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2OO7年1月 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Juan.20 第26卷第1期 如lTIlal 0fChoa ̄iing University ofAm and Sdmces(Sodal Scien ̄s Edition) Vd.26 No.1 夫妻 忠实义 务浅析 袁才荣 (重庆文理学院法律与政治系,重庆永川402160) [摘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该规定对维护家庭的稳定与社会的和谐都 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此规定具体有何意义,以及在现实中由于定义本身的模糊性所造 成的局限,都是应当引起关注的问题。本文对该规定的意义及其局限性进行了浅显的分析。 [关键词]夫妻;忠实;义务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Oo4(2oo7)O1—0056—03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且作为一项法 他方当事人诉请离婚的原因和要求处罚的理由。德国、 定的义务必须履行,这对于保护婚姻关系当事 .的合法 日本、韩国等也有类似规定。 权益,遏制侵害合法婚姻的违法行为,维护和 , 讣t会主 我国在1950年的《婚姻法》第7条、第8条中规定: 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夫妻有互敬互爱.互相帮助、互 一、夫妻忠实工务沿革 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 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是指夫妻在其婚姻家庭生活中, 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这两条规定明显包含了夫 有保持专一的义务,一般情况下特指性的专一义务 婚 妻互负忠实义务的内容。这些规定对于调整新中国建立 姻是男女双方自愿的,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结戚的、 以后的夫妻关系,促进新型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形成与发 被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两性结合,夫妻双方互为义务主 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体。其中,最重要的义务应该是夫妻双方忠实的义务。 随着十年动乱的结束,国家改革开放时代的到来, 夫妻履行了忠实义务,就意味着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 195o年的《婚姻法》已难以调整现行的婚姻家庭中存在 生活的和睦,对社会的稳定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的种种矛盾。因此,我国于1980年对1953年的婚姻法 但在夫妻权利义务的演变过程中,各个时期的法律 进行了修改,取消了1950年婚姻法中的不:妥之处(如三 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都:i手在不同程度的不均等性,甚 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否可以结婚不作强制性规定)。但 至这一义务只针对妻子 例如:在封建社会的父权家族 在1980年的婚姻法中,也没有对夫妻忠≥E义务进行规 制度下,对妻子的忠实义务履行要求极其严格,如有违反 定,使得我国婚姻法难以调整新形势下出现的影响夫妻 则要承担严重后果,而丈夫是否对妻子履行忠实的义务, 感情的社会现象。如一方重婚、通奸以及非法同居等,他 没有作规定;又如:国民党时期的法律要求妻子遵守贞操 方要求离婚的案件处理,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在1994、 义务,妻子与任何人通奸,均构成犯罪。而丈夫与妻子以 1995年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两会期间,决定修改1980年 外的女性之间发生的任何行为都没有作强制性规定。在 的婚姻法。2000年下半年,形成了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第 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也:规定,篓子通奸构成离婚的法 一稿;2001年4月,在21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上,通过了婚 定理由,而丈夫与人通奸,只要不在家中,妻子不得提起 姻法修正案。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条明确规定:夫妻应 离婚。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各国才逐渐意识到, 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第32条又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 在婚姻家庭立法中,有关夫妻权利义务对等的规定对人 与他人同居的不忠行为,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第46 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因此,二战后,世界各国的立法条 条中还规定:配偶一方因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不忠行为 款都作了不同程度的规定。如:《法国民法典》在212条 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等等。一系列 中规定:夫妻负相互忠实、帮助求援的义务;《瑞士民法 的法条规定,说明夫妻互负忠实义务,是无条件的。