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自由
※内容少,一般考点,注重新闻自由的作用,新闻自由是相对的。 真题链接: 09年简答:
如果新闻记者总是担心新闻失实而犯了诽谤罪,那他就不会发挥应有的新闻自由和监督政府权,甚至在恐惧中丢失自己的权利。
09年观点讨论:
有人认为,新闻道德规范使新闻媒介进行自我审查,故其与新闻自由是对立的。
有人则认为,新闻道德规范提升自律扩展新闻创作的自由,故与新闻自由是互补的。
一、新闻(出版)自由思想的产生和发展
新闻自由是近代西方自由思想的一部分,是资产阶级在利用新闻传播事业反对封建统治者的斗争中提出来的。人们争取新闻自由的斗争,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一)争取出版自由
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的封建专制时代,是没有出版自由的。封建统治者颁布特许出版制度,使出版成为他们独占的事业。“出版自由”的口号首先由英国诗人、政论家约翰.弥尔顿1644《论出版自由》提出。针对出版物事前检查制度,他指出:言论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这种自由是一切伟大智慧的乳母”,换句话说,新闻自由是一切自由的基础。言论和出版自由是人们与生俱来的权利,而人是有理性的,他们倾向于服从真理;而真理只有在意见的自由市场上的竞争中才能凸现出来。在意见的自由市场上,通过真理与谬误的搏斗,正确的思想必然会被大多数人所接受,而错误的思想必然会被人民所抛弃。因此,限制言论和出版自由,就意味着扼杀真理。弥尔顿的这些思想,后来成为新闻的自由主义理论的基础;“意见的自由市场”和“自我修正过程”成为自由主义新闻理论的基本原则。 (二)争取意见自由
1792年英国制定了对批评政府的言论加以肯定的“法克斯诽谤法案”,1861年废除了知识税,使意见表达的自由得以确立。 (三)争取采访自由
(四)争取公众的新闻自由。
20世纪以前,新闻出版自由仅是被当作新闻媒介所有者的权利,以为新闻媒介有了自由,公众的自由权利就自然得到了保护。但由于新闻媒介垄断化和商业化的发展,新闻媒介渐为少数人所垄断,公众通过新闻媒介获取有关国家与社会的充分信息、表达舆论和交换意见的权利受到损害。于是,公众有“知的权利”的呼声广泛流行起来。视新闻自由仅为媒介的权利的观念发生改变,新闻自由被看作是公众的基本权利。新闻媒介的新闻自由权利来自公众的托付,是一种道德权利,即新闻媒介只有忠实、公正、负责地维护公众的新闻自由,新闻媒介才能真正享有新闻自由。
新闻自由是一个伟大的口号,它对于打破专制势力对人民的束缚、促进社会历史的进步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新闻自由的价值主要就在于: 其一,新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之一。民主政治即是大多数人的政治,而公众的意志只有在新闻自由的社会环境中才能得以反映与体现。没有新闻自由,公众的意志就是空话,也就无所谓民主政治。
其二,新闻自由是人民最重要的基本权利之一。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为了有效地生存和对社会发展发挥作用,必须拥有两项基本条件,一是准确而充分地获取外界的信息,二是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探求真理。新闻自由正是使人们拥有这两个条件的基本保障。
其三,新闻自由是发挥社会舆论作用的前提。如前所述,民主政治是以公众的意志为基础的政治,而公众意志具体表现为舆论,因此,民主政治又称舆论政治。人民通过舆论,反映自己的利益,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发展的看法,监督当政者的行为。但如果没有新闻自由,公众舆论就无法得以表达并发挥监督作用,其结果必然是权力的滥用和专制的横行。
定义:新闻工作者有搜集、发布、传递新闻的自由,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有创办新闻机构或收受新闻的自由。新闻自由是新闻工作者和广大公民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所实现的一种民主权利,是政治自由的一部分。新闻自由并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品”。而是人类政治文明成果的一部分。
