府应当进行严肃查处。同时,拆迁人还有权聘请律师代理其维权,保障其权益。 七、附则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以上标准内容均为参照性内容,征地拆迁涉及各项法律、法规的执行,具体实施过程中均需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同时结合当地政策和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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