这对 典》在159条中规定:配偶双方互负诚实义务;《意大利民 于贯彻落实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 法典》在143条中规定:一: 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构成 一夫一妻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 [收稿日期】20o6一a)一19 [作者简介】袁才荣(1964一),女,重庆江津人,讲师,主要从事法学研究。 56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二、夫妻履行忠实义务的意义 夫妻共同生活,互相扶助,履行忠实义务,是夫妻关 系区别于其他两性关系的重要标志。夫妻之间忠实,是 的利益。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配偶一方重婚或 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对 违反忠实义务适用离婚赔偿的要件包括:(1)配偶一方有 婚姻关系的基本伦理要求,也是夫妻关系中自然属性的 要求。从婚姻的自然属性来看,婚姻是以两性共同生活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2)因不忠实行为导致判决离婚;(3) 受害方受到损害。这里的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两部分。物质损害是指受害方的物质利益的直接减少和 间接减少。直接减少可以用计算方法计算,而间接减少 的估算就有一定难度;精神损害是指由于过错方的不忠 行为,给受害方造成精神痛苦的,应该向受害方进行精神 为前提条件,以共同扶助、建立美好家园为目的而形成的 群体。夫妻之间履行忠实义务,是顺理成章的事。因此, 婚姻法严格规定夫妻之间履行忠实义务,这无论对于婚 姻法学理论,还是对于司法实践都有着重要意义: 第一,设立夫妻忠实义务,既是我国婚姻关系生理和 赔偿。不过,在如何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存在较大难 伦理价值的反映,也是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要求,更为建 立社会主义新型家庭关系和精神文明提供了法律保障。 社会主义的家庭生活,是实行一夫一妻制的新型婚姻家 庭生活。可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外来的各 种各样的生活方式也不断影响到我国正常的婚姻家庭 生活。现在,我国一些地方男女关系混乱,婚外情泛滥, 通奸、卖淫、包二奶、重婚等破坏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的 现象越来越严重,甚至有人错误地认为,追求婚外性行为 是一种时尚,因而导致家庭关系不稳定,离婚率不断上 升,为社会的不稳定制造了隐患因素。在感性认识比较 混乱的时期,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应该互相忠实.过为 人们提供了基本的行为准则,也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 系越来越文明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二,设立夫妻忠实义务,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 现实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进 程中,加强了法制建设的力度,力求在各个领域都能够做 到依法治国,依法治家。而我国治家的主要法律就是《婚 姻法》,可《婚姻法》是我国执行较难的一部法律。因为现 实生活中违反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互负忠实义务的行为 各种各样:既有通奸——那些有配偶的男女与他人秘密 地、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也有姘居——那些有配偶 的男女与他人公开共同居住生活的行为,还有重婚—— 那些有配偶的男女与“第三者”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 同居的违法行为等等。在这些破坏夫妻感情的表现中, 最具有破坏性的行为是重婚,该行为尤其违反了夫妻互 负的忠实义务。在现实社会生活中,重婚有两种形式:一 是法律重婚,二是事实重婚。法律重婚是指有配偶的男 女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事实重婚是指有配偶的男女与他 人虽没有登记结婚,但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对于 这些不履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许多人认为是自己的 家庭私事,谁也管不着。正是这些主观上追求“性自由”、 “性解放”的思想,才导致了以上那些破坏夫妻不忠实的 行为。难道这些破坏行为真的就没有约束办法了吗?回 答是否定的。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新婚姻法,正是为 了适应当前社会现实,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发挥家庭 在社会组织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而规定夫妻应该履行忠 实义务的。这是非常必要的。 第三,设立夫妻忠实义务,能够更好地保护受害方 度。我国法律(包括婚姻法在内)对此都没有作明确规 定。这是因为精神损害赔偿难以用价值去判断,难以规 定一个准确的标准,如果完全由审;i=j员自由裁量,势必产 生较大的随意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 释,这就为解决因配偶不履行忠实义务而产生的精神损 害赔偿问题,找到了法律依据。司法解释中规定:在具体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量的时候,应该考虑以下因素:侵权 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在此基 础上,根据受害方的精神受伤程度,如受害人感到悲愤、 羞辱、不安等确定赔偿数额时,对那些违反夫妻忠实义 务、经济实力叉强的一方,应该加大赔偿力度。否则,那 些有钱的人会有恃无恐,继续成为加害者。对那些经济 状况较差的,主要从精神抚慰角度出发,给受害方进行最 大限度的赔偿,以保护受害方的利益。 