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应根据受伤的具体情形分析,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构成七级伤残(具体以工伤认定为标准),应赔偿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
1.一指指间关节离断;
2.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4.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一、骶骨骨折司法鉴定等级
十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颅骨缺损9—24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瘫痕面积<30%;
(5)一眼矫正视力≤.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6)双眼矫正视力≤.8;
(7)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或轻、中度),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
(8)晶体脱位;
(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10)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11)外伤性瞳孔放大;
(12)双耳听力损失≥26dBHL,或一耳≥56dBHL;
(1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4)发声障碍;
(15)一耳或双耳缺损>2平方厘米;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铬鼻病(无症状者);
(18)嗅觉丧失;
(19)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20)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
(21)鼻窦或面颊部有异和未曾取出;
(22)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23)鼻中隔穿孔;
(24)鼻或面部有>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25)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2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离断或功能丧失;
(2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平方厘米以上);
(28)手背植皮面积>50平方厘米,并有明显瘢痕;
(2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
(30)手掌、足掌植皮右积>30%者;
(31)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3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33)足背植皮,面积>100平方厘米;
(3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35)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36)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7)胸壁异物滞留;
(38)胁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
骶骨骨折属于以上的第(34)条,可以定为10级伤残。
二、手部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1、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2、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3、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4、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5、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6、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三、怎样鉴定十级伤残?
认定的标准是:日常生活部分受到限制、学习工作能力有一定程度的下降、社交能力一定程度被限制。包括嗅觉丧失、颅骨部分缺损或畸形、斜视、一眼中度视力损害或无虹膜、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舌部分缺损、唇外翻、轻度呼吸困难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列》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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