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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良法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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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第2O卷第5期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01.2O No.5 2002年9月 JOURNAL OF GUIZHOU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Sep.2002 论良法的基本内容 杨仁厚 (贵州大学马列部,贵州贵阳550025) 摘要:良法的内容是良法研究从而是法治研究的重要问题,但是我国学者对此重视不够。 良好的法律应该是体现了良好的法律观念的法律,是承载着良好法律价值的法律,是展示着良好 法律结构的法律,是包含着良好法律内容的法律,是凝结为良好的法律形式的法律。 关键词:良法;法律观念;法律价值;法律结构 中图分类号:DF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099(2002)05-0025一o4 良法是法治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学者还不大重视专门研究良法 问题。良法的基本内容(标准、含义)是良法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但我国学者不太重视研究 良法的内容。在近些年的良法研究中,有的学者已经开始注意探讨良法的基本内容,但绝大部 分都是顺便探讨,专门研究的很少。笔者目前只发现李龙、汪进元的专文《良法标准初探》。 他们在该文中提出了一个良法标准的分析模式,但是这个分析模式存在不少的问题 。下面, 笔者将根据法治的理论和实践,对良法的基本内容(标准)作一些分析。 一、良好的法律应该是体现了良好法律观念的法律 法律观念是指对法律的地位、来源、目的、本质等基本问题所持有的一套观点或信念。良 好的法(律)观念主要包括自然法思想(不同于制定法或实在法思想)、法律目的主义(不同于 法律工具主义)、有限理性论(不同于无限理性论)、平等性恶论(不同于性善论或官善民恶 论)。自然法思想认为,世界上的万事万物包括人类社会都是有规则和秩序的,这种规则和秩 序就是自然法或理性;自然法是检验人定法的标准,“真正的法是符合自然理性的。它永恒不 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理性、平等、自由、人权等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也是确定良法的主 要标准。霍布斯就说:“良好的法律是符合自然法的法律,即有利于人民安全保障的法律。” 实在法思想与此相反,认为人们已经制定出来了的法律就是最高的标准,法律没有善恶好 坏之分,恶法也是法,必须彻底遵循。法律目的主义尊重法律的崇高地位,有助于法律至上这 收稿日期:2002一o4—09 作者简介:杨仁厚(1963一),男,贵州天柱人,贵州大学马列部副教授,中共中央党校博士研究生。 ①李龙、汪进元《良法标准初探>,《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该文认为,可以对法律的良好 度从价值、规范(形式)、文化等三个层面进行分析;从价值上看,体现了正义、秩序、利益等价值的法是良法;从形式上看,良 好的法律客观上要求立法过程的民主化、立法表达的规范化和立法体系的科学化;从文化上看,良法所体现的本位观念是不 断变化的。这个分析模式存在几个问题:首先,文化分析部分比较含糊,并没有告诉我们什么是良法;其次,立法过程民主化 和立法体系科学化并不是法律本身的属性,不能用来判断法律本身的优劣;第三,在价值层次上,作者列举的价值数量太少, 而且对西方法治的核心价值(自由)没有给以应有的重视;最后,作者用以分析法律良好度的层次显得太少,不足以反映法治 丰富的现实。 ・25・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个法治基本标志的实现。法律工具主义认为法律是主观意志的产物,是政治统治的工具,可以 根据统治阶级或最高当局的需要随意更改,没有什么至上性可言。有限理性论认为,最聪明的 统治者的理性(指对复杂事物的判断力、预测力等)也是有限度的,因此只有实行法治才能避 免与理性有限相关的失误。相反,无限理性论者认为某些英明领袖有无穷的智慧,凭这种智慧 就可以把天下治理得很好。平等性恶论首先对人性持比较悲观的看法,认为人是倾向于为自 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次它认为所有的人包括平民和官员都倾向于性恶,但官员由于掌握了 公共权力,更容易为自己谋求私利。因此必须实行法治,以便对权力进行监督和限制。性善论 者尤其是官员性善论者认为政治领袖道德极为高尚,没有自己的私利,因此没有必要对他实行 监督,没有必要实行法治。官善民恶论认为,老百姓很容易犯罪,必须用严刑峻法加以防止,而 官员们品德高尚,不会出太多的问题,用不着严加防范。 二、良好的法律是承载着良好法律价值的法律 这是指已经制定出来的各种法律(包括立法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为了实现、保证或提 高某些社会价值,如权利或自由、秩序或稳定。沈宗灵列举了十个良好的法律价值:生存、安 全、民主、自由、平等、人道、福利、正义、和平、发展-3 J。但他没有探讨这些价值之间的关系,没 有主张特定的价值等级表。 法治的核心价值是什么?是自由吗?至少近现代西方思想家认为是。东岳揭示出,在西 方,整个法治理论都是以自由观念为核心建立起来的;法治的正义性来自于个人的自由和权 力;法律对自由的保护是一种制度安排;法治不仅是自由的保障,而且是自由在法律上的体现; 自由作为法治的核心价值,是对工具主义法律观的限制 J。我们主张的法治主要来自西方近 代法律传统。这个传统非常注重自由的地位。这是我们应该认真对待的一个重大事实。在改 革开放和发展的时代,我们还应该非常重视法律的发展价值、稳定价值和公平价值。 三、良好的法律是展示着良好法律结构的法律 这是指各部门法之间的数量比例要与民主自由的社会生活相适应。从总体上看一国法律 是否良好,一个重要的指标是观察它的结构是否良好。首先,私法和权利法的比例应该远远大 于公法和权力法。这是因为,合理的社会是政治上民主经济上自由的社会。这样的社会反映 在法律结构上必然是有很多法律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权力,同时在承认国家机关有治理权力 的前提下对其规定了严格和详细的制约。