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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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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措施

一、文物保护目标

全体员工树立“守法自律,爱宝护宝,完璧归赵”的文物保护目标。

二、文物保护机构

项目部成立文物保护机构,有项目经理担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和各作业队负责人担任组员,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组长:刘劲松

副组长:李银川

组员:张伍、王新山、李保军、韩建中、李永涛、王立、房永生、孙和平、蒋应祥、卢顺利、张廷祝

三、文物保护制度

1、项目经理时地下文物保护的第一负责人,对地下文物发现后的报告、现场保护、生产协调负总责。

2、项目部工程师、各作业队都要设置一名兼职文物保护员,负责文物发现后的报告和现场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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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文物保护的思想教育,在职工内部和施工队伍中广泛宣传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增强施工人员的文物保护意识。并树立文物保护目标。

4、加强与文物管理单位的联系,土方施工期间主动邀请文物管理单位到现场踏勘,对可能有文物出土的地方要有预控措施。

5、建立文物逐级报告制度,做到“早报告,早隔离”。

6、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迹象,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即局部或全部停工,采取保护措施,及时通知文物主管部门处理后,在文物主管部门下达命令之前采取措施义务保护好施工现场。

7、任何人不得破坏或盗取国家文物。

四、文物保护措施

1、工程开工前,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知识教育。增强参建人员的文物保护意识和责任心。

2、开工前,充分向当地文物保护部门及村镇居民了解本地历史文化背景,了解古文物可能所处位置,提前制定并实施可靠的保护措施。

3、主动与当地文物主管部门联系,了解当地文物管理规定,邀请当地文物主管部门对沿线线路进行文物勘测,掌握工程沿线文物分布情况,划定文物保护范围。施工时,应避开古迹、古树名木,确保不对其造成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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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施工中如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要立即采取措施,严密保护,严禁哄抢、破坏,并在4小时内通知建设单位,同时立即报告有关管理部门采取措施,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5、因文物保护和施工进度发生冲突时,不得强行施工,依靠当地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妥善处理解决,并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工期。

6、需迁移文物时,应合理调整施工安排,待文物迁移完成后,再行施工此段所属工程。

7、文物经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就地保护时,应及时向业主、监理、设计单位提出工程变更,以免影响工程进度。

8、与地方政府结成联防,坚决打击私自挖掘地下古墓、随意乱刻、乱画、破坏文物、贩卖文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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