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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证据目录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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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诉讼主体资格证据

证明当事人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应提交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遗失的,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

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2、证明夫妻关系破裂的证据

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等证据。

3、争取扶子女的证据

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提交工资单或其他合法收入的证明。

或提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意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的相关证据。

4、共同财产证据清单

房产证明: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出资证明。

存款证明:开户行名称和银行帐户。

债务证明:借据、相关的证据佐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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