第四,设立夫妻忠实义务,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夫妻互相履行忠实义务,是人类社会在婚姻演变过程中 的巨大进步。人类社会的婚姻制度经历了群婚(乱的性 行为)、对偶婚(将婚姻关系限制在同辈之间)、一夫多妻 (父系时代)、一妻多夫(母系时代)、一夫一妻等重要历 程。从人类婚姻的演变过程中可以看出,社会的进步,首 先是从性禁忌开始的。原始社会婚姻形式下生育的子 女,畸形多,成活率低,平均寿命只有17周岁。社会进步 到现在,人的平均寿命是76—78周岁。这与我国实行一 夫一妻制是分不开的。如果夫妻双方履行了忠实义务, 对社会的进步可以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它至少在两个 方面的作用表现是明显的:一是为我们人类繁衍后代血 亲的纯度提高提供了保障;二是当后代一进入家庭,就是 一个和睦的群体,能够得到父母温暖。特别是随着孩子 年龄的增长,父母的言行直接影响着孩子的身心健康。 那些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不忠行为,在孩子的心灵深处 埋下了一棵仇恨的种子。孩子对不忠的一方的仇恨,将 随着夫妻矛盾的增加而有增无减。这对子女的成长是非 常不利的,、因此,遏止那些重婚、婚外同居、婚外性行为, 不仅能够保护夫妻感情,而且还可以减少血缘混乱,给家 庭、后代、社会都带来极大的益处。 三、夫妻忠实义务的局限 无论是在伦理意义上还是在法律 上,夫妻忠实 57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义务的设立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 家庭带来和睦与稳定,给社会带来稳定与进步的同时,我 和睦这一伦理目的。然而,这项立法的积极意义和现实 们必须思考这样~个问题:我们在十分强调夫妻忠实义 操作之间有多大的差距呢?本文将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务的时候,是不是所有的婚外性行为都属于夫妻不忠实 希望寻找到答案: 的行为。如果是,那么与他人发生一次蹭外性行为与发 第一,法律上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个一般的、普遍的 生多次婚外性行为。所导致的不忠实程度如何认定?如 强制性要求,而生活中的不忠实具有多样性特点。它既 果不是,那么就承认夫妻以外的少量的性行为是允许的, 可能在道德婚姻关系中发生,也可能在非道德婚姻关系 这显然与立法精神相背;叉如;夫妻婚外性行为在几年里 中发生。而且,不忠实产生的原因及其当事人的主观状 发生一次与在十几年发生一次是否认定是不忠实,法律 态也是千差万别的。因此,法律上的~刀切规定,会使其 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夫妻一方为了维持家庭的正常生活 在应对各种各样的婚姻生活问题时,显得不公与无力。 或者为了配偶的利益,而不得不与他人发生以盈利为目 现代婚姻家庭法在试图调整夫妻关系时必须关注并吸 的的性行为,这是不是不忠实行为等等。显然,婚姻法对 纳其它社会规范。特别是现代伦理道德规范所注重的人 这些具体问题没有明确的回答。不忠实行为确实无法界 文主义精神主流,表现在婚姻家庭上,就是把关注目标转 定,因为不忠实本身就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一个较模 到个体生命上。关注个人幸福与命运,增加对人性的理 糊的道德概念。这样一个模糊的道德概念,会不会让我 解;着眼于个体的生活质量,这已经成为社会主体坚定的 们的司法走入困境,乃至使中国的法治进程受阻。那是人 生活信念与追求。从速一现象可以看出,夫妻忠实的法 们不愿意看到的。 律规定,背离深入人心的现代伦理道德的基本价值取向, 四、结语 夫妻忠实的法律义务的权威性也将因此减弱。 婚姻是男女两性基于爱情的法定结合,而爱情是排 第二,从夫妻应该履行忠实义务这条法律规范的具 他的,专一性又是夫妻闻的行为准则。2t]01年.婚姻法 体实施来看,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违反忠实义务举证难, 规定了夫妻应该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是:赶多数人的普遍 取证不当等,因而,我国新婚姻法颁布后不久,最高人民法 追求。男女一旦结为夫妻,就是一种爱毹I承诺,双方应该 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作了补充说明。说明中强调,在司法 终于爱情,珍惜爱情。但是。爱情又是一种动态的感情, 实践中不能单独根据本条款提起诉讼,它只能作为一种倡 它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尤其是社会生活方式的变化, 导性条救提出来。另外,从一定意义上讲。虽然法律手段 带来对婚姻家庭的冲击更是难以估计。因此,如果爱情 的介入对许多不忠实行为有着成慑和遇止作用,但行为上 已经逝去。最好是友好地分手。将彼此的伤害降到最低。 的忠实就一定是真正意义上或者伦理意义上的忠实吗? 这样就会使不幸的家庭得以顺利解体。这样就减少了社 如果按照法律调整的性质以及“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 会的不稳定因素,也为孩子在和睦的家庶环境中健康成 原则来理解忠实义务。那么。只要没有触及法律意义上的 长创造了条件。如果每对夫妻都能够做删互敬互爱,互 不忠实行为,就可以被视为履行了忠实义务。然而,这种 相忠实,将夫妻忠实作为道德和法律双重义务来履行,充 形式上的义务履行是否具有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值 分利用自律性和他律性的双重作用,由此形成一个良性 得商榷。对于那些存在于精神上的越轨又作什么样的理 互动。就能够有效遏止那些夫妻不忠实行为的发生,促进 解、判定和调整呢?由此,种种问题都是法律方式不能解 社会主义家庭的和睦与社会的稳定,为氢;现构建和谐社 决的。最后也只有诉诸伦理道德的手段了。 会的目标,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 第三,我们在基本认同法律规定夫妻忠实义务会给 【参考文献] [1 3(美)罗素.婚姻革命[M].东方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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