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有: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的。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如何解释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可以变更或撤销。所谓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订立了合同。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误解的“事实”是合同订立时存在的事实,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出乎预料的事实不构成重大误解;
2、该事实必须是合同订立依据的基本前提条件;
3、重大误解必须是本质的,一般误解不构成重大误解。所谓重大误解的本质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如不发生重大误解就不可能作出签订合同的决定;
4、重大误解不是出于合同当事人的重大过失引起的,否则该当事人不得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合同;
5、单方重大误解还必须是重大误解将使合同的执行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6、判断是否存在重大误解,还应当根据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时所处的客观环境及其认识能力进行。
二、撤销权消灭的情形
所谓除斥期间,为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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