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发包人(甲方): 住所为: 法定代表人: 设计人(乙方): 住所为: 法定代表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1.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2.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3.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以下文件为合同组成部分,并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中标函(文件); 3.3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4投标书。
4.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4.1工程名称: 。 4.2建设规模: 。 4.3设计阶段: 。
4.4设计内容: 。 5.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6.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7. 费用
7.1双方商订,本合同的设计费为 万元。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订。
7.2如果上述费用为估算设计费,则双方在初步设计审批后,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核算设计费。工程建设期间如遇概算调整,则设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
8. 支付方式
8.1本合同生效后 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计 万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8.2设计人提交 设计文件后 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 %,计 万元;发包人按设计人所完成的施工图工作量比例,分期分批向设计人支付总设计费底 %,计 万元;施工图完成后,发包人结清设计费,不留尾款。
9. 双方责任 9.1 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合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
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天以内,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 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9.1.3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实际进行的工作量支付设计费,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 %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时间顺延。逾期 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
9.2 设计人责任:
9.2.1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9.2.2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年。
9.2.3 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9.2.4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设计人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及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9.2.5 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9.2.6 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 %。
9.2.8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10. 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不得为本合同目的之外使用。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产生一切损失。
11.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发包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 其它
12.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3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5 本合同一式 份,发包人 份,设计人 份。 12.6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
12.7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8 其它约定事项:
发包人(甲方): 包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 (盖章) 备 案 号: 经 办 人: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签证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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