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不过户,可以作报废消号。
当事人把车辆卖给他人,双方签署了买卖合同实际交付车辆,但是受让方不办理过户手续。
车辆的登记人可凭买卖合同和身份证,到合同履行地区法院起诉维权,可以在胜诉后凭生效的判决书,到车辆登记地车管所,申请公告该机动车号牌,车辆行驶证和登记证书作废。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1、应该通知买主进行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否则对他造成的不利后果由自己承担,其实对原车主不会有实质的影响,车辆买卖一经交付则发生法律效力。
2、如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3、这是最高院针对这种情况的答复,《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即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二十八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灭失的;
(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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