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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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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施工局)承建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明确各方职责,规范施工局所属机关各部门、各施工队厂、测量队、试验室、协作队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行为,持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促进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全面提升员工的质量意识,确保施工局各项质量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工程质量的政策、法规及工程建设筹备组(以下简称业主)、公司的相关质量管理制度,结合施工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施工局坚决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总方针,承建工程项目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施工局局长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设分管质量副局长具体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的质量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业主、勘测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设计)、技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等单位的相关要求,当质量与工期、成本、经济效益发生矛盾时,应把质量放在首位。

第三条 施工局质量管理的依据

(一)国家及相关行业颁布的现行技术规程、规范、标准,以及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技术文件和其他相关约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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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业主制定和颁布的各项质量标准。

(四)经业主、设计、监理单位审核签署的工程设计文件、图纸、设计通知、监理通知、会议纪要和施工组织设计指定的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及书面指令等。

(五)公司关于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 施工局所属各单位应依据GB/T19000-ISO9001族系列标准,建立完善自身质量管理体系,严格贯彻落实施工局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全面推行新工艺,深入开展科技创新和工艺改进活动,进行全过程控制、全方位质量管理,接受施工局质量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质管会)的统一领导,并接受各上级单位的质量检查验收及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施工局所属各单位(含协作队)。

第二章 质量方针及质量目标

第六条 施工局以“建精品工程,树行业品牌”为理念,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保证措施和先进的管理方法,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第七条 质量方针:科学管理,精心施工,过程受控,顾客满意,持续改进,质量一流。

第八条 质量目标:认真履行合同,让顾客满意;精心施工,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持续改进,创建精品工程。

为实现质量目标,施工局将严格遵守、执行业主、设计、监理单位的相关质量管理文件,并制定如下工程质量控制指标:

(一)承建工程项目合同履约率100%,顾客投诉为零,顾客满意度达8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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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建工程项目单元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95%以上,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

(三)承建工程项目中开挖工程优良率达到86%以上,混凝土工程优良率达到86%以上,砌筑工程优良率达到86%以上。

第三章 质量管理体系

第九条 施工局是承建合同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代表公司履行工程质量方面的工作责任,对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实行总管理、总控制。施工局质量办对承建合同项目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按照合同文件及业主、设计、监理单位的相关要求实施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质管会,由施工局决策层、管理层、作业层各单位共同组成,施工局是质管会的主任单位。质管会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质管会主任由施工局局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施工局分管质量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施工局决策层其他副局长担任,委员分别由施工局机关各部门、施工队厂负责人担任。

第十一条 质管会下设施工局质量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质管办),具体履行质管会的各项工作职责及质管会交办的其他工作。质管办设在施工局质量办,接受施工局和质管会的双重领导。质管办由施工局质量办全体人员、各队厂总工或技术质量负责人共同组成,主任由施工局质量办负责人兼任。

第十二条 施工局所属各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接受质管会对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充分授予各级质量检查人员对施工各环节进行质量检查控制的权力,严格执行质量检查验收“一票否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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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根据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需要,施工局配备各专业的专职三检、二检人员,施工班组配备技术员兼一检人员,采用质管会→施工局局长→分管质量副局长→质量办三检→施工队厂二检→施工中队(班组)一检的质量管理管理体系。

第十四条 施工局严格执行“三检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施工中队(班组)技术员负责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在施工过程中对每道工序进行“一检”。

(二)施工队厂质检员负责单元工程完工的“二检”,并向质量办提交质量检查记录。

(三)质量办专职质检工程师负责单元工程完工的“三检”,三检合格后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质量检查记录,申请监理工程师验收。

第十五条 为做好施工过程当中计量器具的管理工作,由施工局质量办具体负责,配备专(兼)职计量器具管理人员,建立计量器具台帐,并按国家规定要求,做好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工作,计量器具台帐上报和管理工作按照各上级单位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四章 质量职责

第十六条 质管会

(一)领导施工局所属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和质量法律法规。

(二)按照ISO9001:2008版系列标准要求,实施科学管理,创建精品工程。 (三)审议施工局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质量计划、目标、规章制度等系统管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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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督促检查本办法的实施,收集实施过程中所属各单位的意见,并适时组织修订完善,制定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重要规定。

