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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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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执法职责汇编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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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职责汇编说明

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98号)文件,尽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建设法治政府,我局组织有关人员依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结合日常工作实际,对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依据、执法职权及责任进行了梳理和分解,现汇编成册,以便于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法行政。

锦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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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主体及法律依据 (一)职权执法主体及法律依据 主体名称:锦州市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臵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条“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县级市、下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11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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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8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行政行为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4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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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执法专业法律依据目录 (一)职权执法依据目录 1、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6.25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1999.1.1)2004年8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2004.8.28)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3.19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86.10.1)96.8.29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1995.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2002.12.1)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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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00.1.1)

2、行政法规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257号(1999.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256号(1999.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1990.5.19) (4)《土地复垦规定》国务院令第19号(1989.1.1) (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152号(1994.3.26)

(6)《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241号(1998.2.12)

(7)《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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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240号(1998.2.12)

(8)《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242号(1998.2.12)

(9)《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国务院令第150号(1994.4.1){1997年7月13日国务院第222号令修改}(1997.7.13)

(10)《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2004.3.1)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6号(1990.5.19) (12)《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310号(2001.7.4)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1989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号(1989.5.1)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80号(199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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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203号(1997.1.1)

3、部门规章

(1)《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3号(1996.3.1)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7号 (1997.10.28)

(3)《土地登记规则》

1995年国土[法]字第184号(1996.2.1)

(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国土资源部令55号(2002.7.1)

(5)《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6号令{1999年2月24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20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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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第3号令(1999.03.02)

(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1999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9日第9次国土资源部务会议修订} (2004.12.1)

(8)《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2001年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2002.1.1)

(9)《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2003年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2003.8.1)

(10)《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2002年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2003.3.1)

(11)《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14号(2003.3.1)

(12)《土地监察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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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1号(1995.6.12)

(13)《闲臵土地处臵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1999.4.28)

(14)《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1998.3.1)

(15)《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3.8)

(16)《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2001.10.22) (17)《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2001.6.28)

(18)《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第3号令(1996.3.1)

(19)《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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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2004.5.1)

(20)《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2002.7.1)

(21) 《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 地质矿产部令第17号(1994.1.1)

(22)《国土资源信访规定》 国土资源部第32号令(2006.3.1)

(23) 《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 2003年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2004.3.1)

(2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财综字[1999]117号(1999.1.1)

(25)《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确定办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2号(1995.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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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测绘工作证管理规定》 国家测绘局第2号令(1995.7.1)

(27)《<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度检验办法》 国家测绘局第4号令(1997.6.27)

(28)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测绘局、国家工商管理局(1995.7.1)

(29)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测绘局第1号令(1995.7.1)

(30)《矿产督察员工作暂行办法》 地质矿产部令第8号,(1990.1.1)

(31)《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13号(2002.10.1)

(32)《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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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第21号令(1995.5.4)

4、地方性法规

(1)《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002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通过(2002.4.1)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

(2)《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

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 根据2004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4.9.29)

(3)《辽宁省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2005年5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5.8.1) (4)《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辽宁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6.3) (5)《辽宁省测绘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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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1997.11.29)

5、省政府规章

(1)《辽宁省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办法》 1996年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1996.5.7)

(2)《辽宁省乡镇集体和个体开采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1991.10.1)

(3)《 辽宁省招标投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2003.7.19) (4) 《辽宁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2004.4.1 )

(5)《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2003.9.1 )

(6)《辽宁省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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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号19916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2006.2.1)

(二)省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的执法依据目录

(1)《辽宁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1992年辽宁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

(2)《辽宁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1994.4.1)

三、行政执法共同法律依据目录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1997.1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1996.10.1)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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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1990.10.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八届全国人大七次会议(1995.1.1)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八届全国人大二十五次会议(1997.5.9)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九届全国人大九次会议(1999.10.1)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2004.7.1)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2006.1.1)

9、《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8号(198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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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法规

1、《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171号(1995.1.25)

2、《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国务院令第235号(1998.1.1)

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310号(2001.7.9)

(三)地方性法规

1、《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 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2003.10.1)

2、《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 省十届人大十七次会议(2005.4.1)

(四)省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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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省政府令第17号(1992.3.1)

2、《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补充规定》 辽政办发[1995]15号(1995.3.17)

3、《辽宁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76号(1997.5.20)

4、《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10号(2000.1.1)

5、《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省政府令第148号(2002.12.1)

6、《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省政府令第149号(2002.12.1)

7、宁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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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令第172号(2004.7.1) 8、《辽宁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省政府令第173号(2004.7.1)

