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开庭之前让交罚金意味着违反了司法程序。
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在中国刑法中是一种附加刑。中国刑法没有具体规定罚金的数额,只有原则性的规定。
开庭前还是犯罪嫌疑人,尚未确定有罪,开庭前就交罚金其实是违反司法程序的,可以请求人大、检察院等相关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罚金刑的执行有三种情况:
1、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
2、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采取査封,变卖犯罪分子的财产或扣发工资等。
3、如果有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法律没有规定开庭前先交罚金。一般都是法院开庭后判决后交罚金,因为判决前并不一定就知道需要缴纳的罚金数额。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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