(五)全面掌握承建项目工程质量状况,根据工程进展,适时组织阶段性的质量分析、总结、评价。

(六)对各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查、评价,督促、指导、协调各单位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七)组织对工程质量缺陷及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八)组织开展施工局工程质量宣传、教育、检查、评比、总结、表彰与批评等质量管理活动。

(九)每个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原则上与施工局质量季度例会合并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十)领导承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质管办

(一)负责质管会的日常工作,业务上接受各上级单位的监督、检查、指导。 (二)编制施工局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质量计划、目标、规章制度等系统管理文件,并督促、检查实施情况。

(三)对各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规章制度进行检查、指导。 (四)参与工程质量缺陷及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负责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理和编制、移交工作。

(六)贯彻执行“三检”制度,指导班组一检、二检工作,并负责三检。 (七)负责检查、收集、整编、保管各类记录。 (八)负责季度例会记录和会议纪要的起草、下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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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负责编写相关质量管理工作汇报材料和有关文件。 (十)做好质管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施工局

(一)建立健全施工局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并建立以施工局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质量副局长具体负责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为质量管理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二)根据承建项目施工要求,组织成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并协调组建试验室、测量队,为工程建设提供相应的检测保障。

(三)对人员、设备进行统一协调安排,保证满足质量管理工作的需求。 (四)根据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分包条款,对分包商资质、能力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

(五)根据合同约定,采购符合合同规定质量标准的工程材料及设备,并按有关规定对进场工程材料及工程设备进行试验检测,报经监理单位批准后方可使用。

(六)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组织、协调(配合)或参加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签证、工程各阶段验收、工程质量缺陷及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向各上级单位报告工程质量情况。 第十九条 施工局领导 (一)局长

1、局长作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和产品质量负领导责任。

2、遵守国家质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制订并贯彻落实施工局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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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针、质量目标,组织领导所属各单位严格执行质量体系文件。

3、负责审定本工程质量保证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 4、领导本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工作。

5、领导开展全员质量教育工作,提高员工质量意识,领导开展本工程QC小组活动。

6、领导、建立健全施工局质量管理体系、机构,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持续运行的适宜性和有效性,并根据工程规模及进展,合理配置质量活动所需资源,正确处理进度、质量、安全和效益之间的关系,使工程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7、审定对发生质量缺陷及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8、审批质量管理体系评审会议议程及评审资料。主持质量管理体系评审会议,并对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进行评价,做到持续改进,达到法律法规要求和顾客满意。

9、领导本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

10、征求顾客意见,提高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达到顾客满意。 11、履行质量体系文件规定的其它职责。 (二)书记

1、主持施工局党委日常工作,负责施工局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及党员、干部的管理和教育工作。

2、领导和支持纪检部门工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后备干部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

3、负责整体工程施工对外宣传工作。 (三)分管质量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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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助局长制定质量方针、目标并组织实施。

2、负责施工局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和管理;监督内部各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贯彻、实施、控制情况。

3、按照ISO9001:2008版标准,协助局长做好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运行工作。

4、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质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设计规范;制定施工局各项质量管理办法、规定、细则等,并在实施中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5、组织编写工程质量手册及工程质量报告,审核工程质量计划。 6、分管质量办工作,负责施工局所有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业务上接受各上级单位的监督、检查、指导。

7、听取关于工程质量的动态汇报,对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8、负责召开质量总结分析会。 9、负责组织施工局QC小组活动。

10、负责不合格品处理的审批及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协调工作。

11、负责组织工程质量缺陷及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同业主、设计、监理单位研究处理措施。

12、负责组织工程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及竣工资料的整理、汇编和移交工作。 13、有权对任何有质量违规行为或施工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施工单位或个人进行停工整改,并对质量管理过程进行奖罚,直至满足质量要求。

14、履行质量体系文件规定的其它职责。 (四)分管技术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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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局长领导下,协助局长对工程的技术管理和技术保障直接负责,对本工程重大技术问题进行决策。

