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地生育报销需提供的材料证件:
1、参保职工《医疗保险证》(或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妊娠诊断证明》(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和生育保险专用章)。
3、妊娠化验单或B超检查单(加盖医疗机构生育保险专用章)。
4、《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办理计划生育妊娠登记的不用提供)。
5、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异地住院生育:
异地分娩职工在住院十日之内到开发区社保分中心二楼专项服务窗口办理其他住院登记手续,所发生的住院费先自行垫付,待产假结束后报销。在办理住院登记手续之前先确认职工已办理妊娠登记和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异地住院生育办理住院登记手续需要以下材料:
1、住院证(盖生育保险章或医疗保险章)。
2、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3、妊娠登记表职工留存联(第二联)。
4、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证。
5、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生育保险金应支付的费用三项内容:
1、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女职工生育、流产,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产假期限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计发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挂钩。
2、生育医疗费: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女职工生育、流产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3、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而发生的费用,符合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特别提醒的是,生育保险金支付是有前置条件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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