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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公司如何进行破产申请?

来源:二三娱乐

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法人组织,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无法申请破产。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需要投资人决定,并按照清偿顺序对债务进行清偿。解散后,投资人仍需承担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偿还责任。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是以他人名义注册,实际持有人可能会承担连带责任,但名义持有人的责任无法免除,因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特殊性在于无限责任。

法律分析

一、独资公司破产如何申请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并不属于法人组织,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是不能申请破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二、解散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事由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清算人

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3、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4、财产的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5、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6、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个人(以下称“A”)应承担无限责任,故如破产,A是需要用个人财产来承担责任的。

个人独资企业如果写的是别人的名字,理论上来说由该工商登记的人承担无限责任。如公司实际持有人A与该人有明确的协议,A可能会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要看实际情况和协议内容),但是该名义持有人的责任是免除不了的。主要是因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特殊性——无限责任。

结语

个人独资企业由于其特殊性质,投资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并不能申请破产。在解散和清算阶段,投资人应当依法清偿债务,并在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投资人仍需承担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偿还责任,但若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未提出偿债要求,则该责任将消除。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破产申请并非可行方案,投资人需自行承担无限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章 国有资产监督 第六十七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通过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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