专题
二、资本主义新闻自由
(一)资本主义新闻自由的作用
第一,新闻自由是社会进步的推动力之一。民主政治是多数人的政治,多数人要了解事实的真相,形成舆论,再由舆论转化成为政策。没有新闻自由,政治不会民主,社会上的腐败现象没有人去揭发,社会必然停滞不前。如果有了新闻自由,社会弊端就会少得多,社会就会健康发展。
第二,新闻自由是其他自由的保障。新闻自由虽然只是自由中的一种,但它是自由中最重要的一种,是其他自由的保障。其他各种自由都握在统治者手里,但新闻自由可以使政府忠于自己的职责。如果一个政府连报道事实与发表意见的自由都不允许,人民在其他方面就毫无自由可言了。
第三,新闻自由促进了新闻传播事业的发展。 (二)资本主义新闻自由的局限性
就新闻自由的本质含义而言,并不是想报道什么就报道什么,想怎么报道就怎么报道,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新闻自由。与其他自由一样,新闻自由是具体的而非抽象的,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是有条件的而非无条件的。 新闻自由的相对性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任何新闻自由都具有一定的阶级性。新闻自由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一开始便具有阶级性的特征,世界上不存在超阶级的新闻自由,任何新闻自由都代表了一定阶级的阶级立场和阶级利益。
其次,新闻自由不是绝对的任意的自由,还表现在新闻自由必须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制约。宪法和法律在赋予人们新闻自由权利的同时,也对新闻自由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规范和限制。
再次,新闻自由必须遵循新闻报道的基本规律,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新闻的真实性。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是新闻媒介的立身之本。新闻要产生影响力,就必须真实,必须取得受众的完全信任
它是一个相对的、阶级的、历史的范畴,具有严重的局限性。
第一,新闻自由是一个相对的范畴。同任何事物一样,新闻自由也是一个相对的自由,绝对的新闻自由是没有的。那种认为新闻自由可以不负责、随心所欲的观点是十分浅薄无知的。事实上,标榜新闻自由的美国对新闻的限制是很多的。
第二,新闻自由是一个阶级的范畴。新闻自由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制度下公民的政治权利,它又是一个阶级的范畴。在资本主义社会,新闻自由实质上是资本的自由,是垄断财团收买、兼并新闻传播媒介的自由,是资产阶级内部各个集团之间相互攻击的自由。
第三,新闻自由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资产阶级对新闻自由所采取的态度是不同的。在革命时期,当资产阶级作为社会新生产力的代表出现的时候,为了吸引人民群众参加反对封建的斗争,他们把新闻自由当作人民民主权利的一部分,具有进步作用。在自由竞争时期,为了鼓励自由竞争,资产阶级一方面确立了新闻自由的普遍形式,另一方面又严格限制新闻自由。在垄断时期,随着新闻传播事业迅速集中,不仅一般人民群众不可能享有真正的新闻自由,就是新闻传播者也不可能真正自由地从事新闻工作。与此相适应,新闻自由的理论也逐渐被“社会责任理论”所代替。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要科学地理解新闻出版自由间题,必须首先弄清楚自由的阶级性、相对性和目的性。自由是有阶级性的,出版自由口号提出以来,它一直属于社会特定的阶级、不是资产阶级就是无产阶级。
总之,新闻自由必定受到特定的社会环境、阶级利益、政府权力、政治民主化程度的影响和制约。 在伊拉克战争中,美国新闻报道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为战争进行辩护,为当权者的政策进行辩护。媒体的报道从一开始就受到了美国政府和军方的严格管制。美国国防部在伊拉克战争中为了宣传军威,则破天荒地安排五百多个记者随军采访,但前提是必须“听话”,它们给每个记者发了长达巧页的“战地采访须知”。各国记者都必须遵守“三不准”的报道规定,否则就会被“清理出局”。
相关问题的讨论
一、新闻自由的主体到底是媒介还是公民?