2、参与工程重大质量问题的决策。

3、协调质量部门与技术部门的工作,听取关于工程质量动态方面的汇报,解决影响工程质量方面存在的技术难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4、配合分管质量副局长做好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和管理。 5、负责本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工作的运行和管理。

6、组织编制并审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作业指导书等技术文件,组织技术交底并负责督促、检查和落实。

7、负责工程施工中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推广及应用,定期召开技术质量研讨会,解决和攻克技术难题。

8、为提高工程的施工质量,有责任提出改进建议及改进方案。 9、参与工程质量缺陷及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0、履行质量体系文件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分管生产副局长

1、协助局长,按照ISO9001:2008版标准做好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运行工作。 2、协调质量部门与生产部门的工作。 3、参与工程重大质量问题的决策。

4、参与工程质量缺陷及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5、履行质量体系文件规定的其它职责。 (六)分管设备物资副局长

1、协助局长,按照ISO9001:2008版标准做好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运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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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调质量部门与设备物资部门的工作。 3、参与工程重大质量问题的决策。

4、参与工程质量缺陷及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5、履行质量体系文件规定的其它职责。 (七)分管经营副局长

1、协助局长,按照ISO9001:2008版标准做好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运行工作。 2、协调质量部门与经营部门的工作。 3、参与工程重大质量问题的决策。

4、参与工程质量缺陷及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5、履行质量体系文件规定的其它职责。 (八)分管安全副局长

1、协助局长,按照ISO9001:2008版标准做好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运行工作。 2、协调质量部门与安全部门的工作。 3、参与工程重大质量问题的决策。

4、参与工程质量缺陷及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5、履行质量体系文件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条 施工局机关各部门、队厂 (一)质量办

1、在施工局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质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设计规范,并结合各上级单位的相关质量管理规定,制定施工局质量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标准等,并在实施中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2、负责施工局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运行的具体管理工作;建立和推动质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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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体系内审制度,按规定程序及要求对施工局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查、完善。

3、积极开展施工局质量教育、宣传、培训工作,提高施工局全体员工质量意识。

4、在施工局的领导下,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管理及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工作,并独立行使质量监督、检查、控制权。

5、贯彻执行“三检”制度,指导“一检”、“二检”,并负责“三检”。 6、参与工程各项主要原材料的进场验收工作,严把进场材料质量关。 7、做好各项施工检查记录,并负责检查、收集、整理、汇编、保管各施工项目的施工记录,保证检查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8、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有关责任人的处罚不落实不放过)。负责工程质量缺陷及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对处理结果提出报告,对较大质量事故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配合其进行处理工作。

9、与设计、监理单位密切配合,做好工程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并在分管质量副局长的领导下,做好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编制、整理、移交工作。

10、开展QC小组活动,对本工程优秀QC小组活动成果进行申报。 11、负责检查、指导各专业组达标投产实施及进展情况,做好达标投产工作资料的整理、汇编、申报工作。

12、负责各类台账的建立和质量月、季、年报的组织编写及上报工作。 13、对本项目的检验、试验、计量、质检等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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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做好年度质量考核评比和总结工作,对在质量管理或质量控制过程中做出贡献的先进单位或个人提出奖励建议,上报质量管理委员会予以审核兑现。

15、参与施工局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运行的有效性评价。 16、对分包单位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查。

17、负责制定施工局年度质量培训计划,并贯彻实施。

18、协助经营办进行质量方面索赔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及移交工作。 19、对施工局所属各单位出现的质量违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有权对任何有质量违规行为或施工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施工单位或个人进行3天内的停工整改,并对质量管理过程进行奖罚,直至满足质量要求。

20、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按照ISO9001:2008版标准,做好本部门质量管理体系贯彻实施工作。

21、负责施工局交办的其它质量管理工作。 (二)技术办

1、负责制定各项工程技术施工设计方案、措施,并保证满足国家、行业、设计规范及质量要求。

2、对现场各项设计变更或更改必须履行书面修改通知,确保施工及验收有据可依。

3、在分管技术副局长的领导下,对质量改进提出建议,负责对工程施工中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具体推广及应用工作。

4、协助质量办对工程质量缺陷及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负责对重大质量问题提出处理方案及意见。