9、《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省政府令第186号(2005.10.1)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 四、行政执法主法主体职能配臵 府令第172号(2004.7.1)

8、《辽宁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省政府令第173号(2004.7.1)

9、《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省政府令第186号(2005.10.1)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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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执法主法主体职能配臵

《辽宁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省政府令第173号(2004.7.1)

9、《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省政府令第186号(2005.10.1)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 四、行政执法主法主体职能配臵 府令第173号(2004.7.1)

9、《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省政府令第186号(2005.10.1)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 四、行政执法主法主体职能配臵

《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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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令第186号(2005.10.1)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 四、行政执法主法主体职能配臵 府令第186号(2005.10.1)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 四、行政执法主法主体职能配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 四、行政执法主法主体职能配臵

行政执法主法主体职能配臵

锦州市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有关土地、矿产管理的政策和规章;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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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合理利用规划;指导审核各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情况,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拟定并实施全市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行农地用途管理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

(五)管理全市城乡地籍地政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六)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实施乡(镇)村用地管理;指导对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测评;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全市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承担矿产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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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储量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全市地质勘查、测绘行业管理。

(九)负责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管理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摘自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臵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02]84号)

注:因国土资源系统管理体制改革,局所属单位及处室职能如变动,再行公布。 五、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依据

(一)行政许可

1、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取得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4条。 2、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4条。 3、临时用地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

4、集体建设用地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9条至62条。

5、未利用地开垦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1、38、39、40、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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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探矿权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章。

7、古生物化石资源采掘许可。《辽宁省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章。 8、古生物化石资源勘查许可。《辽宁省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章。 9、采矿权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一章第3条。 10、选(洗)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一章第3条。 11、专题地图编制许可。《辽宁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五章24条。 12、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章第9、10条。 13、测绘成果质量检查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11条。 14、涉密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及用户的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9、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10、19条。

15、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复制、转让、转借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3、9、10、13条。 (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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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50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标志的;(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四)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五)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六)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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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40、41、50条均已涉猎。)

2、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3、74、75、76、80、81条均已涉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第三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第四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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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9、40、42、43、44条均已涉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43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二)以其他测绘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40至47条、50、51条均已涉猎。)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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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81条均已涉猎。)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9、40、42、43条均已涉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45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42、43、45、46、51条均已涉猎。)

4、责令停产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五)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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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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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矿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40、42、44条均已涉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43、45、47、48条均已涉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探矿权人被吊销勘查许可证的,自勘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探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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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离境;所获取的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二)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三)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3、74、76、77、83条均已涉猎。)

(四)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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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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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第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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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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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开采由国家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以外的矿产资源,分别由省、市、县地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和开采菱镁矿、硼、玉石和滑石等矿产资源,由省地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和由省地矿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矿产资源,由市地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和粘土等矿产资源,由县地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跨市、县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由上一级地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辽宁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十条:从事基础测绘、地籍测绘、省以上重点测绘项目和跨系统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市测绘管理部门提出测绘资格认证申请,由市测绘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测绘管理部门核发《测绘资格证书》。

(五)行政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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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征地补偿、安臵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臵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九条: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

六、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

注:“锦州市国土资源局执法职责任分解表”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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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国土资源局执法职责分解表

执法机构:法规监察处 执 法 执法内容 执法 执法范围和执法权限 岗 位 类别 备 案 规范性文件 审报备案 局机关各处起草的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予以纠正,负责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执法依据 《辽宁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办法》及其它配套法规 执法程序和时限 起草、审查、报送、下发、备案。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上报备案。 执法责任 《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37

法律、法法律、法规宣 规宣传 传教育 执法监行政执法监 督 督检查 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系统法《辽宁省国土律、法规宣传教育 资源部门法制学习和培训管理办法》及上级文件通知 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国土资《国务院关于源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及行全面推进依法政执法责任制情况 行政的决定》及国土资源部、省厅相关文件通知 制定下发宣传计划通知;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实施;按时限要求上报情况。 建立组织;健全制度;检查考核与奖惩。每年检查考核一次依法行政情况。 《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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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构:法规监察处 执法执法 执法岗位 内 容 类别 执法范围和执法权限 执法依据 执法程序和时限 执法责任 38

行政行政行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各县(市)复 议 复议 复议 及直属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对主要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矿产资源法》、《行政复议法》及其它配套法规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的复议决定,复杂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行政复议法》第34、35条;《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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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构:法规监察处 执法执法内容 执法 执法范围和执法权限 岗位 类 别 执法依据 执法程序和时限 执法责任 39

