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一般都需以交警的调解书或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作为赔偿依据。具体的赔偿标准和条件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来执行。如果保险公司同意以当事人的协议为赔偿依据当然也可以,不过使用这种方式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
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的赔偿,保险公司将按照本次事故责任比例在商业险中赔偿,一般会承担超出部分的百分之三十,被保险人负责赔偿剩下的部分。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二、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但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三、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四、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五、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六、因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而增加的;七、发生机动车盗抢保险规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而增加的;八、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九、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交通事故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
(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4)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标准是什么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标准是:1、死亡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交通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就诊、转诊、购费、购辅助残具、参加丧葬)3、住宿费外地就医、配置残疾辅助器具、伤残、死亡亲属参加交通事故处理、办理丧葬事宜等费用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乘以住宿天数(40元/天)4、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5、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6、护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7、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极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乘以住院天数(40元/天)8、营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9、鉴定费(1)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伤残鉴定是在治疗终止后根据当事人康复后身体状况进行评定进行的。(2)伤残鉴定的等级主要依据是交警指定鉴定医院的检验报告,康复后情况你没说,不好给你意见。
交通事故财产保全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起诉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在起诉后依职权或者依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为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顺利执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在诉讼前进行财产保全,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启动,法院无权自己启动。当事人只有在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才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通常如果肇事司机没有酗酒、逃逸或者无证驾驶问题,而且肇事车辆有交强险和商业保险的,则不需要对肇事车辆进行保全。而在下列情况下,通常需要对肇事车辆进行诉前财产保全:1、肇事机动车方不支付医药费的;2、没有投保交强险,也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3、肇事机动车方的保险金不足以赔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损失的。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财产保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启动,亦可依职权法院自行启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可以要求提供担保。当事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驳回财产保全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同诉前财产保全类似,只有在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才能启动。另外,交通事故诉讼中的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其他财产不得进行财产保全。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具体流程是什么?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流程如下:
1、投保人将修理厂的发票,明细清单,定损单,行驶证,保险合同交给保险公司;
2、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之后,保险公司应在十日内支付保险赔偿金;
3、领取理赔通知单,领取保险金;
4、如果保险公司在两个月内拒绝出个理赔通知单,并在两个月内不予赔偿,投保人也可以向保险公司所在地或车辆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人的有关保险事故的证据材料后,应当向投保人出具证据清单并签字盖章;
6、保险公司出具拒绝理赔通知书;
7、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所在地或车辆注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该内容由 黄勋哲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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