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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在保险合同中对于“如实告知”一项的约定可以被否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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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保险合同中,“如实告知”是被认为是保险人的义务,即保险人必须告诉保险公司所有与风险有关的事实,否则保险公司可能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没有明确告知保险人“如实告知”的重要性,或者保险公司在接受保险申请时没有明确要求保险人提供所有与风险有关的信息,那么双方的约定可以被否定。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一切情况。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在接受保险申请时,应当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告知如实告知义务和其重要性。”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保险人在接受保险申请时,未明确要求保险人提供所有与风险有关的信息,或者保险人未明确告知保险人如实告知的重要性,致使保险人未获得重要信息的,保险人不得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为由免除赔偿责任。”

以上是本人能提供的法律分析和法律依据,如有不足请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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