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案件受理费外,还按规定缴纳其他诉讼费。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支付办法》,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支付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合同纠纷案件属于财产案件,应当按照《诉讼费用支付办法》第十三条第
(一)款规定的财产案件,按照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格,按照下列比例分段支付: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支付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
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因此,60万元合同纠纷案件的受理费为人民币9800元。若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保全费为3520元,若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执行费为8400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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