5、参与本工程重要部位的联合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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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参与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

7、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按照ISO9001:2008版标准,做好本部门质量管理体系贯彻实施工作。

(三)生产办

1、在满足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制定生产计划、进行资源配置及组织生产;当工程进度与质量出现矛盾时,应坚决贯彻执行“质量第一”的方针。

2、配合质量办工作,协助对现场质量缺陷及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3、对所属外用组施工质量负管理责任。 4、参与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

5、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按照ISO9001:2008版标准,做好本部门质量管理体系贯彻实施工作。

(四)设备物资办

1、严把工程设备物资采购关,负责审查供货方的资质及能力,并负责对合格供货方实施有效控制。

2、组织工程所需各项原材料的进场验收、材质检验、保管和发放工作,严把材料质量关。

3、对采购的各种材料,均应有出厂合格证,同时应按有关规定附有品质检验报告,确保手续完备,资料记录完整齐全,负责所有资料的存档,保证资料的可追溯性。

4、参与质量缺陷及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5、负责业主统供材料的物资核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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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参与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

7、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按照ISO9001:2008版标准,做好本部门质量管理体系贯彻实施工作。

(五)安全办

1、负责对分包商的安全资质进行审查。

2、参与对各类施工承重排架、垂直钢梯等以及大型临建设施的验收工作,以满足安全要求。

3、进行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并监督、检查持证上岗情况,确保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电焊工、架子工等)及各类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4、参与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

5、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按照ISO9001:2008版标准,做好本部门质量管理体系贯彻实施工作。

(六)经营办

1、负责对分包商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将资质材料组织上报。 2、负责对验收合格的产品进行结算。

3、组织施工局有关经济合同洽谈及经营决策会议。 4、在当月结算时及时兑现施工局所属各单位的质量奖罚。 5、参与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

6、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按照ISO9001:2008版标准,做好本部门质量管理体系贯彻实施工作。

(七)财务办

1、负责质量奖罚的及时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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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与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

3、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按照ISO9001:2008版标准,做好本部门质量管理体系贯彻实施工作。

(八)综合办

1、负责对质量管理工作的宣传,对质量方针、目标及各类质量方面的宣传牌、标语进行制作张贴。

2、参与组织施工局质量竞赛、劳动竞赛、质量月等活动。

3、负责组织施工局新进场员工的培训工作及内部职工的技能、素质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4、负责个人质量奖罚的兑现情况,确保质量奖罚落实到位。

5、负责组织、协调施工局承建项目所需要的各类人力资源,以满足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要求。

6、参与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

7、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按照ISO9001:2008版标准,做好本部门质量管理体系贯彻实施工作。

(九)试验室

1、试验室是施工局质量办下属的专业部门,具有负责工作范围内管理控制的责任与权利。

2、依据工程招标文件、有关设计文件要求,按照国家、行业部门相应的标准、规范、规程要求进行各类原材料及现场实物工程的检测试验和质量控制工作。

3、对混凝土拌合过程进行全过程质控,保证产品质量。

4、负责保管并及时报送各类原材料及现场实物检测等方面的资料,确保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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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的资料数据真实、可靠、完整;未经施工局质量办同意,不得私自向外报送各类检验资料及数据。

5、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必须按规定的次数、频率进行校验,确保试验数据的准确性。

6、对所控制范围内的工作出现异常情况或质量波动,应及时向施工局质量办进行反馈,并提交调查分析报告。

7、出拌合楼或入仓的混凝土拌合物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到位进行检验,并提出调整、处理意见;对可能出现的混凝土废料有判定权,对混凝土废料入仓负有重大责任。

8、负责配合阶段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以及相关竣工资料的整编工作。 9、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ISO9001:2008版标准,做好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贯彻实施工作。

10、负责施工局交办的其它质量管理工作。 (十)测量队

1、测量队是施工局技术办下属的专业部门,具有负责工作范围内管理控制的责任与权利。

2、施工测量必须依据国家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按规定程序完成,且测量精度必须满足规范要求。

