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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考条迷你版

来源:二三娱乐
1.人类环境的分类按照功能可以分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宪法对环境的分类 2.环境法中的“环境”同环境科学中的“环境”的区别 ①. 法律概念必须明确具体 ②. 环境法保护的“环境”必须是人类的行为和能力能够达到的环境要素 原因:环境法通过规范人的行为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环境法所保护的环境范围会逐渐扩大。 ③. 环境法保护的环境要素必须是具备维持生态平衡和维护环境功能作用的环境要素——环境法不保护家畜、宠物(民法财产法的保护对象) 3.自然资源的分类 分有有限资源和无限资源 A 有限资源: ①.可更新资源:土壤、淡水、动物、植物——适度利用 ②.不可更新资源:煤炭、石油、金属、矿藏——十分珍惜 B 无限资源 太阳能、风能、潮汐能、海水——鼓励开发利用 4、人类同环境的关系 A人类是环境的产物 ——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完全依赖自然环境,人类不是大自然的主人,不能主宰自然、支配自然 B人类可以适应和改造环境 5. 生态系统的组成: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 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是通过食物链进行的。 6.生态平衡的原因: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但调节能力有限。 7.环境问题的概念: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 “天赐物”,可随意利用;忽略环境污染的“外部不经济性” 8.环境问题的分类(AB两类) A、原生环境问题:自然原因 B、次生环境问题:人为原因(第二环境问题/公害,主要研究对象) 第二环境问题又可以分为自然环境的破坏和环境污染 ①.自然环境的破坏:环境要素数量减少、质量降低,如水土流失、土壤沙漠化、盐碱化、资源枯竭、气候变异、生态平衡失调。 ②.环境污染:自然界原本没有或者含量低的物质或能量进入环境,超过了生态系统自净能力 大气污染的三大问题:酸雨(有氧化物、二氧化硫)、二氧化碳的“温室效应”和臭氧层的破坏。 9.大气环境类公约有:《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保护臭氧层国际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90年修正) 10. 环境法的定义: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人们在环境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社会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环境法不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而是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来协调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11. 环境法的特征: A广泛性和综合性 ①. 法律主体广泛 ②. 保护对象广泛 ③. 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的综合 ④. 多部门法的综合---环境法部门依据保护对象而划分 ⑤. 各种法律措施的综合 ⑥. 各层级立法的综合 B较强的科学技术性 ①. 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由科学技术问题带来的环境问题所推动 ②. 环境法治理环境问题也需依靠科学技术 违法行为的发现需依靠科学技术 环境纠纷的处理需依靠科学技术 C社会性或公益性 通过公权力限制私权利来达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众生活在健康、舒适的环境中的利益)的目的,属于“第三法域” D全球共同性 E某些环境法律规范的科学不确定性(气候、臭氧层、转基因) ——环境问题后果严重,重在预防 ——在事后救济与事前预防中,环境法更重视事前预防(传统法律都只注重事后救济) 1.2环境法的目的和任务: ①直接的:合理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②根本的: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3.“零增长”理论:典型的代表是1968年国际性学术组织《罗马俱乐部》在其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中提出的“必须把经济增长限制到零”的主张,这就是著名的“零增长”理论。 14. 二元论:妥善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15. 环境法律关系的概念:环境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16.日本在1896年颁布了《矿业法》 和《河川法》,“公害”一次最早就是在日本的《河川法》里提出的。 17.环境法的完备阶段(20世纪70年代至今)的特点: A环境保护的宪法条款出现;B环境保护基本法出现;C预防为主和可持续发展成为环境法的重要原则;D有关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保护的立法出现;E相关部门法出现了环境保护条款;F环境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18.197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次对环境保护做了如下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19.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意义:A我国的第一部,B.标志着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进入了法治阶段,也标志着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开始建立。 20例举我国现行的单行法: A.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B污染方式方面的单行法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通过,199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通过,1996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通过1995修正,2000年再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通过,2004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等。 C.在保护自然环境和资源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5年通过,199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通过,2002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通过,2000修正,2004再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通过,1996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制定,2004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通过,2002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通过,2004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通过) D.环境管理方面: 《情节生产促进法》(2002年)、《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2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1983)、《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环境标准管理办法》(1999年)、《排污 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2003年)、《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2004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08年) 21.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形式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是核心利益。 22. 环境基本法定义:又称综合性环境保护法,是指把各种环境要素作为一个整体加以全面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环境法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23环境基本法内容:环境法的目的、调整对象、国家的方针政策、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环境法的主要制度、国家有关环境管理的组织机构、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 24.1989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25.