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介绍了关于无预售证退房赔偿标准的相关规定和现售证和预售证的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无预售证退房赔偿标准如下: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返还其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同时赔偿相应损失;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的一倍的赔偿责任。而现售证和预售证的区别在于适用对象和办理条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适用对象是期房,现售证的适用对象是现房。
法律分析
一、关于无预售证退房赔偿标准的相关规定
1. 无预售证退房赔偿标准如下:
(原文:无预售证退房赔偿的标准如下:)
(1)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返还其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同时赔偿相应损失;
(2)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的一倍的赔偿责任。
1、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二、现售证和预售证的区别是什么
现售证和预售证的区别如下:
1、适用对象不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适用对象是期房,现售证的适用对象是现房;
2、办理条件不同。虽然它们都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书,但若要取得预售许可证,则要求开发企业已投入的工程建设资金需达到总投资的25%以上,且已经确定施工具体计划和竣工时间,建立了商品房预售监管账户。
结语
无预售证退房赔偿标准及现售证和预售证的区别,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应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的一倍的赔偿责任,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相应损失。另外,现售证和预售证的适用对象和办理条件也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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