3、测量仪器必须按规定的次数、频率进行校验,以确保测量成果的精度。 4、对测量成果要按规定进行签字、审核;负责保管并及时报送各类测量资料,确保提供的资料数据真实、可靠、完整;未经施工局技术办同意,不得私自向外报送各类测量资料及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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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建筑物设计体型或结构提前进行放样规划,负责所放测量控制点、线的准确性,确保建筑物体型或结构满足设计要求。

6、当施工控制出现异常时,应及时向施工局技术办进行反馈,并提交调查分析报告。

7、负责配合阶段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以及相关竣工资料的整编工作。 8、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ISO9001:2008版标准,做好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贯彻实施工作。

9、负责施工局交办的其它质量管理工作。 (十一)施工队厂

1、各施工队厂行政一把手是各自施工范围内工程质量、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证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坚持“质量一票否决” 制,对所负责范围内工程的施工质量和产品质量负责。

2、贯彻落实国家质量方针、法律法规,执行施工局质量方针、目标,组织领导内部各办公室及中队、班组严格执行质量体系文件。

3、组织开展内部质量教育及各项培训工作,提高员工质量意识及操作技能。 4、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机构,根据工程规模及进展,合理进行所需资源的配置和管理,正确处理进度、质量、安全和效益之间的关系,使工程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5、组织内部各办公室、中队及班组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技术要求和规程、规范进行施工,参加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并严格执行质量“三检一验”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参与工程质量缺陷及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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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工程质量缺陷及质量事故的责任人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进行处理,并负责向质量办上报处理结果。

8、对分包单位及使用的劳务用工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对其分包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

9、负责建立和完善内部施工质量记录及档案,并保证各类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10、负责配合阶段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以及相关竣工资料的整编工作。 11、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ISO9001:2008版标准,做好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贯彻实施工作。

12、负责施工局交办的其它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章 工程材料、设备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施工局材料和设备采购必须订立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中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第二十二条 凡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必须按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及合同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本工程建设。

第二十三条 施工局设备物资办要建立完整的设备、材料质量管理档案,并根据设备、材料的数量和保管要求,修建适宜的仓储设施,配备合格的仓储业务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

设备、材料质量管理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文件资料。

(二)工厂试验记录和检验报告。 (三)进厂检验、试验记录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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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运输和验收交接记录。 (五)保管、保养记录。

(六)材料、设备使用和安装调试记录。

第六章 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施工质量管理完全遵循并依照ISO9001:2008版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建立施工局自身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施工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工程质量满足业主、设计、监理要求。

第二十五条 施工局所属各单位在管理及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业主、设计、监理单位及施工局下发的文件、设计图纸、技术要求及相关规范、标准、作业指导书进行施工、质量控制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在承建项目施工过程中,积极采用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结合工程实际,积极开展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第二十七条 施工过程中,认真做好对施工原材料及施工设备的采购、保管、检验、使(领)用和管理工作,确保所使用材料及设备满足施工质量要求。

第二十八条 积极组织员工开展技术和质量管理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保证施工质量的能力。从事质量检测、检查、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具备职责范围内的专业技能,并上报监理单位批准后方能上岗工作。

第二十九条 施工管理过程中,严格执行施工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质量管理水平持续改进,质量管理过程有据可循。

(一)质量教育培训制度 1、进场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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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所有进场员工进行入场培训,施工局分管质量副局长、质量办负责讲授所承建工程总体概况、工程质量总体要求,施工局的质量目标、质量方针和相关质量管理办法,全面加强工作人员的质量意识。

2、质量管理培训

由质量办负责,对施工局从事质量检查(测)、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并考核,确保上述人员具备职责范围内的专业技能,并熟悉施工局的各项质量管理标准及控制规范,合格上岗。

3、职工技能培训

施工局对从事技术工作的职工,将严格依照岗位规范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要求,按工种分等级参加国家和地方及各上级单位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培训,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后方可上岗作业。

4、特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必须参加国家、行业、地方及公司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班,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特殊或特种作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特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质量办和安全办将负责进行现场检查,严禁无证上岗。

(二)会议制度

为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做好质量持续改进工作,由质量办组织召开有关质量会议,各单位应按照本要求定期组织内部相应的质量会议。

