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建设工程大宗货物采购类)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需方:**公司供方:
年 年 月 日
日
月
目 录
第一章 合同标的 第二章 供货范围 第三章 合同价格
第四章 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 第五章 交货 第六章 包装与标记 第七章 技术服务和联络 第八章 质量检验
第九章 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第十章 保证与索赔
第十一章 合同的变更和修改、暂停(中止)和终止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第十三章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十四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事项 第十五章 合同附件
合同双方:
**公司 公司(以下简称需方)
(以下简称供方)
供需双方达成协议,并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定 义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需方”**公司 ,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2、“供方”是指 、,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3、“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4、“合同价格” 是指在本合同第三章中规定的部分。 5、“生效日期” 是指在本合同第十四章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6、“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检验、施工、安装、调试、性能验收试验、验收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和各种文字说明),和供货清单规定的用于合同设备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清册》(简称供货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合同设备”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机器、装臵、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 8、“性能验收与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供货清单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本合同供货清单规定所进行的试验。 9、“初步验收” 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达到了合同规定的保证值后,供需双方对合同设备的验收。 10、“最终验收” 是指需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性能参数保证值的综合验收。 11、“日、月、年” 是指公历的日、月、年。
12、“电厂” 是指**公司 公司(处办) 建
设现场。
13、“技术服务”是指供方提供的与设计、制造、检验、施工、安装、调试、性能验收试验、验收直至最终验收证书签发前的技术指导(包括人员培训)和设备缺陷处理及更换等有关服务。
14、“现场”是指**公司 公司(处办) 建设现场所选定的厂址。 15、“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合同设备备用部件,根据
供货清单确定。 16、“试运行” 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设备进行的试运行。 17、“机组”是指 。 18、“书面文件” 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或签名的文件。
19、“开始日期” 是指合同生效后,由需方通知供方使用本合同设备的工程项目己被正式列入开工计划的通知之日。
第一章 合同标的
本合同所订 将用于 工程。 1.1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设备名称:
设备规格:供货清单 数量:见供货清单
1.2 凡供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
1.3 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见本合同、供货清单。 1.4 供方详细的供货范围见合同、供货清单。 1.5 供方供应的技术资料见合同、供货清单。
1.6 本合同包括为保证所供应的设备安全可靠、高效正常运行与维护所必须的专用工具与备品备件、技术服务(其中也包括技术配合和现场技术服务)及技术资料(其中包括图纸、资料、说明书等等)。
第二章 供货范围
2.1合同供货范围详见供货清单。
2.2 本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服务及技术指导,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供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供货清单,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供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服务及技术指导等补上,且不再增加费用。
第三章 合同价格
经双方商定,合同总价为:¥ 元(大写 元整)。此价为闭口价,不因政策、材料等因素的变化再作调整。[含本体设备、特殊工具、备品备件、技术服务、培训费、包装费、运输费、税金]。
第四章 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
4.1 本合同使用货币币种为人民币。
4.2 付款方式:银行汇票或电汇 4.3 合同设备款的支付:
4.3.1 合同生效后7日内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
4.3.2 设备全部到达施工现场经需方确认后,7日内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同时供方向需方提供增值税发票。
4.3.3投产运行3个月无质量问题,7日内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
4.3.5留合同总价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设备运行一年后无质量问题,需方在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供方。
4.3.7付款时间以需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
第五章 交 货
5.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 个月内到货(货到现场)。本合同设备的交货地点以需方指定的交货地点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10.9条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
5.1.1如需方推迟付款,交货、施工时间相应顺延。
5.2交货地点:合同设备的交货地点为**公司 公司(处办)6#锅炉建设现场。 5.3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供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需方提供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目的货物总清单和装箱总清单。在每批货物启运10天前,供方应以书面或传真将5.6条中的各项内容通知需方。
5.4 每批合同交货顺序以需方安装顺序为准,设备交货日期以到货现场的到货签收单时间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10.9条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的根据。
5.5 在每批货物装运汽车发出24小时内,供方应以书面或传真将该批货物按如下内容通知需方。 (1) 合同号; (2) 机组号; (3) 货物发运期;
(4) 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 (5) 货物总毛重; (6)货物总体积; (7)总包装件数; (8)车号和运单号;
(9)重量超过二十吨尺寸超过9×3×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臵,并附有草图。
(10)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
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5.6 发货计划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进行交货。 5.7 在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到第一次大修时止,由于供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经双方确认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需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供方应负责免费在 3个月内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交给需方,否则将在质保金中扣除相应货款。
5.8合同生效后供方在20日内提供满足电厂设计、施工设计所需的厂家图纸、资料、技术文件及外购设备图纸、资料和技术文件。并按供货清单的规定提供全部安装和设备运行维护图纸、资料、技术文件。应分别列出上述图纸技术文件的清单规定的交付进度。
