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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公安厅联合发出《关于加强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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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浙江省农业厅公安厅联合发出 《关于加强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前,浙江省农业厅、公安厅联合发出《关于加 强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简称 《通知》)。《通知》要求农业(农机)和公安机关交通 为进行记分,并及时将该信息通报核发地农机监理 机构(外省籍的,通报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对驾驶 人作出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的,应将处罚决定书通 报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并做好吊销驾驶证的转递。 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做好拖拉机的安全管理工作。在路面动态管理 中,公安部门要充分发挥农业(农机)部门的作用,协 同开展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检查;或建立“公安驻农 农机监理机构应及时将记分情况录入农机监理业务 系统。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拖拉机驾驶人, 应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和 规定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的,予以销分,并将结果 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机联络室(警务室)”,加强协作,合力构建拖拉机道 路交通安全动态监管长效机制。 《通知》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必须符合由 根据《通知》,对外省籍拖拉机,要建立临时档 案,定期实施安全技术检验,动态掌握安全技术状 况;对外省籍拖拉机驾驶人,要纳入当地农机安全组 织活动,加强交通法规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 工作。在建立外省籍拖拉机临时档案时,对未办理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必须补办手续。 (本刊) 两厅共同制定的《浙江省上道路拖拉机注册登记安 全技术要求》,具体的上牌机型及技术参数将由省农 业机械管理局、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公布。凡不符 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注册登记。原按省农机监 理所上牌的在用拖拉机,依照原公布的技术参数实 施安全技术检验。 《通知》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农机监 理机构核发的拖拉机驾驶证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按准驾机型代号及准驾规 定,不准互驾。持有2004年5月1日前、由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有拖拉机准驾记录的机动车 驾驶证(包括驾驶员档案中曾有拖拉机准驾记录)的 驾驶人,需保留准驾拖拉机的,可凭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提供的原驾驶员档案(档案不能分离的,则提 供相关档案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等有关材料,于2006年10月30日前到当地农机监 理机构办理拖拉机驾驶证,逾期不再办理。逾期未 办理而继续驾驶拖拉机的,按无证处理。另外,按农 浙江省上道路行驶拖拉机 注册登记安全技术要求(节选) 1.发动机为柴油机,额定功率≤17.6 kW/2 200 (2 000)r/min,缸数不超过二缸(配置二缸发动机 的,其缸径≤100 mm)。 2.驾驶室分为长头和平头两种,驾驶室司乘人 员核定数不得超过2人。 业部统一部署,于2005年10月1日启用拖拉机新 式牌证。 《通知》要求,公安、农业(农机)部门要相互协 3.外廓尺寸限值:长≤5 000 mm,宽≤1 700 mm,高≤2 200 mm;货厢内部尺寸限值:长≤2 800 mm,高≤400 mm;最小离地间隙≥200 mm。 4.装载质量不大于1 000 kg,总质量≤3 500 kg; 作,互通信息,建立完善拖拉机驾驶人道路交通违法 行为和安全信息登记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要按规定对上道路行驶拖拉机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 最高设计车速≤40 km/h。 5.轮轴数为二轴;轮胎为普通轮胎,规格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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