1、质量周例会

质量办负责每周定期编写施工质量周报,并组织施工局领导、各管理部门及各队厂主管领导参加。

质量周例会的主要内容为:由质量办通报本周施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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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措施,同时明确下周的工作重点。

2、质量月例会

质量办负责每月定期编写施工质量月报,并组织施工局领导、各管理部门及各队厂主管领导参加。

质量月例会的主要内容为:由质量办通报本月施工质量状况,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整改措施及整改期限,并在其后的施工过程中督促检查、落实;各队厂需根据各自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及施工质量保证措施,保证在下一阶段施工期间避免或减少类似问题的发生。

3、质量季度例会

质量办负责每个季度定期编写施工质量季报,并组织施工局领导、各管理部门及各队厂主管领导参加。

质量季度例会的主要内容为:由质量办通报本季度施工质量状况,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整改措施及整改期限,并在其后的施工过程中督促检查、落实;各队厂需根据各自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及施工质量保证措施,保证在下一阶段施工期间避免或减少类似问题的发生。

4、质量专题会

在施工期间出现施工质量波动,或出现工程质量缺陷及质量事故时,由分管质量副局长或质量办视具体情况组织安排。

5、年度质量工作总结计划会

由质管办具体负责会议组织及会议材料的编制,施工局质管会全体成员参加,分析和总结本年度的质量管理工作,审议下一年度的质量管理工作计划,确定新一年度质量工作目标,同时对本年度质量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评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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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

(三)三级检查验收制度

施工局在所承建工程项目现场质量管理过程中实行“三检”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1、工序验收实行“三检制”,即各施工中队(班组)设置一检,施工大队设置二检,质量办设置三检。施工大队向质量办提出验收申请前,须经各施工中队(班组)一检、大队二检验收合格,并填写相关验收资料一并报送至质量办申请三检;在三检确认资料无误且现场三检合格后报请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验收必须确保一次合格,如由于工作疏漏、技术要求混淆造成二次或多次验收的,将根据《施工局质量违规行为处罚条例(试行)》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2、各施工队厂在申请验收时提供必要的交通和照明条件,对钢筋密集及高陡边坡工作面,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尽量避免夜间验收。

(四)现场旁站制度

为加强现场施工质量管理,针对施工局承建的施工项目,要求对施工现场主要部位和主要工序实行现场旁站、监督,以确保现场施工全过程受控,施工产品质量满足业主、设计、监理及相关技术要求。

(五)质量考核制度

坚持实施“质量季考核”制度。每季度末由质量办负责对施工局所属各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该季度各项目施工质量优良率达标情况、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执行情况(包括:自检执行情况、一次验收合格率、资料完整情况、施工过程中存在问题纠改是否及时、设备运行保障完好率等)、是否出现施工质量缺陷及质量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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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实施施工质量与经济分配挂钩的制度,使工程质量直接和职工的收入挂钩,从而促进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工程质量。对重点工程质量实施质量特别奖,对一些具有创造性工艺改进,能够改善功效、提高质量的施工单位和个人进行重奖。

(六)奖罚制度

实行施工质量与经济收入挂钩,施工局将设立质量专项奖励基金,奖励在施工质量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职能部门、施工队厂、班组及个人;对因违规、违纪、工作失职而导致发生质量缺陷及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施工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直至退场,处罚金额将直接列入质量专项奖励基金。

(七)质量一票否决制度

施工局质量办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施工项目,有权利进行一票否决,并停止对该施工项目的工程量签认、工程款结算及质保金返还等工作,直至该施工项目处理满足设计要求。

(八)建立样板工程评比制度

为不断推进和提高工程施工质量,在各施工单位之间展开评比,以全优的标准要求,使之成为标段内样板乃至工区样板,从而带动其他员工、其他部位的进步和提高。

(九)建立工程质量举报制度

为了加强施工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共同打击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虚假质量、偷工减料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工程质量举报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对弄虚作假的质量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工序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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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量办在现场质量检查(测)、管理过程中将严格依照国家、行业及各上级单位所颁布、下发的控制规范、标准及相关工艺流程对各施工项目的每道工序进行严格控制,做到上道工序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确保各施工项目质量满足业主要求。