土地查处各类行政 执法土地违法处罚 监 察 行为 行政 强制 锦州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及恢复原状、原种植条件;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交还土地;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土地管理法》第73至84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4至45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9至54条及其它配套法规。 1、受理、2、立案、3、调查、4、评议、5、告知、6、听证、7、处罚、8、送达、9、执行、10、结案、11、备案、12、归档。证据保全:7日。 《行政处罚法》第55条至62条;《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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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构:法规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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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法执法内容 执法 执法范围和执法权限 岗 位 类别 地矿查处各类行政 执法矿业违法处罚 监 察 行为 行政 强制 锦州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开采;责令限期改正,愈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部门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执法依据 《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其它配套法规。 执法程序和时限 执法责任 1、受理、2、立案、3、调《行政处罚法》第查、4、评议、5、告知、6、55条至62条;《辽听证、7、处罚、8、送达、宁省行政执法过9、执行、10、结案、11、错责任追究办备案、12、归档。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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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构:法规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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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 岗位 执法内容 执法 类别 执法范围和执法权限 锦州市。违反测绘法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责令限期改正,愈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执法依据 《测绘法》第40至53条、《测绘成果管理规定》、《辽宁省测绘管理条例》、《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以及其它配套法规。 执法程序和时限 1、受理、2、立案、 3、调查、4、评议、 5、告知、6、听证、 7、处罚、8、送达、 9、执行、10、结案、 11、备案、12、归档。 执法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55条至62条;《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究办法》。 测绘查处各类行政 执法测绘违法处罚 监察 行为 行政 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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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构:耕地保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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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 执法内容 执法 执法范围和执法权限 岗位 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程序和时限 接收各县(市)区上报的征地报卷;对其内容进行依法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督促解决。从接收征地报卷(材料齐全)开始到组卷完毕7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市政府签字后3个工作日内报省国土资源厅。 执法责任 《土地管理法》78条、84条; 《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征地征用土地审行政全市依法应报省政府《土地管理管理 批管理 许可 及国务院审批的征地法》、《辽宁省实报卷。依法对各县(市)施〈中华人民共区征地报卷中“一书四和国土地管理方案”、图件及有关材法〉办法》、《国料进行审查核准,必要务院关于深化时深入现场调查核实。 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及其它配套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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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构:耕地保护处 执 法 执法内容 执法 执法范围和执法权限 岗 位 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程序和时限 接收各县(市)区上报的占地报卷;对其内容进行依法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督促解决。从接收占地报卷(材料齐全)开始到组卷完毕7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 拟定相关政策的起草、论证、上报。年初对全市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进行部署,年终对全市耕地保护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评比。 执法责任 《土地管理法》78条、84条; 《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土地管理法》78条、84条; 《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辽宁省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土地土地使用行政负责市政府批准的占《土地管理法》、《辽宁使用审批 许可 地审批工作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审 批 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及其它配套法规 耕地耕地保护 保 护 负责全市耕地保护工作。拟定全市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农地保护和土地整治政策;组织基本农田保护。 《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辽宁省基本农田保护办法》及其它配套法规 锦州市国土资源局执法职责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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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构:土地利用处

执法 执法范围和执法权限 执法依据 执法程序和时限 执法责任 类别 划拨建设国有建设用行政负责市区内国有建设《辽宁省实施〈中华人1、受理; 2、审核;3、会审; 《土地管理法》用地管理 地使用权审审批 用地审批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批准;5、发文。 第78、84条;批 办法》及其它配套法规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基准地价基准地价和行政负责市区内基准地价1、《国务院关于加强国 《土地管理法》和标定地标定地价测审批和标定地价测评 有土地资产管理通知》 第78条、第84价测评及评及土地评确认 2、《关于开展土地评估条;《辽宁省行土地评估估行业管理 行业全面检查加强和规政执法过错责行业管理 范土地评估行业管理通任追究办法》。 知》及其它配套法规 指导实施指导实施土 锦州市区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1)作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 土地使用地使用权出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2)编制、确定出让方案;(3)权出让、让、租赁、定》、《辽宁省实施〈中地价评估、确定底价;(4)编制租赁、作作价出资、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出让文件;(5)发布出让公告;价出资、转让、交易法〉办法》、《辽宁省国(6)申请和资格审查;(7)交转让、交和政府收购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办易实施;(8)签订合同,结果公易和政府土地 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布;(9)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收购土地 使用权规定》《出让国有交付土地,办理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权规定》及其自受理日起30工作日。 它配套法规 执法岗位 执法内容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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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构:地籍规划测绘处

