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 增值税发票 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文第三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 增值税专用发票 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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