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活中,债权债务关系时常会发⽣,并且在债权债务中也会设⽴⼀些担保,会有替别⼈履⾏债务的情形。在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中规定,替别⼈履⾏债务后怎么追偿?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民法典中替别⼈履⾏债务后怎么追偿
民法典规定,担保⼈为债务⼈履⾏债务后,担保⼈可以向债务⼈⾏使追偿权,要求债务⼈偿还债务。如果债务⼈不偿还的,可以起诉债务⼈。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百七⼗⼋条【连带责任】⼆⼈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责任⼤⼩确定;难以确定责任⼤⼩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
第三百九⼗⼆条【⼈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有⼈的担保的,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追偿。
第五百⼀⼗九条【连带债务⼈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连带债务⼈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份额的连带债务⼈,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未履⾏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对债权⼈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不能履⾏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例分担。⼆、追偿权有什么权利
在明确保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作为债权⼈来说,保证⼈与主债务⼈是处于同⼀层⾯上的债务⼈,主债务随时可因保证⼈或主债务⼈的履⾏⽽减少甚⾄消灭。
规定保证⼈在履⾏前向主债务⼈告知(如强制执⾏的,则由执⾏机关通知),有利于及早固定对债权⼈的义务,避免主债务⼈和保证⼈重复履⾏(当主债务⼈和保证⼈不在同⼀地⽅时可能发⽣),以防⽌产⽣新的纠纷;保证⼈履⾏了义务后也必须及时将详细内容告知主债务⼈。这样,既可以让主债务⼈为向保证⼈履⾏债务做准备,⼜可让主债务⼈对追偿权履⾏内容进⾏审查,以确定追偿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店铺⼩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替别⼈履⾏债务,如果债务⼈不偿还的,可以起诉债务⼈。债务⼀般是由债务⼈偿还的,但对债务提供了担保的,在债务⼈不偿还债务时,债权⼈可以要求担保⼈偿还债务。欢迎进⾏店铺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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