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的权利要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充的理由,因此专利权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4.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对比文件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能用来评价创造性。因此专利权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此不予考虑。 二、修改说明1. 删除技术方案2. 合并独立权利要求3. 相应修改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和编号。上述针对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支持见说明书专利的保护范围,符合法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记载范围,围,符合法改方式的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见前所述。 x年x2是他人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像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 /权利要求33条,细则1不符合法65条规定的无效理由,专利权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x日对本专利提出无效请求,其补充理由和证据的一个月期限是x年?月?日提交的补充理由x)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类证据,也不是为完善证据的法定
x相对对比文件/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因此只能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而不 1的不具从属关系的从属权利要求2-3xx段,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也没有扩大原33条,细则69.1条以及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修改原则和修31条,不具单一性。 /证据已超出了上述期限,并且2没有创造性。 2 是在答复无效宣告请求的期间作出的,69.1条,以及指南有关修改原则和修改方式的要求。 /结合有关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并记载在本专利申请日之 3作为新权1。 其记载的也没有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x+1 条不是细则 月 ,的合并,三、具体论述(以09年为例扩展) (一) 请求人认为原权1、2不具创造性,原权4不具创造性,原权3不符合细则20.1条
规定。 1. 新颖性 (单独对比法分析) 新权1 记载了技术特征X、Y、Z 1) D1 没有公开X,新权1相对D1具有新颖性。 2) D2没有公开Y,新权1相对D2具有新颖性。 3) 如前所述,D3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只能用来评价新颖性。[或:即使请
求人在一月期限内补充相关理由并具体说明,由于D3没有公开Z,因此权1相对D3也具有新颖性。 4) 新从权2在其独权1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也具备新颖性。综上所述,新权1、2具备法 2. 创造性(三步法分析)[具体可参考1) D1涉及xxx (技术方案)2) 新权1与D1的区别技术特征如前所述,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具有的技术效果。 3) D1没有解决上述技术问题,
因此也没有利用前述区别技术特征结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示。上述手段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新权显而易见性,具有{突出的其实际达到了XYXY的有益技术效果,具有综上,新权1具备创造性 4) 新从权2在其独权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新权1、2具备法 3. [法26.4条] [旧细则20.1条] 新权1是合并原权2-3产生的,包括技术特征书xx段,符合细则20.1要求 (二) 请求人认为原权x不符合法 (三) 请求人认为原权x不符合法 专利权人相信,上述修改和陈述已经克服了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会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继续有效。 22.2条规定的新颖性。OAD1采用了}实质性特点。 22.3条规定的创造性。- 清楚简要限定26.4 [以说明书为依据26.3 [以说明书为依据 ] xxx(具体技术方案)1相对 {显著}进步。 xyz,其技术方案清楚,其支持可见说明]的要求]的要求 或认为yy(相反结论)D2也没有上述启D1、D2或其结合不具备 [具体可参考OA答复模板[具体可参考OA答复模板恳请专利复审委员YYY,] ] Xxx 答复模板,四个相同,因此采用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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