重要的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农药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26.自然保护法定义:关于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以及调整因保护某些特殊的自然或人工环境要素,维护生态平衡和环境的优美和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7. 自然保护法主要的法律和法规:《水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规定》、《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等 28. 主要的环境质量标准法律、法规和规章: 《环境保护法》第9条和第10条、《标准化法》、《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及数百项环境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海水水质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与环境法有关规定内容: ①. 第124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②. 第123条:从事高空 、高压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 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③. 第89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④. 第117条第2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⑤. 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法律责任 ⑥. 第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A环境相邻关系(采光、通风、排水等相邻纠纷)---B有关环境相邻关系的规定并不能解决所有的环境纠纷 30.第一个代表我国参加国际人类环境保护会的是---周恩来。 31.生态学的基本规律有哪些? ①. 物物相关律--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②. 相生相克律--物种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及动植物检验 ③. 能流物复律--防止环境污染,控制有毒有害物质的规定 ④. 负载定额律—以产定供、控制污染物排放量,包括浓度控制和总理控制的规定和关于限制冲击周期,如禁止春天砍树、除草、夏时捕鱼捉鳖 ⑤. 协调稳定律---保护物种多样性、保护森林、纸杯,保护生态系统免受干扰以及确保创设结构和功能相对协调的人工生态系统的规定 ⑥. 时空有宜律---升级人民政府可以颁布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3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经改为:环境环保部 33. 环境法基本原则定义: 被我国环境法所确认的、体现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并被国家环境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34.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提出了 可持续发展。 35.采取预防为主的方针重要性: A.环境污染和破坏一旦发生,往往难以消除和恢复,甚至具有不可逆转性。例如物种灭绝、重金属污染、地下水污染、人体疾病„„ B.环境污染和破坏一旦发生,治理成本巨大,国家和社会难以承受,治理环境污染和破坏会大大拖累国家和社会的发展。 如治理环境的成本支出占GDP的3%,可国民经济增长仅5%,不得不说是沉重的负担。 C.环境问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可变性很大,其产生和发展又有一种缓发性和潜在性,再加上科学技术发展的局限,人类对损害环境的活动造成的长远影响和最终后果往往难以及时发现和认识,但到后果一旦出现往往为时已晚无法救治, 这种情况要求人类活动必须审慎地对环境的长远的,全局的影响,注意“防患于未然”。 36.预防性的环境管理制度的体现: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防治结合的三同时制度。 37、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地方性规章---国务院讨论 国家规章≠地方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 38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产生于1969年,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 39.我国最早的环评制度产生在: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 40.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适用范围分为规划和建设。 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包括综合利用规划(如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和专项规划(如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里、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两大类 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确定,根据影响程度分类管理: A.可能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全面详细的评价 B.可能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C.可惜影响很小的,不需要进行环评,但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分类管理的名录由环保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41.我国影响评价的内容: ①.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评价: A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B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C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 A建设项目概况;B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C建设项目队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D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E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F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设;G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42.评价单位通过调查和评价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评价工作要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和报批。 43.什么情况下可限期治理: A. 超标排放(《环境保护法》、海洋、水、大气) B. 超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海洋、水) C. 造成严重污染(《环境保护法》、噪声、固体废物) 44.环境标准是法律技术性质的规范,应当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共同构成环境法体系的组成部分。 45.环境标准体系五类三级的含义及标准定义,以及各自的作用: ①五类 A. 环境质量标准:以维护一定的环境质量,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促进生态良性循环为目标,规定环境中各类有害物质或因素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的最大含量(容许含量)的环境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法律意义: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被污染的依据,也是确认污染者是否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依据,是国家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 B. 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了实现国家的环境目标和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对污染源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的浓度或数量所作的限量规定。 