(二)在原材料、半成品、辅助材料及施工设备的质量管理方面,从供方评审、材料设备进场检验、存放、维护保养、使用、使用过程检验均由设备物资办组织,质量办及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并依照施工局材料、设备采购及验收程序进行;检验合格后相关出厂合格证、材质证明及进厂质量检验记录由设备物资办备案,同时上报监理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 流程控制

质量办在施工项目作业流程控制过程中,将严格依照施工组织设计及相关质量控制标准对单元工程施工流程进行质量监控,特殊部位和关键工序,安排全过程的跟踪和旁站监督。

第七章 工艺及外观质量管理

第三十二条 施工局所属各单位必须重视工程的施工工艺及外观质量,加强对技术革新、新工艺推广等方面的力度,提高工程的整体水平。

第三十三条 技术办对合同文件中规定的重要部位的工艺及外观质量制定专题施工措施,经质量办及相关部门审议通过,上报监理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现场施工。新工艺的采用必须经过相关工艺试验达到设计要求并经过业主、设计、监理等单位多方认可后,方可在现场施工中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四条 在施工项目外观质量检查方面,如外观质量不能达到设计要求,必须进行消缺处理,直至满足设计要求;质量等级评定中外观质量达不到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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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要求的工程,质量等级不得评为“优良工程”。

第八章 质量缺陷及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质量缺陷及质量事故的定义

根据水利部发布的SL176-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对质量缺陷及质量事故定义如下:

(一)质量缺陷:指对工程质量有影响,但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 (二)质量事故:指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十六条 工程质量缺陷及质量事故的分类

(一)按照1999年3月4日水利部9号令发布实施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中发生的以下质量问题属于质量缺陷:

1、发生在大体积混凝土、金结制作安装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中,处理所需物资、器材及设备、人工等直接损失费用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2、发生在土石方工程或混凝土薄壁工程中,处理所需物资、器材及设备、人工等直接损失费用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3、处理后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和寿命。

(二)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具体见附表。

1、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工程正常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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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及使用寿命的事故。

2、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及使用寿命的事故。

3、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长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

4、特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第三十七条 一般质量缺陷的调查处理由质量办组织,并对责任人及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分管质量副局长审定。

第三十八条 较大质量缺陷调查处理由分管质量副局长组织,并对责任人及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施工局开会确定,局长批准。

第三十九条 严重质量缺陷调查处理由施工局成立调查组调查上报,并对责任人及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条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施工局成立调查组,协助监理、业主调查处理,并对责任人及责任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四十一条 发生质量缺陷、质量事故,责任单位要在第一时间及时上报质量办,由质量办根据相关要求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

第四十二条 对质量缺陷、质量事故的处理应由质量办会同监理、设计及业主共同制定处理措施,并对处理过程严格进行检查验收。

第四十三条 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的处理费用原则上由责任单位承担,从结算款中扣除。

第四十四条 施工局对质量事故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责任人的具体处理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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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经施工局上会讨论通过后,局长批准执行。

第四十五条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严格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有关责任人的处罚不落实不放过。

第四十六条 发生工程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并有下列行为,应视情况轻重,对责任者加重行政、经济处罚:

(一)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 (二)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发现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的。 (四)对工程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调查设置障碍的。 (五)在履行职责中玩忽职守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施工局质量办负责解释。

附表: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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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况之一 事故分类 者为特大质量事情况 故 故 故 故 者为重大质量事者为较大质量事者为一般质量事有以下情况之一有以下情况之一有以下情况之一大体积混凝土 事故处理所需的物资、土石方工程 器材和设备、人工等直接经济损金结、机电安装工程 失费用(人民币万元) 薄壁混凝土工程 金结制造 >5000 >500,≤5000 >100,≤500 >20,≤100 / >500,≤5000 >100,≤500 >20,≤100 / >500,≤3000 >100,≤500 >20,≤100 / >100 >30,≤100 >10,≤30 / >100,≤1000 >30,≤100 >10,≤30 事故处理所需时间(月) >6 >3,≤6 >1,≤3 ≤1 不影响正常使用,不影响正常使用,处理后的结果 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 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 不影响正常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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