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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防御体系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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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保护管理办法为加强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的保护管理,积极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人民政府2011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管理第三章保护措施第四章经费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属于“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的保护,应当遵循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加强监督、永续利用的原则,确保“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四条“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所在乡镇及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村规民约,建立群众性的保护组织,保护“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第五条县文物局和凤凰区域性防御体系保护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同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开展促进保护的科研活动,组织培训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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