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毕业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在择业期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还是应届毕业生身份,超过了择业期限就不是应届毕业生身份了。
应届毕业生主要指在应该毕业年份毕业的毕业生,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1、即将要毕业,但还没有拿到毕业证,或者已经停止学习,处于实习状态的;
2、拿到毕业证了,但尚未超过择业期限的。
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但在拿到毕业证书前解除劳动关系的,仍然属于应届毕业生。当事人在拿到毕业证后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在择业期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一般还是按照应届毕业生建立劳动档案。但部分单位认为应届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过社保后就不再保留应届生。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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