执法 执法 执法内容 执法范围和执法权限 岗位 类别 土地 土地的注册行政 受上级委托市行政区登记 登记和发证 确认 域内的中省直单位、改制上市企业、跨县(市)区线性用地;跨县(市)区际权属纠纷作出行政决定的土地;市城区行政区域土地。 土地 土地权属确行政 跨县(市)、区际的土确权 定和权属纠调解地权属纠纷调处和上纷调处 行政 级交办的重大土地权确认 属案件的处理 锦 执法依据 《土地管理法》、《土地 管理法实施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辽 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土地登记规 则》等其它配套法规。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 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辽宁省土地权属 、确定和争议处理办法》等其它配套法规。 执法程序和时限 执法责任 受理申请;现场勘查;权《土地管理法》第属审核;公告;登记发证。 84条;《辽宁省行政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日内颁发或更换土地证法》。 书。 受理申请;调查取证;调解或提出处理意见;下达处理决定。收申请书7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受理5个工作日送被申请人;受理6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土地土地登记结行政市城区行政区域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提交身份证、有关证明文登记果确认 确认 登记结果。 法》《土地登记资料公件;填写申请表;查询结 、资料 开查询办法》等其它配果审核后出具证明。 查询 套法规。 当场查询或5个工作日内 提供查询。 《土地管理法》第84条;《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档案法》第24条;《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16条;《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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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构:地籍规划测绘处 执 法执法执法内容 执法范围和执法权限 执法依据 岗 位 种类 国土组织编制、行政审查县(市)、区国土规《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及整 治 报批和实施审批 划,监督检查、规划的其它配套法规 国土规划。 实施情况。 执法程序和时限 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实施国土规划。收集、汇总、上报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审查规划:2个月;审查批复:2个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计划编制、审查、上报(批准)、监督检查。 执法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84条;《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土地管理法》第84条;《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矿产资源法》第47条;《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25条; 《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50条;《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土地规划与计划 矿产资源规划与保护 组织编制、报批和实施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组织编制、审批和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和计划 行政审查县(市)、区土地利审批 用规划,制定全市土地利用计划,监督检查规划、计划的实施情况。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及其它配套法规 行政组织编制全市矿产资《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规划管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审查、审批 源总体规划,审批县矿理暂行办法》、《辽宁省矿产资源管报批、实施及监督检查。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理条例》及其它配套法规规划审查、报批30日内。 方案,监督检查市、县(市)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对申请矿业权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核报省或批准。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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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构:地籍规划测绘处

执法 执法 执法内容 执法范围和执法权限 执法依据 执法程序和时限 岗位 类别 集体集体土地的行政部署和指导全市集体土地《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组织、检查集体土地 土地注册登记和确认 登记发证。 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登记发证。 登记发证 则》及其它配套法规 发证 执法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84条;《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及统计 地籍调查、 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及统计 部署和指导全市土地调查,《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部署土地调查;对调《土地管理法》并进行督促检查,动态监法实施条例》及其它配套法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84条;《辽宁 测,对调查结果统计汇总 规 或抽查,统计汇总。 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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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构:地籍规划测绘处 执法 执法 执法内容 岗位 类别 测绘行测绘资质和行政政管理 测绘市场管许可理 确 认 执法范围和执法权限 锦州市。 测绘资质转报,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复制、转让、转借审批及测绘市场管理。 执法依据 《测绘法》、《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测绘管理条例》及其它配套法规 执法程序和时限 受理申请;现场勘查;审阅资料;上报省局。 测绘资质转报60个工作日内;测绘成果使用20个工作日内。 提供测绘成果及合同范文本送检资料;现场检查;做出结论。 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编委会会审。 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执法责任 《测绘法》第53条;《辽宁省测绘管理条例》第52条; 《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测绘法》第53条;《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19条;《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测绘法》第53条;《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28、29条;《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第20条;《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测绘行测绘成果质行政锦州市。 《测绘法》、《测绘政管理 量检查验收 许 可 使用测绘成果的企事成果管理规定》及业、建设单位和持有《测其它配套法规 绘资质证书》单位。 测绘行专题地图编行政锦州市。 政管理 制审批 许 可 专题地图的编制。 《测绘法》、《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及其它配套法规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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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构:矿产开发处 执执法执法岗内容 法类位 别 采矿权登记 采矿权注册登记发证 行政确认 执法范围和执法权限 执法依据 执法程序和时限 执法责任 在锦州地区范围内的所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受理采矿权申请:现场勘查:划界:登《矿产资源法》第47条;《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第25条;《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人民共和国刑法》、《辽记发证。自受理之日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其它配套法规 起60个工作日;延续、变更30个工作日;甲类矿山复核15办法》。 个工作日 50