浓度控制标准:污染物在其载体中的百分比 总量控制标准:一定时间内排放污染物的总量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法律意义:衡量、评价污染者的排污行为是否合法(行政合法性)的依据,是否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注意:与是否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没有关系 C. 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中涉及的试验、检查、采样、分析、统计和其他作业的方法所作的规定。它是使各种环 境监测和统计数据准确、可靠并具 有可比性的保证。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试验方法》等 法律意义: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是确定环境监测数据以及环境纠纷中有关各方出示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的根据。合法的数据及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收集 D. 环境样品标准:是为了在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标准实施过程中标定仪器、检验测试方法、进行量值传递而由国家法定机关制作的能够确定一个或多个特性值的物质和材料。它是一种实物标准。 《水质COD标准样品》、《水质BOD标准样品》等 法律意义:是标定环境监测仪器和检验环境保护设备性能的法定依据。只有监测仪器和设备的性能符合要求,其监测结果才是准确的,才能够具有法律效力。 E. 环境基础标准:是国家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名词术语、符号、规程、指南、导则等所作的规定。它是制定其他环境标准的基础。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原则》、《国家空气质量词汇》、《国家水质词汇》等 法律意义:环境基础标准是确定某环境标准是否合法有效的根据。 ②三级 A. 国家环境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同发布的环境标准。代号中包含GB或GB/T。包括全部五类标准。可适用于各国各地和各个行业。 B. 国家环境保护部标准:尚未制定国家环境标准,但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的环境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自行制定。包括全部五类标准。 C. 地方环境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颁发的在其管辖区域内适用的环境标准。只包括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46环境标准和地方环境标准的关系 国家环境标准适用于全国,地方环境标准只适用于制定该标准的机构所辖的或其下级行政机构所辖的地区; 国家环境标准可以有各类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只有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而没有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和环境样品标准; 当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存且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优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 47.各级环境标准制定权力的划分 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制定所有种类的环境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只能就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对国家已有规定 的,不能另行制定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不得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重叠) 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规定的项目,只能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而不能制定宽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可以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重叠) 地方环境标准必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无权制定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和环境样品标准。 47.特殊的环境质量标准有: 《渔业水质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海洋水质标准》、《景观娱乐水质标准》 48.浓度标准:以技术和经济可行性为根据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常以浓度标准来表示称为“浓度”标准 总量控制:以环境特点即环境容量决定的排放标准则常以“总量限制”来表示或者将总量限额转化为浓度来表示,称为“总量控制” 49.环境标准的法律意义: ①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已经被污染的根据 ②无让吴排放标准是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 ③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和环境基础标准是环境纠纷中确认各方所出示的证据是否合法证据的根据 50.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①加害行为②损害结果③因果关系 51.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件: ①.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人们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也无法避免和客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罢工、特殊的军事行动、特殊的政府行为等。 一般情况下,不可抗力是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 在环境污染中,不可抗力要成为免责条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发生不可抗力情况下,排污单位必须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污染,如果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则排污单位才能免除民事责任; B法律没有规定不可抗力不能成为免责条件(新《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法律有规定时,不可抗力不能成为免责事由) ②.害人过错引起损害 由于受害人的故意导致环境污染损害发生的,可免除排污者的民事 责任(《侵权责任法》No.27、新《水 污染防治法》No.85) 水污染以外的其他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中,由于受害人的过失导致环境污染损害发生,可减轻排污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No.26) 在水污染导致的损害中,由于受害人的重大过失导致环境污染损害发生的,可减轻排污者的民事责任;受害人仅具有一般过失,不能减轻、免除排污者的民事责任(新《水污染防治法》No.85) ③. 第三人过错引起损害 一. 完全免责 A在海洋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中,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导致污染损害发生的,免除污染者的民事责任。 B在海洋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中,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有其他过失行为,而导致污染损害发生的,免除污染者的民事责任。 二. 不免责 在水污染导致的损害中,由于第三人原因(故意和过失)而导致污染损害发生的,不免除污染者的赔偿责任;但污染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三.有条件的免责 在其他类型的污染导致的损害中,由于第三人原因(故意和过失)而导致污染损害发生的,受害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52.行政处理只管侵权,不包括确权 53.环境民事责任的行政处理不是解决纠纷的必经程序,受害人有权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4.《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出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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