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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提单:未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不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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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平台] 指示提单:未经过记名背书 或者空白背书不能转让 口文/中国第一汽车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招标中心 井元晖 某进口机电产品通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后,笔 和他物权。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所有权是 者和来自美国的中标商签署了国际贸易进口合同。 所有权人对其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货物在到港前一周,笔者收到了银行转来的议付单 的权利。一般认为,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 据。正本提单3份,Consignee处写的TO ORDER, 明、货物的收据和物权凭证。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 没有背书。货物到港后,笔者所在公司联系外方船代 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卖方的交货义务中包括保证对 换单。外方船代公司不给换单理由是提单没有背书, 所交付的货物拥有完整所有权,第三者对其不能提 要求必须重新背书后才能换单。有人说提单是物权 出任何权利要求。因此,只有将提单理解为所有权凭 凭证,按国际惯例拥有3份正本提单应该是拥有货 证,才能使国际货物买卖顺利进行,否则提单将不能 权的,船代公司应该无条件换单。 作为买卖的标的,提单交易也将失去法律保障。在英 上述案例有3个问题值得思索:1.正本提单一 美法原文上提单表述为Evidence of contract,Receipt 定是一式三份么?2.正本提单是物权凭证么?3.未背 of good,Document of title.从民法角度解释,在提单 书的3份正本提单不能换单么? 法律关系中title应指所有权。Title表明提单持有人 的“收受、占有和处分提单及其项下货物”的权利,这 正本提单一定是一式三份么 种权利符合物权的特征。我国《海商法》71条规定: 正本提单“一式三份”的规定,是两三百年前由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 英美商人创制,目的在于防止转让过程中提单意外 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 灭失,从而影响提货。船公司通常会签发3份正本海 货物的单证。”将提单是物权凭证进一步理解为提单 运提单,不过并非绝对,发货人需要几份正本,完全 是所有权凭证,也是符合民法理论和贸易实践的需 可以在委托运输时予以明确,也有一式二份、四份和 要的。海运提单在法律上具有物权证书的作用,是货 五份的,以便托运人遗失其中的一份,可凭其他各份 物的象征。 提单提货,其中一份完成提货手续后,其余各份自动 法院一般认为其系“物权凭证”或“所有权凭证” 失效。船公司会在提单表面注明签发正本的份数,每 的同义语,并以此判案。在货船抵达目的港后,承运 一份正本提单均可单独使用,效力等同。在信用证结 人应向提单的合法持有人交付货物;提单的合法持 算当中,由于买方担心卖方一货多卖,通常要求递交 有人也可以通过背书将提单转让从而转移货物所有 全套正本提单。 权。而航空运单只是一种运输契约,不是货物所有权 的凭证,货物所有权属于航空公司。货物运抵目的港 正本提单是物|6I凭证么 后,收货人凭航空公司的到货通知提取货物,而不是 依民法理论可将物权分为自物权(即所有权) 凭航空运单。 3 JIl三一Ji 目l吼献 ■l ■ 未背书昀三份正本提单不能换单么 如果说正本提单是物权凭证,那么笔者所在公 庭上出示有背书的提单作为你无过错的证据。 这个也有点像人民币和转账支票。人民币就相 司手中有全套货物所有权凭证,船代不给换单是不 当于不记名的支票,类同于不记名的提单,它表示 是不合理? “付给凭票来人”的意思,即无需背书指示,是最便 (一)从实务惯例角度讲,正本提单要一式三份 于流通的一种凭证,缺点就是偷来的也能用。而记 正本或者每一份正本背书提单都可以单独提货等 名提单就相当于记名的支票,稍有不同的是记名支 等,都是在贸易、航运实务中发展起来的。实务中只 票中包括了凭指示的支票。记名的支票会在收款人 讲究方便与实践操作,不会考虑法理上的问题。这就 导致了固有的法理学说可能无法解释某些现象。就 像一个做了几十年的货代公司老进口业务员解释, 拿三份正本提单后货代公司不放货是不符合国际贸 易惯例的。 (二)从法律法规上解释,和这事有直接联系的 法律是《海商法》。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海商法被 认为是民法或商法的特别法。因为我国没有单独的 商法典,所以《海商法》被认为是民法的特别法。两 者的规定相冲突时,《海商法》优于民法;《海商法》没 有规定,而民法有规定的,以民法为主。1993年7月 1日起施行的《海商法》,共十五章。第四章/海上货 物运输合同/第四节/运输单证/第七十九条/提单 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①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②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 让; ③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上述的第②条明确指出,指示提单一定要背书 才能转让!你有3份正本提单,按民法解释,提单是 货权凭证,有了它你就是货主。但是你得证明你就是 收货人或者得到了收货人的转让许可。CONSIGNEE 没有明确写收货公司名称,又没有SHIPPER背书, 即使你有3份正本提单,也是不能放货的。未背书说 明发货人尚未转让货权,货权都没有从发货人手上 转让出来,按照法律船代公司是不该放货的。如果按 照惯例放货出了问题,承运人收到提单放货了,负有 举证责任。到时候法院才不管什么“惯例”,完全按法 律行事。有些承运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收回了全部 正本提单,便可以高枕无忧,以为可以没有证据证明 其未凭指示放货,殊不知你收回了提单,便有在法 4 一栏注明付给某人(相当于记名提单),或者注明付 给某人或其指定人(相当于指示提单)。如果银行不 凭有背书的记名支票付款,并销毁收回的支票,在 法庭上银行会被认为无过错吗?毫无疑问的,在法 庭上银行不能出示收回的支票,就可以推断银行有 过错。 在途中运输的货物属于动产,提单也就是动产 所有权凭证。动产所有权在交付中产生变动。交付了 提单,即能够产生所有权变动的法律后果。然而对提 单的拥有,并不等于无条件的拥有货物的所有权,也 就是说,提单的转移或转让产生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仍应满足一定的条件: 条件一:只有当提单所代表的货物正处在海上 货物运输期间,提单才是该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在提 单签发之前或凭单交付之后,提单不是或不再是货 物所有权凭证。 条件二:提单的转让人对货物必须具有所有权。 最初转让提单的人(卖方)必须保证其对该货物享有 合法的、完整的所有权。 条件三:转让人必须具有转移所有权的意图。提 单持有人主张其对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应当在 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出。我国《海商法》规定其时效 为一年。 综上所述,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根据《海商法》,3 份正本指示提单未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是 不能转让和换单的。国际贸易环节较多,每个环节都 有一定的风险。所以在做国际贸易中要认清风险、防 范风险。如果上述案例认为3份未背书的正本提单 可以提货,正常给外方议付信用证款,很可能付款后 不能及时提货,甚至款货两空,丧失国际贸易的主动 掌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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