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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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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学校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

一、 主要监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消毒管理办法》

《中小学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二、监督内容 (一)机构和人员

1、是否成立以学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传染病防控管理机构或部门。 2、是否任命一名学校在编人员专门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 3、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传染病防治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本单位学生晨检、因病缺课等健康信息的收集、汇总与报告工作。

4、普通高校是否设校医院或卫生科;,校医院是否设保健科(室)负责师生的保健工作;寄宿制学校或有600名以上学生的非寄宿制学校是否按600:1配备专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足600人的非寄宿制学校是否配备专兼职保健老师。

(二)卫生管理

1、是否将传染病防控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2、是否将健康教育纳入年度教学计划。

3、是否有学校传染病突发事件防控工作应急预案。

4、是否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报告的内容、方式、时限是否正确,是否有记录。

5、是否建立学生晨检制度和学生因病缺勤与病因追查登记制度,是否有记录。

6、是否建立学生传染病病愈返校复课医学证明查验制度,是否有记录。

7、是否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是否每年对学生进行体检,是否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8、是否对新生入学预防接种证进行查验,是否有查验登记,对无证或漏种学生是否有预防接种补证、补漏种记录。

9、是否对学生进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宣传。

10、是否对发生传染病的学生班级、宿舍等相关环境进行及时消毒,是否有消毒记录。

三、违法行为的处理

1、针对违法违规行为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指导学校限期整改。 2、建立违法情况通报制度,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上级主管单位进行通报,必要时通报当地政府。

第二节 学校医疗机构(保健室)卫生监督

一、主要监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护士条例》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二、监督内容 (一)校医院

参照《卫生监督员手册》——医疗服务监督分册进行监管。 (二)校医务室、卫生所(室) 1、执业许可证

是否具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人员要求

医生是否持有《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是否持有《护士执业证书》。

3、房屋要求

建筑面积是否大于40平方米,是否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4、设备要求

是否配备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基本设备包括诊察床、诊察桌、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出诊箱、体温计、污物桶、压舌板、处置台、注射器、敷料缸、方盘、镊子、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止血带、药品柜、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重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急救箱等。 5、执业行为

参照《卫生监督员手册》——医疗服务监督分册要求。 (三)保健室 1、人员要求

不足600名学生的非寄宿制学校是否设立保健室,保健教师是否由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保健教师是否接受学校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知识培训。

2、房屋要求

建筑面积是否大于15平方米。 3、设备要求

保健室设备是否配备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重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急救箱、压舌头板、诊察床、诊察桌、诊察凳、止血带、污物桶等。

三、违法行为的处理

学校医疗机构卫生监督违法案件案由参考表

案由 1、未取得《医疗《医疗机构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案 2、使用非卫生技(1)未取得医师执业证《医疗机构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管理条例》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第二十四条 四十四条 ·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管理条例》第器械 《医疗机构·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 处罚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术人员从事医疗书从事诊疗活动的 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卫生技术工作案 (2)诊疗活动超出医师注册的执业范围 (3)未经护士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 3、未按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从事护理活动案 允许未按规定办理执业第二十八条 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护士条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在例》第九条、本医疗机构从事护理活第二十一条 动 ·警告 ·责令改正 4、超过核准登记诊疗活动超过《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开展执业许可证》登记范围的 诊疗活动案 第二十七条 四十七条 ·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学校卫生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5.拒绝卫生监督监督员依照《条例》实施案 卫生监督 二款 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 或者处于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工作条例》工作条例》第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学校卫生·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人给予警告。 管理条例》管理条例》第款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可以处以3000元以下罚第二十八条 ·警告 《护士条例》·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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