新闻媒介和公民都享有新闻自由。所谓自律,就是自己约束自己的行为,使之符合社会道德规范。
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以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信息获取自由为其内在的价值基点。
发达的新闻业对于新闻自由来说,有成为维护、扩大和发展其的最积极力量。因为新闻自由原则表现了民主制度的优越,为民主制度下的党派竞争提供了媒介及言论自由的需要,刺激了公众对政治生活的关心,以及掌握政治信息和理解政治问题的兴趣。
专题
滥用新闻自由、绝对自由化曾使西方新闻界陷人一遍混乱。问题的症结在于:支配西方报刊的,不是自由主义报刊理论的设计师们所追求的理性至上,而是利润至上、金钱至上,因而给西方新闻媒介带来了一系列严重后果。据此,20世纪30年代,美国一批学者构建了社会责任论。过度新闻自由会造成一种危险的情况,一段时期,新闻自由在西方新闻界被泛滥无忌的运用,媒体采取监视、窃听、拆阅邮件等侵犯隐私的手段来肆意涉猎并公布人们的私生活,他们甚至颠倒黑白、侵犯隐私、无端制造耸人听闻的消息去陷害别人,这使人民感觉受到新闻业的污辱和控制。新闻自由是一种天赋人权,但任何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自由必须伴随以责任。新闻工具既然享有独立自由的特权地位,那它就应该对社会承担一定的道德义务。只有以这种责任、义务作为新闻工具业务政策的基础,新闻自由才会有益于社会。 西方的新闻自由和其发达的新闻业之间,是一个相互作用的关系。新闻自由是新闻业发达的原因之一,发达的新闻业也为新闻自由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但西方的新闻自由并不是绝对意义上的自由,过度、过滥的运用以及将之万能化和普遍化,对新闻业的发展也是不利的。
为了保护公众的各种权利,也为保护国家利益,必须对新闻媒介行使新闻自由实行有效的社会控制。 二、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和平衡(联系看“新闻诽谤”) (一)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
名誉权就是指公民和法人依法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新闻媒体名誉侵权主要是指行为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刊登、播出有损特定人行象的行为。 新闻自由与名誉权是不同来源、不同性质的法律权利,新闻自由的价值取向侧重于通过对社会现象的分析和评述,真实地表达社会现实,满足大众知情权的实现,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而名誉权的价值取向侧重于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利益和社会的正确认知,实现个人在私生活中的自主权利。不同的权利之间的不可侵犯的界限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存在交叉和重叠,权利的相互性特征导致保护某一种权利实际上就意味着抑制或侵害另一种权利。新闻自由与名誉权新闻自由行使与名誉权保护之间的价值冲突是二者之间最本质的冲突原因。
尤其是个别新闻从业人员为了追求轰动效果对细节进行失实的或夸张的描述而容易侵害公民权利导致名誉诉讼。
(二)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的法律构成(于诽谤罪相同) 1、新闻媒体实施了诽谤、侮辱的侵害行为 2、新闻媒体侵害对象的特定性
3、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名誉、财产、精神)事实 4、新闻媒体的主观(故意、过失)过错 (三)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平衡 1、人权保护原则
一般公民名誉权与新闻自由之间发生冲突,应当坚持人权保护原则。法律应该为公民保留最低限度的私生活空间,新闻报道有侮辱、诽谤他人名誉时,新闻媒体须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公益优先原则