地热、矿地热、 行政审锦州地区内水文地质勘查单位、地热开发单位、矿泉水生产企业。负责锦州市辖区内的地热勘查、开发规划、地热开发管理;矿泉水鉴定审核,矿泉水开发管理 《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及其它配套法规 市国土局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提交报告,组织专家评审,专家终审形成鉴定意见,上报省厅。《矿产资源法》第47条;《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50条;《辽宁省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矿泉泉水水 管理 核 30日内提出鉴定意见 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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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构:矿产开发处

执执法内法岗容 位 采1.采矿执法类别 行执法范围和执法权限 执法依据 执法程序和时限 执法责任 锦州地区。1.除国土资源《矿产资源1.采矿权人提交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及法规要求的文件、资料等;《矿产资源 51

矿权转让权转让审批 政审批行2.采矿政确权评估结果认 确认 部、省厅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法》、《矿产资源山企业以外的采矿权人办理转开采登记管理办2.审查;3.签批;4.通法》第47条;《矿知 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第25条;《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管理 确认程序:1.受理;2.审查;3.签批;4.报让的;2. 除国土资源部、省厅法》、《探矿权采省审批。自收到采矿登记、延续、变更、注销颁发采矿许可证、矿业股票上矿权转让管理办采矿手续30日内(资料不齐或需要进行资料补市和大、中型以上的以招标形法》及其它配套法充和修改的时间除外)作出是否同意办理采矿登记、延续、变更、注式出让采矿权的矿山企业以外规 销采矿登记的决定 的评估结果确认

锦州市国土资源局执法职责分解表

执法机构:矿产开发处

执法 岗位 类别 执法内容 执法 执法范围和执法权限 执法依据 执法程序和时限 执法责任 52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指导 行政确认行政调解 现场督察、跟踪督察,编写督察报告;“三率”指标上报、确认、考矿争议、纠纷;矿山企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核监督;对采矿争议纠纷现场调查、形成调查报告业“三率”指标确认与法》、《辽宁省矿产资源提出处理意见;矿山“年检”报告,市局对县组织考核;矿山企业年检 管理条例》、《矿产资源抽查,编写“年检”报吿上报。“三率”指标确认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每年4月份完成,并上报省厅;“年检” 每年10月份完成,上报省厅 它配套法规 锦州地区。调处采《矿产资源法》、《矿《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50条;《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第25条;《辽宁省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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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国土资源局执法职责分解表

执法机构:矿产开发处

执法岗位 采矿权登记审批管理 采矿执法内容 执法类别 行负责锦州市辖区内的《矿产资源(一)划定矿区范围:受理;审查;审核;签定;下发《划定矿区范围批复》(二)、采矿登记、延续、变更、注销采矿登记:受理;审查;审核;签发;办理有关手续。(三)、通知和公告。自收到采矿登记、延续、变更、注销采矿手续30日内(资料不齐或需要进行资料补充和修改的时间除外)作出是否同意办理采矿登记、延续、变更、注销采矿登记的决定 《矿产资源法》第47条;《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第25条;《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执法范围和执法权限 执法依据 执法程序和时限 执法责任 权审批、延政许续、变更、可 注销登记 矿山企业采矿权的审批、法》、《矿产资源备案登记。负责办理由市开采登记管理办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延续、法》、《辽宁省矿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产资源管理条例》及其它配套法规

锦州市国土资源局执法职责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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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构:地质勘察处

执法执法内容 岗位 探矿探矿权管权管理 理及监 督 执法执法范围和执法权限 执法依据 类别 行政锦州市行政区域内,矿产《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 资源勘查登记的审核及监矿产资源法》、《矿督管理。 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其它配套法规。 执法程序和时限 1、受理; 2、审核; 3、上报。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上报或不予上报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人。 执法责任 古物石源护 生化资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47条;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办法》第34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47条; 《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50条; 《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古生物化行政锦州市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古生物化石管理1、受理; 《古生物化石管理办石资源勘许可 化石资源勘查、采掘登记办法》、《辽宁省古2、审核; 法》第18条;《辽宁省查、采掘的审核及监督管理。 生物化石保护条3、上报。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监督管理 例》、《辽宁省古生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第23条;《辽宁省行政物化石勘查采掘管7日内,按照申请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理办法》及其它配在先的原则作出准法》。 套法规。 予上报或不予上报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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