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概念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罪的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在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刑事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主观上都是故意且为徇私情私利,客观上都可能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刑事追诉。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即对犯罪行为没有侦查、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对犯罪行为具检察、审判等司法权的行政执法人员有侦查、检察、审判等职责的人员客观方面包括三个方面,即对明知是无客观方面仅指行为人为徇私情私利,故意把应当罪的人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构成犯罪则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共同点①犯罪主体不同。②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界限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明知是走私行为而予以放纵,使之不受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概念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都是从事执法活动的人员;犯罪主观方面都是处于故意;犯罪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不严格依法追究不法分子的有关责任。放纵走私罪的主体是海关工作人员,放纵制造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主体是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负有追究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纵走私罪则发生在海关执法过程中,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则发生在有关产品质量管理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共同点①犯罪主体不同。一般的行政执法人员发生在一切行政执法过程中放纵走私罪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已经介入对违法案件的查处,为罪,则是指行为人明知有走私行为、本应移交司法机关而不移交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应当查处而不查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受贿罪的关系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同时又因此而收受他人贿赂,则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和受贿罪这两个罪。因两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应以一个较重的罪定罪处罚,即应从一重罪处罚。划清本罪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界限(1)两者虽然都发生在税收后者往往直接发生在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征收税收过程中,或者应当履行征收税收职责而征管领域,但发生的具体阶故意不履行。前者则往往发生在征收税收之前,徇私舞弊出口退税又往往发生在征收税收之后,只有抵扣税款的行为可以发生在征收过程中。段不同(2)行为的具体方式不同。后者的舞弊方式往往表现为不作为,而前者则往往表现为作为。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接受贿赂而实施本罪的,如果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