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奖惩管理办法
1.1 目的
为规范员工行为,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1.3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室/项目部的对员工奖惩的管理工作。
1.4 职责
1.4.1 综合办公室负责员工奖惩的归档管理及决议的具体实施;
1.4.2 各部室/项目部负责所辖范围内员工的奖惩及有关材料的上报。
1.5 控制要求和方法
1.5.1 奖励
1.5.1.1 公司对在工作中有突出表现和成绩显著的员工给予一定的奖励;
1.5.1.2 奖励采取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并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1.5.1.3 奖励分为合理化建议奖、经营目标责任制奖、通报表彰并授予奖品和颁发奖
金等多种形式。
1.5.1.4 奖励标准
1.5.1.4.1 合理化建议奖励执行《员工合理化建议评审和奖励实施细则》规定;
1.5.1.4.2 经营目标责任制奖:
1.5.1.4.2.1 公司根据年度和项目经营目标,向各部室/项目部分解下达经营目标责任;
1.5.1.4.2.2 公司根据年度和项目经营目标,向各部室/项目部分解下达经营目标责任;
1.5.1.4.2.3 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部室/项目部的员工不得获奖或给以相应处罚。
1.5.1.4.3 对下列情况的集体或员工进行通报表彰:
1.5.1.4.3.1 工作成绩突出并被评为公司年度先进个人者;
1.5.1.4.3.2 提出合理化建议而被公司采纳者;
1.5.1.4.3.3 领导所属部室/项目部取得较好成绩者;
1.5.1.4.3.4 集体获得区级以上荣誉者;
1.5.1.4.3.5 年终民主评议成绩优秀者;
1.5.1.4.3.6 其它有必要进行通报表彰者。
1.5.1.4.4 对下列情况的员工,公司一次性给予奖励并通报表彰:
1.5.1.4.4.1 获得区级荣誉者,奖励300元;
1.5.1.4.4.2 获得市级荣誉者,奖励500元;
1.5.1.4.4.3 获得省级荣誉者,奖励1000元;
1.5.1.4.4.4 获得部级、行业荣誉者,奖励2000元;
1.5.1.4.4.5 获得国家级荣誉者,奖励3000元;
1.5.1.4.4.6 及时制止并避免重大事故及损失者,奖励1000---2000元;
1.5.1.4.4.7 有重大技术改革或发明,并在公司得到应用的,奖励2000---5000元。
1.5.1.5 奖励程序
1.5.1.5.1 符合奖励条件的集体或员工,由其所在部室/项目部及时提出申请,报综合办公室汇总;
1.5.1.5.2 经综合办公室审定,报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1.5.1.5.3 凡获得奖励的员工均由公司发给奖状或证书,并通报公布;
1.5.1.5.4 奖励事宜记入员工人事档案。
1.5.2 处罚
1.5.2.1 公司对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公司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等情况的员工,视其情节,给予处罚;
1.5.2.2 处罚分为警告、通报、罚款、记过、解除劳动合同等五类。上述处罚种类可以单独使用,必要时也可合并使用。
1.5.2.3 警告、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初犯者给予警告处罚,再犯者处以罚款50元。
1.5.2.3.1 工作时间吃零食,在禁烟区内吸烟的;
1.5.2.3.2 言语粗鲁、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不及时整理工作区域的;
1.5.2.3.3 对来访人员态度不礼貌,遭到投诉的;
1.5.2.3.4 不爱护公共设备、器具的;
1.5.2.3.5 违反安全规定的;
1.5.2.3.6 在工作时间内,无故到其它部室谈论非本职业务,且妨碍他人工作,造成扰乱其它部室正常工作现象的;
1.5.2.3.7 工作时间干私事的;
1.5.2.3.8 衣冠不整,穿拖鞋进入工作场所的;
1.5.2.3.9 每月抽查两次不戴工作牌、不着工装的;
1.5.2.3.10 用电话机、复印机、传真机及计算机从事与工作无关事情,或在上
班时间用计算机玩游戏的;
1.5.2.3.11 违反公司其它制度或规定的。
1.5.2.4 通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进行通报:
1.5.2.4.1 违反公司《员工考勤与休假管理办法》及其它制度或规定者;
1.5.2.4.2 扰乱公司正常工作秩序者;
1.5.2.4.3 解除劳动合同者;
1.5.2.4.4 其它有必要进行通报者。
4.2.2.3记过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处200元罚款:
1.5.2.4.5 工作怠慢、敷衍了事,有损公司声誉遭到投诉者;
1.5.2.4.6 上班时间酗酒,以致影响自己和他人工作者;
1.5.2.4.7 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并擅自行事者;
1.5.2.4.8 工作时间睡觉者;
1.5.2.4.9 工作中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业务程序,并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者;
1.5.2.4.10 在工作中以职务之便接受他人礼品、酬金者;
1.5.2.4.11 呈交伪造的各类证明文件者;
1.5.2.4.12 工作失误、推卸责任者;
1.5.2.4.13 遗失公司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者;
1.5.2.4.14 公司认为有必要处罚的其它情况。
4.2.2.4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5.2.4.14.1 一年内累计受到两次以上警告处分或两次记过处分者;
1.5.2.4.14.2 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者;
1.5.2.4.14.3 有意泄露公司重大机密者;
1.5.2.4.14.4 在公司内外散布有损于公司形象的言论,且造成极坏影响者;
1.5.2.4.14.5 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营私舞弊、索贿受贿者;
1.5.2.4.14.6 偷盗公司或员工财物者;
1.5.2.4.14.7 拒绝接受工作调遣者;
1.5.2.4.14.8 在外从事兼职工作者;
1.5.2.4.14.9 工作不负责任,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1.5.2.4.14.10 行为不检点、道德品质低下的。
1.5.2.4.15 员工考勤处罚,执行《员工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规定。
1.5.2.4.16 处罚程序