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这早己成为国际上的共识。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群体是公众人物而非一般公民。首先,因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新闻报道导致上述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负有适当的容忍义务,除非存在对于超出合理忍受限度的损害;其次,新闻媒体及新闻记者只要尽了适当的注意义务,即使新闻报道由于技术原因出现了一定的失实,导致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受害人也不得提起侵权之诉;最后,对于新闻媒体表的正当评论公众人物也不得提起侵权诉讼。 3、公正评论原则
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为保证充分的信息沟通和意见表达,法律优先保护不怀恶意的公正评论权利,而把有关个人、法人(包括政府)的名誉权等人身权利的保障放在次要的位置上。
恩格斯绝对的出版自由
马克思的书报检查的内在矛盾导致新闻出版自由理念的提出。
恩格斯提出“绝对的出版自由”指的便是这种法治化的自由。每个人都可以不经国家事先许可自由无阻地发表自由的意见,自由地发表言论,但是发表的新闻、言论若存在问题,别人可以起诉你,有法庭的判决来决定是对是错。按照恩格斯的说法,法治化的出版自由就是绝对的出版自由,指的是一种比较纯粹的出版自由状态,排除了国家干预后实现的、通过报刊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
专题
出版自由,即公民依法享有的通过出版物表述思想见解的自由,是言论自由的重要表现形式。马克思指出,“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神圣的,因为它是一切的基础”。“没有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言论与出版自由是全部自由的基础和中心,凡是人们不能自由表述思想的地方,其他自由就没有保证。
新闻出版自由应受到四方面的法律限制,即在诽谤、侵犯隐私权、侵犯知识产权、泄露国家机密四个方面。新闻出版自由的主体,它的主体可以认为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新闻出版机构。
社交媒体
一、定义与特征
是建立互联网技术,特别web2.0基础上的互动社区,允许人们撰写、分享、评价讨论和相互沟通的网
站和技术,是彼此之间用来分享意见、见解、经验和观点的工具和平台。人数众多和自发传播是构成社交媒体的两大因素(UGC是“user generated content”的缩写,中文可译为“用户生产内容”,即网友将自己DIY的内容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展示或者提供给其他用户)。 社交媒体的特点包括平民性参与性对话性社区化,《什么是社会化媒体》一书中指出参与、公开、交流、对话、社区化、连通性是社交媒体的基本特征。社交媒体在当下盛行得益于其社交性和媒体性的统一,比如通过社交媒体传播信息、营销、政治活动或公民运动。
社交网站的发展方向是各个社交媒体之间会呈现出更多的关联性,与现实连接将更紧密,人类会成为虚拟世界的一部分,爱耶莱特·诺夫认为,社交媒体将来最显著的特征是信息不请自来,将来适当的信息会在适当的时候被传递给适当的人,为我们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二、社交媒体对于新闻产生的影响(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的关系) (一)社交媒体在新闻传播中的运用
社交媒体凭借其便携性、个性化和参与性的特点,全面渗透于新闻生产流程的每一个环节——从采写到编辑,从发布到互动,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具体而言,专业新闻传播中对于社交媒体的运用主要包括以下:
1、搜索新闻线索,联系采访对象
新闻机构不仅可以通过社交媒体监测突发新闻的发生,也可以通过它与网民互动获得新闻线索,社交媒体中的信息来源分散,质量良莠不齐,记者需要迅速筛选出有价值的线索,并进行核实。
当消息源利用社交媒体发布消息或者利用手机定位功能发布当前位置时,记者能够快速地找到他们进行采访,在采访过程中,如遇到专业问题疑难问题,记者也可以发布在社交媒体上,或是通过社交媒体与专业人士直接联系,从而获得相关支持与帮助。 2、发布常规节目预告,报道和跟进重大、突发事件
对于常规性的新闻节目,一些专业媒体会利用社交媒体发布节目预告,让受众提前了解并发现感兴趣的话题,吸引潜在受众,从而扩大节目受众范围和影响力。报道和跟进重大突发事件方面,社交媒体可以满足公众求快的需求,帮助专业媒体占取先机:之后也可以利用社交媒体持续发布事件的最新进展,然后再进一步引导受众关注专业媒体的深入报道。 3、联接受众
