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于个人财产,除非双方有书面约定转为共同财产。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配偶清偿不改变房屋性质。离婚财产分割时仍为个人财产,已归还贷款中配偶清偿的应返还。
法律分析
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若其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则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不会因结婚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若双方有特别约定除外。如想将配偶的婚前房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有双方书面约定。若无书面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该房屋不会因结婚及居住时间的长短而改变归属。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若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则该房屋仍属于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也不会改变该房屋的个人财产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于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