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中“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透支金额在1万元以上,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但在实践中“非法占有目的”及“银行两次催收”的把握却需要我们去推敲。
1、关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信用卡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2、关于银行两次催收。银行一般会采用电话、信函、上门等两种以上催收形式。
(1)采用电话催收应通知到持卡人或联系人,短信、电子邮件不计为有效催收。如银行通过联系人催收,应当调取联系人的证言。
(2)信函催收是指向持卡人登记地址邮递催收函或律师函进行催收。银行应提供催收函、律师函及邮局回执原件。
(3)“上门催收”是指银行工作人员到持卡人现住址或登记地址直接向持卡人或其家属进行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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