1.5.2.4.16.1 员工因各种情况的违纪,由所在部室/项目部依据具体违纪事项 和本条例;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经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后,通知本人并进行通报。
1.5.2.4.16.2 解除员工劳动合同须听取工会意见或征得工会的同意。
1.5.2.4.16.3 处罚事宜记入员工人事档案。
1.5.3 申诉。
1.5.3.1 员工可在处罚决定之日起7天内,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综合办公室提出申诉。申诉期间维持原处理结论;
1.5.3.2 经核实后,处罚结果无误的,维持原处理结果。
1.5.4 奖惩分为公司奖惩及部室/项目部内部奖惩:
1.5.4.1 公司奖惩执行4.1、4.2有关规定;
1.5.4.2 各部室/项目部可参照公司奖惩管理办法,可制定相应的内部奖惩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1条 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物制订本制度。
第2条 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3条 本制度适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4条 董事会监察委员会和公司监察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5条 本制度适用于未注明条款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节 奖励
第6条 本公司设立好下奖励方法:
1.大会表扬;
2.奖金奖励;
3.晋升提级。
第7条 对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
1.遵纪守法,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全年无出现事故;
3.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
4.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采纳;
5.全年无缺勤,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6.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7.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8.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突出;
9.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10.坚持自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任职期内取得中专以上文凭或获得其他专业证书;
11.其他对公司作出贡献,董事会或总经理变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员工有上述表现符合《晋升制度》规定的,给予晋升提级。
第8条 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
2.监察委员会或监察部会同劳动人事部审核;
3.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其中,属董事会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委员会审核,董事会批准;属总经理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三节 处罚
第9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一定时期的奖金、扣除部分工资、警告、记过、降级、辞退、开除等处分: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违反劳动法规,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4.拒不执行董事会决议及总经理、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的,干扰工作的;
5.工作不负责,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6.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7.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8.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9.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分的;
10.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1.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2.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或影响股价稳定的;
13.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4.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董事会或总经理应予以处罚的。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10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1.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50%;
2.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由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总经理或董事会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11条 各企业领导发现本企业员工犯有本《制度》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向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告;员工也可向上述部门检举、揭发任何人的违纪违章行为,要求处理。
第12条 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接到报告、检举、揭发,应即报经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后进行调查处理。
调查完毕,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书》呈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分人。
