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目前我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当中也没有,在司法实践中按照这样执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常住人员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第六条 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这是顺利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
要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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