首先,社交媒体可以帮助新闻机构实现受众细分,其次,专业媒体也利用社交媒体更好地实现了与受众的互动,互动既表现在社交媒体上倾听与回复受众的留言,也表现在经由互动将受众纳入新闻生产、传播的过程中。
4、加大新闻延展的空间
记者平时主要的工作成果是发布在专业媒体平台上,但是由于版面或时间的限制,记者可以将那些未能在专业媒体上发布的诸如新闻背景、采访过程、自己的感受和评论等内容放在个人的社交媒体上,从而对新闻报道起到补充、延展和丰富的作用。 (二)、新闻实践中运用社交媒体的边界 1、对新闻报道基本原则的重申与坚守,真实全面公开客观中立平衡
专题
2、对于传媒机构声誉和利益的维护
3、向上级主管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BBC规定,当记者不清楚哪些内容不适合在网络上公开时,须向上级主管咨询;当记者意识到自己在博客、微博和其他社会化媒体上的内容可能或已经引发利益冲突时,必须立即向上级主管报告。
4、将工作账号与私人账号分开
5、不能将其直接引用为背景材料,在更正其中有关自己所服务的媒体的错误时,要公开身份,为了避免争端,不得删除这些媒体上不利于公司的评论或批评。 (三)社交媒体传播的负面功能
1、网络“串联示威”的出现对国家安全的危害
网络社交媒体给每个传统的受众都提供了成为传播者的可能,这提高了受众的地位,打破了传统媒体传播者的单向性,但也带来了传播权的滥用,导致任何人都可以以任何目的传播任何信息。这些信息中不乏一些谣言、极端言论、反动言论,甚至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内容。对策:主流传统媒体要做好把关工作,舆论引导工作,社交媒体的把关:社会监管。
2、政府“把关”功能的严重削弱(联系网络谣言和网络舆论监督专题)
首先,网络社交媒体的信息资源全球联通,受众能够完全自由地通过各种工具检索和查阅各种信息;其次,网络社交媒体的信息空间高度开放,任何人都可以进入各种社交网站自由获取和传播信息,再次,网络社交媒体的传播方式和特点决定了在网络传播中没有统一管理及控制信息系统的“把关人”,不存在可以对信息进行监控、审查的中心阻塞点,网民可以利用匿名代理服务器绕过封锁,也使得网络管理人员切断信息的流向更加困难。
3、西方国家的“互联网煽动与颠覆”
在当前的国际互联网上,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基本垄断了互联网上的多数信息资源,形成了以少数发达国家的语言、思想和文化为核心的全球传播体系。这使得传统媒体国际传播中既存的不平等现象在网络传播中进一步强化。(联系媒介帝国主义)在网络社交媒体的传播过程中,西方发达国家也迅速找到了煽动与颠覆伊朗这样“独裁国家”的突破口、
三、社交媒体与舆论(结合网络谣言和网络舆论监督专题)
社交媒体的迅猛发展让网络舆论的形成更加迅速,也更加有力,网络舆情的形成是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一般要经历形成期、上升期、高潮期、波动期和平息期五个阶段 政府应做:
1、信息收集。政府网络舆情处置工作的第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建立完善的网络舆情收集机制。基本原则是要坚持收集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主动性、连续性、全面性、广泛性。收集内容主要包括网民对社会事件、社会问题和社会现象的意见、情绪和反应。
2、综合研判。网络舆情研判是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互联网上汇集的各类舆情信息进行合理、全面、深刻的分析研究和判断,透过错综复杂的表面现象,把握舆情的本质,提出对策建议,提供政府决策和公众参考之用。
3、舆情监测。网络舆情监测,是利用搜索引擎技术和网络信息挖掘技术,对网络各类信息进行汇集、分类、整合、筛选,以形成网络热点、网民意见等的实时舆情报表,为政府决策和公众参考提供依据。 4、科学引导。用确凿的事实和科学的引导可以压缩谣言、噪音的生存空间,嘉庆整个社会的道德建设和伦理建设才是解决网络舆情失控、寻求沟通合作、达到有效网络舆情引导的正道。充分发挥官网、重点新闻网站、热门论坛、意见领袖的舆论引导主力军作用,特别要重视在法治、应急预警系统和舆情发布等方面加强建设。
专题
专题
5、学会细水长流,企业不能仅把微博当做一个纯粹的事件营销或炒作平台,要长线经营微博,因此需要有专门的团队维护,对微博内容的发布要吻合品牌的调性。
6、微博要使用亲民政策,企业要学会放低身段,使用消费者乐于接受方式沟通,不能高高在上。