5.9 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供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书面文件或传真通知需方。
5.10 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货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10.10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需方或需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且非需方原因,供方应在收到需方通知后14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如因需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供方应在接到需方通知后14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需方承担。
5.11 需方可派遣代表到供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供方应提前15天通知需方交运日期。如果需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供方有权发货。上述需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供方应负的责任。
第六章 包装与标记
6.1包装及费用由供方负责。供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 GB191-73”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79)机电联字第1029号文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不能造成运输过程中箱件破损,设备和零件散失。并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和标志,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供方负责对设备部件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6.2供方对包装箱和箱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6.3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 合同号; (2) 目的站;
(3) 收货单位名称;
(4) 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 (5) 箱号/件号;
(6) 毛重/净重(公斤):
(6) 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7) 标明装箱清单的安放位臵。
6.4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量及挂绳位臵,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有“轻放”、“勿倒臵”和“防雨”等字样。
6.5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另邮寄装箱清单各二份。
6.6供货清单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按6.3加以注明。
6.7各种设备及松散零星的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最小的完善的箱件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6.8棚格式箱子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平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6.9供方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对于进口设备包装箱,应有由海关进行菌疫检验的合格签证书并盖有海关验章。
6.10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这些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
6.11供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收货单位名称 (3)目的站 (4)毛重
(5)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6.12凡由于供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
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供方应按本合同第十章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非供方包装原因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需方应立即向承运部门提出异议,索取商务证明,并通知供方叁天内到达现场调查。供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需方协助供方尽快处理。同时,供方应尽快向需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第七章 技术服务和联络
7.1供方需派代表到现场免费进行技术服务,指导需方按供方的技术资料和图纸进行安装、分部调试、启动调试或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7.2供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需方参与供方的技术设计,并向需方解释技术设计。
7.3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没有非常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7.4各次会议及其联络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
7.5供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供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需方,经需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需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应尽量满足需方要求。
7.6需方有权将供方的设备设计、安装和技术服务方案以及供方所提供的一切有关合同设备的资料和图纸等复印分发给工程有关各方,需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
7.7为合同设备安装工程而雇佣的其他合同商,对盖有“密件”印章的图纸文件,需方应予以保密。
7.8如果供方的分包商需要参加合同设备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先通过供方并征得需方同意,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
7.9对于供方主要部件的订货合同和分包合同,供方应对其分包商的一切有关供货范围,设备质量及技术接口等问题负责。
7.10对于需方选购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配套设备,供方有提供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问题。
7.12技术服务和联络的具体要求见供货清单。
第八章 质量检验
8.1供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期起10日内,向需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8.2 由供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出厂后,应有供方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及供方所在省技术质量监督局签发的监检证书作为交货的
质量证明文件。
8.3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需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并由双方代表确认属供方责任后,由供方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后,需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外观质量。需方应开箱检查前5天通知供方开箱检验日期,供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需方应为供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方便。如检验时,供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需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需方未通知供方而自行开箱或最后一批设备到达现场三个月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需方承担。
8.4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供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修理或更换的依据;如果供方委托需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损坏设备的费用由供方承担.