正如英国法学家梅恩所说,一个国家文化的高低,看 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能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家,民法多而 刑法少。具体说来,法律结构良好的重要标志是要有完善的民商立法,这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 表现为一部内容丰富的《民法典》。我国在这方面做得还不够。此外,在部门法内部,权利内 容应超过义务内容,因为权利是人类和个人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而义务是为了更好地 维护权利才产生的。这就是权利本位观念。这应该成为先进社会立法的一个基本指导思想。 其次,程序法应该相当发达。法治所要追求的公正不仅取决于实体法的完善,而且取决于程序 法的完善。所以我们判断一个国家的整个法律是否良好,应当看它的程序法是否发达。过去, 我国在这方面做得很不够,近二十年来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之外 还制定了不少具体的诉讼法。但是仍然存在不足,例如我国就还没有非常必要的《民事证据 .26.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法》,申诉程序也很不完善。重视程序法的另一个表现是,实体程序混合法中程序内容应当比 较详细。这一点我们可以在N-BNeF明显地看到,例如《十二表法》中,程序法部分不仅相当 详细,而且放在实体法的前面。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常常有一些法律是混合的,其中特别不应 该忽视程序法部分的内容和地位,否则,规定得很好的实体法也不能落到实处。 四、良好的法律是包含着良好法律内容的法律 这是指法律规定的各种内容应当反映自然事物、社会活动以及个人生活的规律或本性,而 不能与它们相违背。内容上,既要反映人类的意志(利益),更要反映事物的规律(社会管理和 国家管理的规律),既要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更要反映普通民众的利益。这里,有必要对传 统的马克思主义法律定义作一点分析。马克思主义传统的法律定义的实质是统治阶级意志 论。这个定义有三点不足。一是它只注意到法律是意志的反应,没认识到法律也是规律的反 应。这容易导致法律工具主义。其实,马克思本人就具有“法律是规律”的思想,只是在过去 不受人们重视而已。他说:“法律是人的行为本身必备的规律,是人的生活的自觉的反映。” J 他还认为:“立法者应当把自己看着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 仅是在表述法律。”-6 二是它只注意到意志和利益的一致性,没认识到意志和利益的差异性。 意志的主观随意性比较强,而利益的客观实在性比较大。对意志的强调容易产生法律虚无主 义。第三,它注意到法律是统治阶级利益的反应这个事实,没认识到法律应当反映所有成员利 益这个理想。对一个事实的承认并不必然构成对它的辩护。是否辩护某个事实,得看这个事 实本身是否合理,是否有意义。如果说,在革命前为了批判旧政权,在革命后一段时间内为了 巩固新政权,这个定义还能够利多弊少的话,那么,在这个改革开放发展和重视公共利益的时 代,这个定义就只能是弊多利少了。 五、良好的法律是凝结为良好法律形式的法律 这是指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律本身在形式上应当具备的优点,以便于人们执法、守法和司 法,如具体性、和谐性、完整性,等等。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学者常常在广义上使用法律的形式 价值一词。如沈宗灵教授在“现代国家法治的形式(程序)基本原则”的名下介绍了美国法学 家富勒提出的八项法治原则:1、法律的一般性;2、法律应当公布;3、法律不溯及既往;4、法律是 明确的;5、法律不应有矛盾;6、法律的要求应当可以实现;7、法律应当是稳定的;8、官方行为和 法律应当一致。L3 其中,只有五项与法律形式良好相关,即法律应当是一般的,法律应当是明 确的,法律应当只要求可能实现的事情,法律应当是稳定的,法律中不应有矛盾。至于其他三 条,“法律应公布”属于有法可依(立法)方面,“法律不溯及既往”和“法官行为和法律应一致” 则属于执法必严(司法)方面。夏恿在介绍了拉茨、富勒、菲尼斯各自的法治八原则之后,提出 了法治的十大规诫(也就是法治的形式价值):1、有普遍的法律;2、法律为公众知晓;3、法律可 预期;4、法律明确;5、法律无内在矛盾;6法律可循;7、法律稳定;8、法律高于政府;9、司法权 威;10、司法公正。 略加分析我们就会发现,第二、七条关注的是立法问题,第八、九、十条与 广义执法有关,第一条涉及立法、法律、执法三个领域,真正与法律本身相关的只有第三、四、 五、六条。可见,中外法学家在法律的形式价值问题上还集体无意识地存在着含糊不清和有待 分化之处。但是,不管学者们在具体看法上有什么差别,他们之间存在一个共识,那就是:良好 ・27・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的法律必须在形式上是良好的。 综上所述,良法非常重要,就像亚里士多德说的那样:“法治应该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 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良好的法律 至少应该是体现了良好法律观念的法律,是承载着良好法律价值的法律,是展示着良好法律结 构的法律,是包含着良好法律内容的法律,是凝结为良好法律形式的法律。以上所谈良法的五 个层次是一个从高到低的顺序,它们环环相扣,组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表现出良法的基本内 容。这五个层次中,学者们对良好价值和良好形式的研究相对多一些,对其他三个层次的研究 则比较薄弱。 参考文献: [1]博澄海默.法理学一法哲学及其方法[M].华夏出版社,1987.P237 [2]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z].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P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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