五、社交媒体与受众
1、受众的廉价依附(媒介依存症)
媒介暴力
一、媒介暴力的概念
暴力指本人或所属群体通过强制的手段侵犯他人的极端行为,与血腥、武力密切相关。暴力是人的话语权(暴力、金钱、知识)三要素中最基础的要素,媒介暴力包括媒介内容上的暴力和媒介行为的暴力。媒介内容上的暴力指电影、电视、电子游戏、报刊等媒体含有或刊载暴力内容,并对人们正常生活造成某种不良影响的暴力现象。
媒介行为的暴力则指媒体及其从业者利用媒体本身作为大众传播媒介的话语权优势或网众利用网络媒介对新闻当事人或被波及的人群所实施的一种暴力行为,包括媒介报道过程中对被报道对象的身份、家庭背景等情况的过度曝光,造成对被报道对象的隐私权的伤害,以及这种行为造成的大众逼视和媒介审判,以及对事件的各种评论、深挖等行为,对被报道人造成舆论压力等二次伤害。
二、媒介暴力的表现形式
媒介内容上的暴力分为真实暴力和虚拟暴力两种形式,媒介对社会暴力的现象报道属于
真实暴力,虚拟暴力则是指文艺节目中包含的暴力现象,如警匪剧、武侠剧、电子游戏中的暴力行为,对少年儿童影响最深的是电视媒介和电子游戏。电视通运用先进的电子传播技术使其可以覆盖很广的范围,并通过其声像结合的符号系统,运用语言、音乐、音响、图文、影像等方式渲染展示暴力行为,人的感觉造成全方位的冲击,电子游戏则通过青少年的儿童参与方式实施暴力行为。
媒介行为的暴力则包含人肉搜索,媒体逼视,媒介审判和媒介的二次伤害。
1、人肉搜索
专题
专题
专题
媒介通过‘议程设置”功能,把遥不可及的、与己无关的、非常态的暴力事件转化为受众身边的、共同的、经常的媒介事件,受众在无意中被强行拉W暴力世界”,见证暴力事件。“暴力世界”在媒介与受众的双重建构下,从单一的行为伤害,转而呈现多种表达;从单纯的内容传播,发展为复合的形式宰制;从个体的情绪变化,扩展为群体的观念、行为
专题 改变。
网络舆论暴力 群体感染、意见领袖、议程设置
一、网络舆论暴力的内涵及特性:首先通常言语上具有暴力性,其次,它也表现出对于持敌对意见的网民语言上的肆意攻击与谩骂。最后,其最核心的特点是对于事件的当事人进行言语上的攻击威胁,甚至通过公布其隐私或者私人信息等,引发一些网民对当事人进行骚扰等行为上的侵犯。
二、网络舆论暴力的形成因素
1、网络媒介的特性与言语上的暴力性
网络媒介的特性是网络舆论暴力形成的物质基础,网络的虚拟性和网民的匿名性,使得网民感觉到前所未有的自由,可以毫无顾忌地发表意见。在表达意见时,无须顾忌自己的身份、地位、名声等,可以肆无忌惮地发表言辞激烈的言论,也无须对自己的言论负责。正是网络的这些特性使得网络舆论更易出现暴力倾向,这是网络所独有的现象。人们把这种现象叫做“去抑制行为”,在互联网中,抑制行为可概括为与现实生活的对应行为相比更少受抑制的行为,它包含以对自我呈现和他人评价的担心“明显”减弱为特征的任何行为。
2、社会信任危机与偏激意见的表达
由于社会信任危机的普遍存在,网民对处于舆论风暴中的事件的考量往往依据伦理道德,依据一时感情冲动来进行判断,失去理性的思考与判断,偏激的意见由此产生,而偏激的意见则确定了网络舆论的暴力性走向。 3、网络环境中的群体感染与网民的群体模仿
4、主流媒体的失职与谣言的扩散 谣言的遏制在于权威信息的及时公开,而由于多方的原因,主流媒体却总是姗姗来迟胡是缺席。由此谣言四起,网络舆论也烽火连天难以控制,从而走向暴力。
5.意见领袖的误导与网民的盲目跟风 在网络舆论中,存在着这样的意见领袖,他们对于网民意见的态度存在巨大影响里,意见领袖的误导,则使得网民在追随中,逐步偏离理性的轨道。
6、议程设置的任意性与网站炒作 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的议程更多的是由网民自由设置,有些别有用心的网民,热衷于某些事件的炒作,而作为把关人的网站,却因为利益的考虑,往往选择不作为,甚至是煽风点火,这无疑又催化了网络舆论暴力的形成。 三、网络舆论暴力现象的解决之道探讨
专题
群体极化现象与人肉搜索 凯斯·桑斯坦
1961年,James Stoner在研究群体讨论现象时发现,群体决策通常比群体讨论前个体所持有的观点更为冒险,这个被称作冒险转移(Risky shift )的发现引起了研究者极大兴趣,进而他们发现,有的群体经过讨论之后会做出更加保守的决策,这就是群体极化现象。换言之,群体极化现象就是“团体成员一开始即有某些偏向,在商议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群体极化的现象在人肉搜索中经常发生,网络群体中的个体在讨论过程中受到情绪传染的影响出现舆论偏向,最后形成极端观点从而背离了最佳决策。
