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权行为的广泛性
婚内侵权行为是夫妻一方违背了法律对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实施了危害对方的人身权、财产权,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受到损害的过错行为。婚内侵权行为的特点是违反了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如违反了夫妻间忠诚义务、抚养义务、尊重义务等。婚内侵权行为比一般的侵权行为更为广泛。其行为主要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其它较为严重侵权行为。其方式有作为或不作为。其行为既可直接作用于夫妻的对方,也可作用于他人。直接作用于夫妻一方的如殴打对方,作用于他人的如重婚、与他人同居等等。这些行为都体现了婚内侵权行为的广泛性。
2、侵权结果的严重性
婚内侵权结果较一般侵权行为的结果更为严重。婚内侵权行为的构成一般要求是较为严重的侵权行为,这是由夫妻这种特殊关系决定的。在保护夫妻一方权益的同时,法律不得不考虑到家庭的稳定。法律要在保护家庭稳定和保护个人利益的选择中找到平衡点。对侵权行为显属轻微的,如夫妻间平时的吵嘴行为,不允许随意提起婚内侵权赔偿。否则不但造成过多的家庭破裂,更容易产生很多社会不稳定因素。
3、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
我国对侵权行为的归责主要采取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但婚内侵权赔偿只能适用过错原则。这也是由夫妻双方的人身性质决定的。如果侵权方主观上无过错,其社会危害性显然不大,哪怕其行为客观上具有较大的危害性,其主观上不具有影响家庭稳定的过错,也没有追究侵权方责任的必要。
4、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婚内侵权赔偿的因果关系必须是必然的因果关系,因侵权行为追求损害后果所发生的关系。这也是由维护家庭稳定的性质决定的。
5、夫妻关系的存在是构成婚内赔偿的必要条件
婚内侵权赔偿的适用前提是男女双方间具有婚姻关系,系法律所保护的婚姻关系,包括合法的婚姻关系和法律认可的非法同居关系。婚内侵权赔偿的范围更为狭窄。对不构成婚姻的一般同居关系,适用于一般的侵权条件。一方提起侵权之诉,按一般侵权行为处理。
一、人身损害赔偿的特征有哪些
按照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从性质上看具有以下特性:
首先是一种债,一种法定之债,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我国法律规定对人身损害事实的发生、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侵权之债的履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护。
其次,人身损害赔偿更是一种民事责任,人身损害赔偿不依侵害人本身的意愿而变化,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侵权人拒绝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时,受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不管是夫妻一方,还是其他人,我国公民只要身体受到伤害,其权利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不仅要赔偿其经济损失,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说,人身损害赔偿对受害人来说是一种重要的保护人身手段,而对义务人来说,它是一种重要的承担侵权责任方式。
为了更好地认识人身损害赔偿制度,这里有必要对人身损害赔偿行为的责任构成进行简要的概述。人身损害赔偿作为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保持一致,通说认为是四要件说,即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4个要件使得构成,缺一不可。
(一)行为具有违法行,这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
(二)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这里所指的损害事实并不以货币加以衡量,只要对他人人身或财产利益造成了损害即为损害事实。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指的是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里状态。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的大小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成立与否。行为人的行为只要具备了上述要件即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