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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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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管辖民事案件的范围确定及约定管辖的适用范围和限制。根据《民事诉讼法》,公民提起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约定管辖适用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但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且必须有实际联系。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间的分工和权限,专属管辖则是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

法律分析

一、人民法院管辖民事案件的范围如何确定

1、人民法院管辖民事案件的范围: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同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约定管辖适用范围和限制

1、适用范围:新民诉法将原民诉法中“5类”固定的约定管辖法院,扩大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成为列举管辖法院。依据新的民诉法,如运输始发地、目的地、票据支付地等等法院均可以成为约定管辖的法院。

2、限制:约定管辖时,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以及约定的地点不能与争议无任何实际联系。

3、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4、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

结语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有明确规定。对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同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然而,在约定管辖时,必须遵守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并确保约定的地点与争议具有实际联系。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而专属管辖则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因此,在选择约定管辖时需谨慎权衡各项规定,确保合法合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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