8.5供方对上述索赔如有异议,应在接到需方索赔通知后14天内提出异议,否则索赔即告成立。如有异议,双方需进行协商,如果供方认为有必要,需方可同意供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二周内,自费派代表赴检验现场同需方代表共同复验。
8.6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中国商品检验局进行商检。请商检局出具的商检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终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商检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8.7供方在接到需方按本合同8.3至8.6条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按8.8条的规定尽快修理,换货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供方负担。
8.8供方修理或换货的时间,以不影响 建设进度为原则,但不迟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10天,对于关键部件重新供应的时间,由双方协商决定。
8.9需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抵达电厂工程设备储放场之日起的六个月。
8.10本章以上条款所述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供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第十章及供货清单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第九章 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9.l本合同设备由需方根据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双方应充分合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尽快建成投产。
9.2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供货清单及设备技术参数的要求进行。
9.3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毕具备调试条件后,供方应尽快派人配合调试,并应解决出现的问题,其所需时间应不超过10天,否则将按10.10条款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9.4性能验收试验应在全部合同设备运转稳定,达到供货清单规定的性能要求稳定运行72+24小时完毕后的一年内进行。
当全部合同设备运行达到本合同供货清单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后,则验收认为合格。此后十天内,需方应签署并由供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如果合同设备不能达到本合同供货清单所规定时按10.6条办理。
9.5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由供方免费修理上述微小的缺陷的条件下,需方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9.6如果在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时达不到本合同供货清单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时,则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并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验收试验结束后2个月内进行第二次验收试验。
9.7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供货清单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经双方确认:
9.8合同设备最后一批设备到达现场之日起18个月内,如因非供方原因该合同设备未能进行试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期满后即视为通过最终验收,此后十五天内,应由需方签署并由供方会签本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
在合同设备稳定运行72+24小时后,如果非供方原因造成的性能验收试验的延误超过6个月,则此后十五天内需方应签署并由供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
9.9不管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试验进行一次或二次,需方将于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至一年并完成索赔后止十五天内按照10.4条的规定签发最终验收证明书。
9.10按本章9.4条及9.7条出具的初步验收证书只是证明供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初步验收证明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供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同样,最终验收证书也不能被视为供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应负责任的解除的证据。潜在缺陷指设备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制造、安装过程中被发现;供方对纠正潜在缺陷承担应负责任,其时间应保
证到一年保证期终止后到第一次大修时(通常为一年)。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经双方确认),供方应按照本合同 5.8及 10.3.1条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
第十章 保证与索赔
10.l保证期一般是指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签最终验收证书)或供方发运的最后一批交货的设备到货之日起18个月(签最终验收证书)。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该保证期的具体内容按第九章和第十章有关条款执行。
10.2供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设备的成套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供方保证根据本合同供货清单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图纸是清晰、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的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合同设备在投产后年可利用小时数满足锅炉运行要求,供方为“合同设备”承担的保证期应到需方出具最终验收证书时止。
10.3本设备合同执行期间,如果供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供方技术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返工、报废,供方应立即无偿换货和修理。如需换货,供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换货的一切费用。换货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供方责任之日起的1个月内,对于那些在1个月内不可能修理或调换的货物,可经需方特殊允许另外商定期限。
10.4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满后,由需方在十五天内出具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最终验收证书交给供方。条件是:在此期间供方应完成需方在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但供方对非正常维修和误操作以及由于正常磨损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10.5在保证期内,如发现供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供方责任,则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索赔。如供方对此索赔有异议按8.5条办理。否则供方在接到需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换货、赔偿或委托需方安排修理,包括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修理费、运费及保险费由供方负担。
10.6如由于供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换货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
10.7如合同设备在保证期内发现了双方共同确认的系供方责任的十分严重的缺陷(如设备性能达不到要求等)则其保证期将自该缺陷修正后开始计算延后一年。
10.8如果不是由于需方原因或需方要求推迟交货和安装日期,而供
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和安装时(不可抗力除外),需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供方收取违约金:
供方在合同生效后 个月内供货完毕(货到现场),到货日期每推迟一周,须向需方支付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一个月以内的供货日期推迟,供方出具有关的发运单及证明材料经需方确认后,需方根据情况可以考虑免于违约金。
供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供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10.9如由于确属供方责任未能按本合同供货清单的规定按时交付经双方确认属严重影响施工的关键技术文件时,则每推迟一周;供方向需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推迟时间的计算以5.ll条规定为准。
10.10如因需方资金不到位而造成交货期延迟,其后果由需方自付。
第十一章 合同的变更和修改、暂停(中止)和终止
11.l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进行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该项建议由一方以顺序编号的修改通知书向对方签发,修改通知书副本经对方签署人会签后退还给修改通知书签发一方,如果双方共同认为该项修改会对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有重大影响时,供方应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书后的14个工作日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格和交货期的详细说明。双方同意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后生效。
11.2如果供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需方将用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告后15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做出修正,如果认为在15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需方将保留暂停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的权利。对于这种暂停,需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供方负担。
11.3根据11.2条款规定,如果需方行使暂停权利后,需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供方支付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预付给供方的部分款项索回。
11.4在合同执行期间,若因需方原因要求对合同设备进行重大的变更或要求超出合同的范围,需方应考虑供方主设计和生产周期及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变化;供方接到需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充分考虑需方意见,与需方一起尽早完成合同修改。
11.5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或因需方不可抗力原因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供方或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暂停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办理。
11.6因需方原因要求中途退货,需方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30%。由此给供方造成经济损失大于违约金时,违约金不足部份应予以补足。
11.7因供方原因而不能交货,供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11.8如果供方破产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需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供方或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止合同,或向该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该合同归属人提供选择,按其给出合理忠实履行合约的保证,执行经过同意的一部分合同。
11.9如果11.8中考虑的情况确实发生,需方有权从供方手中将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产接管并收归己有,并在合理期内从供方的现场房屋中迁出所有与本合同设备及设备有关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这些东西的所有权已属需方,供方应给需方提供全权处理并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使其能搬走上述这类设备及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需方对这种终止合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对供方的任何索赔不承担责任。此外,双方应对供方已经实际履行的合同部分评价达成协议,并终止合同。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12.1不可抗力是指: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等)、战争等。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
12.2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或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三日内用特快专递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12.3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一百二十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试运和验收等问题)。
第十三章 合同争议的解决
13.1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2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向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四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事项
14.l本合同经需方安全环保技术处、监审处、物资设备管理处、财务处、法律事务部及各相关分管副总裁审签后的合同文本为最终合同文本,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受权委托)签字,加盖双方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质量保证期结束并货款两清为止。
14.2本合同一式八份。其中供方二份,需方六份。
14.3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让给第三方。
14.4供方须将本合同供货范围中主要设备分包商的名单提交需方予以确认,供方应将从该确认的名单中选定的最后分包商通知需方。分包商一旦选定,供方不得擅自改变。并且供方对分包商的过失疏忽或其它任何违反合同的行为应承担全部责任。
14.5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供给与“合同设备”和相关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14.6合同双方应指定二名授权代表,分别负责直接处理本“合同设备”的技术和商务问题。双方授权代表的名称和通讯地址在合同生效后的两周内通知对方。
14.7本合同所包括的供货清单,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4.8本合同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不得超过合同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对另一方做出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
14.9本合同列明了双方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条款。任何一方不承担本合同规定以外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
14.10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的函电通知或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对方下述地址派员递送或挂号、航空邮寄、电报、传真或电传发送的,在取得对方人员和通讯设施接收确认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收。
14.1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五章 合同附件
15.1 设备/备件/工程清单
需方 供方 名称:
名称: 地 址:
地址:
邮编:017000 邮编:
电话:0472- 电话:
传真:0472-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税号: 税号:
法定代表人:奥凤廷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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