第13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14条 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1个月。
第15条 对员工进行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档案。
第16条 员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允许按监察制度规定提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允许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诉。
第17条 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公司(公司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第18条 受处分的员工,能改正错误,积极工作,在1年内弥补经济损失或完成利润指标的,经所在单位提议或本人要求,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审核后呈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分。
公司奖惩制度
第一条 为了对公司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员工给予奖励,以及对不良行为者给予惩处,进而促使全体员工努力工作、奋发向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奖励分为下述四种: 1.嘉奖; 2.记功; 3.晋级; 4.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条 本公司惩处分为下述五种:
1.罚款; 2.警告; 3.记过; 4.降级; 5.除名。 第四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员工,经人力资源监察室调查核实后,应给予一次奖励,其奖励种类视绩效程度而定:
1.超额完成公司利润计划指标,经济效益显著者。 2.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其建议被公司所采纳者。
3.坚持业余自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在公司任职期内,获取本科以上文凭或其他专业证书者。
4.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保护公共财产,防止事故发生或挽回经济损失有功者。 5.维护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各种违纪行为敢于制止、批评、揭发者。 6.敢于制止、揭发各种损害公司利益之行为者。 7.对社会做出贡献,使公司获得社会荣誉者。 8.具有其他功绩,人力资源评定应给予奖励者。
第五条 员工的奖励,由员工所在部门的主管领导向公司人力资源监察室推荐,并按人力资源管理责权划分进行审核批准,由人力资源部落实执行。
第六条 事迹突出的员工除按第二条给予奖励外,公司还将在住房、进修、休假、出国考察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七条 有下列事由之一的员工,经调查核实后,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一次罚款或警告处分:
1.泄露公司经营机密,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将机密文件透露给外公司人员者。 2.私自把本公司客户介绍给外单位、向客户索取回扣或中介费者。
3.各下属公司、部门负责人发现所属人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行为,不及时向公司总部报告或有意隐瞒者。
4.初次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影响生产或工作秩序者。 5.工作时间喧哗、打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者。
6.工作时间吃零食、睡觉、干私事、阅读与工作无关之书报者。 7.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干私事者。 8.无故旷工者。
9.1个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 5次及以上者。 10.工作时间不按公司要求着装及佩戴公司徽章者。
11.犯有其他不良行为,公司其他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应予罚款或警告者。
第八条 有下列事由之一的员工,经人力资源监察室调查核实后,应给予一次记过处分。 1.违反当地政府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2.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尚未达到受刑事处分程度者。 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或工具、浪费原材料或能源,造成经济损失者。 4.工作不负责任,管理混乱,因过错造成经济损失者。 5.代人打卡以及托人打卡者。
6.拨弄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和威信,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及公司信誉者。 7.对公司董事会议、总裁或部门经理的决定拒不执行者。 8.通过非正当途径,开假发票报销,牟取非分利益者。 9.1年内累计旷工达 3日者。
10.犯有其他不良行为,公司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应予记过者。
第九条 员工的奖励和惩处由各部门、各主管领导提供材料,由人力资源监察室负责调查落实,其审核批准权限按人事管理责权划分执行。
第十条 凡按本规定第九条处理的责任人,在赔偿事项尚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本公司。 第十一条 为使受到惩处的员工将功补过,同一年度中之功过可以相抵或转换,方法如下:
1.一次嘉奖可与一次警告相抵; 2.一次记功可与一次记过相抵; 3.三次警告相当于一次记过; 4.三次嘉奖相当于一次记功; 5.同年中三次记功,工资自动升一级; 6.同年中三次记过,工资自动降一级;
7.同年中功过抵消后,对年终评比、提薪、晋级等不发生影响。
第十二条 授予荣誉称号的工作在每年年末进行,当年内受过警告处分以上的员工若功过未抵消,不得参与评选,每月考核平均等级未达到一般者也不能参与评选。
第十三条 本制度呈总经理核准签发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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