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1、必须在他人土地上。
2、设立期限的限制。《物权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3、转让的限制。《物权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抵押的限制。《物权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七条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