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未按规定质量标准、数量不足、服务违约等情况时,应承担民事责任;若经营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分析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拓展延伸
快递丢失引发的责任纠纷:买家签收后发现物品缺失,谁来承担责任?
在快递丢失引发的责任纠纷中,买家签收后发现物品缺失,谁来承担责任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责任的归属需要考虑多个因素。首先,快递公司作为运输服务提供者,在运送过程中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能够证明快递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或者违反了合同约定,那么快递公司可能会被认定为主要责任方。其次,买家签收了快递并发现物品缺失,也需要考虑买家的责任。买家在签收时应当仔细检查物品的完整性,并及时向快递公司报告问题。如果买家未能履行这些义务,可能会对其责任承担产生影响。最后,具体的责任归属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评判。因此,在快递丢失引发的责任纠纷中,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行为和责任,以确定最终的责任归属。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存在缺陷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快递丢失引发的责任纠纷中,责任的归属需要综合考虑快递公司和买家的行为和责任,以确定最终的责任归属。因此,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评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2015修正):第六章 快递业务 第五十七条 经营国际快递业务应当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要求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报关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2015修正):第六章 快递业务 第五十六条 快递企业经营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信件快递业务,应当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
快递企业不得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2015修正):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设立分支机构、合并、分立,未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未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的;
(三)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的;
(四)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未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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