伴随网络发展的是信息的泛滥,面对互联网的海量信息,个人的信息过滤就成了必要手段。于是,人们开始根据自己的偏好只关心网络上那些他们感兴趣的话题,其他的话题则被过滤。同时,网站也参与到这种过滤当中,比如当你浏览或回复了某些帖子,网站会自动的推荐给你其他有相似内容的帖子;某些网站还提供一些“加好友”的功能,通过加好友你可以结识更多与你观点相似的人。凯斯·桑斯坦把这种现象称之为“协同过滤”。于是,某些论坛或虚拟社区中由偏好划分的网络群体开始形成了。
在群体意见对于个体有着较高支持度的时候,个体归属感得到了极度放大,从而形成高度聚合的舆论偏向—网络群体极化现象由此产生。网民在社会共识的基础上,利用网络赋予的言论自由发动人肉搜索,目的是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这种伦理取向是正义的,然而这种舆论偏向产生的。群体极化现象使网民由对事件的谴责变为了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侵犯,正义的初衷最后却导致了违法行为,这不得不说是一个悖论。
按照心理学家勒庞对群体行为的分析,群体极化现象往往与群体间心理暗示和情绪传染有关,集体无意识使个人按照他所受到的刺激决定自己的行动,个体情绪因暗示和相互传染作用而转向一个共同的方向。
群体中的个体会关注其他成员的观点,通过调整自己的立场来符合主流的方向,这就是“社会比较”。在讨论的过程中,个体可能发现其他人持类似的态度,甚至比自己还极端,于是一种渴望被赞赏,被看做自信或者勇敢的愿望使得个体趋向于比组织内其他成员更加极端。在这种个体对“主流”的自觉认同和自愿支持中,激进派成为多数派,而多数派则变得更加激进,非理性的情绪在传染扩散中得以强化,暴力的原始本能继而开始“合理合法化”,“主流”不断自我进化和升级的过程逐渐演变为一场群体暴力的狂欢。
在人肉搜索中,说服与争辩之间的互动也会推动群体极化。群体中存在不同的观点时就会出现争论,说服也随之而来。一般而言,主体间的说服争辩往往会取各方意见的平均
专题
值,使群体共识趋向公正合理。然而在人肉搜索中却出现了“沉默的螺旋”,当争论和说服加剧时,越来越多的成员卷人其中,支持占主导性的意见,他们会朝这个有倾向胜的观点提供更多的论据,而其他意见则被有意地忽视和遮蔽,不同的声音越来越少,少数派迅速地被边缘化,持不同意见者最终“失语”,被多数派“代表”—“整体而言,如果团体需要一个决定,绝不会向中间靠拢,而是走向极端。由于人肉搜索的参与者没有明确的个人标志,知情者可以将所知道的当事人的隐私信息公开发布而不必担心被发现,其他的网友也可以尽情地宣泄自己的非理性情绪而不必担心法律后果,“主流”的得势使具有攻击性的言论大行其道,网友的言语行为中弥漫着暴力。
途径:不过,当人数接近的群体在某个问题上持有两种不同观点时,讨论通常会使两种相反的观
点折中,群体极化现象可能会锐减,甚至消失,这种现象被称作去极端化。去极端化现象给了我们一个启发,即不同意见的人有可能通过相互借鉴和妥协选择折中而不是走向极端:假设群体中有正反两种观点存在,此时反方为占主导性的观点,如果任其发展有可能形成群体极化现象,但如果不同意见的双方能够对自己的观点进行充分的论证,且这种论证不会被持有反方观点的成员恶意打断和歪曲,那么持反方观点的个体就有可能通过分析和思考改变他们的看法,使持有两种不同意见的人数接近,从而消除群体极化。根据社会心理学说服与争辩的分析,群体极化背后的成因正是讨论有限、论据太少,而且这种讨论被扭曲导人了特别的方向,因此群体极化中的人们并不是致力于真正理性的讨论,不过是谈谈既定倾向里的某个想法。讨论中提供的观点不过是促进群体往既有倾向更进一步,而不是不同观点之间的辩论。
据此,我们可以发现,“人肉搜索”中极化过程虽然有“说服争辩”,但都缺乏理性讨论。舆论即为一个有争议的议程在公众讨论中所达成的一致性意见,理性的、公开的讨论是舆论形成的基本条件,而这种讨论能否展开,又取决于参与者是“公众”抑或“聚众”。启蒙时代的思想家将“公众”理解为理性公民的主体,公众面对争议议题时,他们具有自主意识而又尊重每个人发表意见的权利,承认差异并力图在不同意见的争论中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而“聚众”则不同,它是很多个体受某一共同事物吸引而形成的临时群体,相互没有理性的传播,而只有情绪的相互感染,“聚众”的个体自主意识薄弱,容易相互受情绪的传染出现群体极化现象,对其他不同意见进行压制,从而消解讨论中的理性因素。在群体极化现象中,比较常见的是激烈的言语争论、对当事人的人身攻击,此时的群体一般都具有“聚众”的特点。在人肉搜索中“聚众”经常扮演的是“哄客”的角色,他们喜欢凑热闹,因而时常被人肉搜索吸引,受情绪感染而
跟风跑,谩骂是他们常用的表达方式,有时事件本身的是非未必重要,重要的是他们希望能够获得一种宣泄的快感、道德的优越感和兼而有之的自我实现。因此,在以“聚众”为主体的人肉搜索事件中,不仅理性讨论的氛围难以形成,且容易走向群体极化现象。只有当讨论的主体为“公众”的时候,意见转变为舆论过程才能真正反映出民意。
网络作为一种意见交流平台,自由能否真正实现在于谁来使用网络以及如何使用。当网络被“聚众”滥用的时候,就有可能成为扼杀个人自由的帮凶;当它为“公众”用来交流意见、展开讨论的时候,网络赋予的言论自由就能探究真相、追寻真理、伸张正义,为社会福社服务。因此,我们所倡导和追求的网络自由应当是一种“有序的”自由,这种自由既为我们提供了选择的可能性,同时那些可能性也包含了各种限制,自由的性质和价值有赖于那些制约着它从而形成它的事物,如道德和法律。
就网络自由而言,百家争鸣是其产生的必要条件,“假如只有一个学说,无论这个学说的性质怎样纯粹善良,也决不能由此产生自由的风气;自由的风气只有在不同意见的争论之中才能存在”。。而不同意见自由表达的前提是表达方式上须有节制,不能越出公平讨
专题
论的界限,这即为密尔所说的“公共讨论的真正道德”—无论他所持的是什么观念,只要他冷静地看待他的反对者,并且诚实地表述其反对者的真实观念,既不夸大来败坏他们的名声,也不掩盖他们想要表白的,或者可以想见他们要为自己辩白的理由,那么就要给予他们应得的尊敬。。因此,要保障网络个体的言论自由,避免群体极化现象的发生,首先需要从主体层面建构一种道德的自律规制。
福泽喻吉曾经指出,舆论对社会文明的推进取决于普通人的“智德”水平。“智”是指思考事物、分析事物、理解事物的能力;“德”就是内心的准则,当它与外界接触而表现为社交行为时,即为一种社会关切,内在的正义感和使命感。德和智两者相辅相成,必须互相依赖才能发挥其作用。内心的道德如同铁材,智慧如同加工,道德是依靠智慧的作用而发扬光大的气就道德水准而言,谴责婚外情的网友和“打虎派”的网友相比难分伯仲,但两个“人肉搜索”事件的不同走向和结果在于不同网络群体在“智”上的差距。智慧不仅能扩大道德风化所及,而且能保护道德,消灭罪恶,相比之下,无智的道德等于无德。人类基本的道德准则几千年历久不变,且放之四海皆准,而人类的总体的智慧是借由精英推动的科技进步随之不断地发展的。智慧的增长能够保证社会充分发挥道德的力量,但是道德只能行于人情所在的地方,道义不及的领域需要借助法制实现正义和公平。随着“智”“德”的相生相长,人类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深化,对自我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因此法制的日益完备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题中应有之义。
“智德”是公众理性的内在动力,但理性公众的形成还需要一定的外部条件,即“独立于政治权力中心的类似‘公共空间’的‘社会场域”,和防止和抵制‘多数人暴政’的文化和体制”。只有在独立于政权力或国家权力的场域中,公共讨论才有可能不受政治等外部因素的影响;只有群体中个体的相互尊重成为普遍原则的时候,个体间才有可能最大程度地进行意见交换。
应当说网络世界虽然也受到现实社会中政治、经济因素的左右,但虚拟世界毕竟不直接受制于现实中的政治权力。而网络世界作为一种网状结构的技术世界,本身就具备去中心化、去集权化的特质,它使每个结点所发出的声音脱去等级的标记,在技术层面建构了抵制“多数人暴政”的虚拟空间。同时媒介技术本身对整个文明/文化也起着决定性的影响。麦克卢汉指出:媒介作为人体的延伸,对整个心理和社会的复合体都产生影响,特定性质的媒介事实上是特定文化的标识。在传统媒介的权力结构中,“把关人”在控制信息传播时处于“决定媒介内容”的支配地位,传统媒介基本上是以“无回应的言语”实施着以传播者为主体的“中心——边缘”的传播结构模式。这种传播模式往往将多样性简化为一致性,或者朝着一个目标去组织话语,在这种一体化进程中,受众失去选择的权力。而网络传播的互动方式取代了传统媒介的播报方式,传播技术的发展同时也导致传播权力的变更,文化和信息的垄断与独裁被彻底打破。网络传播的“无政府”状态、“个人主义”色彩,消解中心、颠覆权威的文化特征,有利于形成一种“防止和抵制‘多数人暴政’的文化和体制”。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网络中体现出来的对叙述的不信任,对权威的颠覆,很可能借由网络的全球性传播成为一种新的文化潮流,而这种消解性的后现代文化如果真正消解一切中心,就会造成社会的文化危机。网络作为一种后现代的传播媒介,要求我们从特定的技术层面和宽泛的文化背景去解读诸如“人肉搜索”此类群体行为,不管是放论其进化优势抑或指陈其负面效果,不管是自由的实现还是网络群体极化导致的自由丧失,都需要我们客观公允的对待,不可简单化地扬此抑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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