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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财产的分割原则是什么?

来源:二三娱乐

同居财产分割:未婚同居期间的财产也应两人分割。一审判决离婚并分割婚后和同居期间财产,被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认为离婚是正确的,同居期间财产应共同分割。根据最高的规定,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按个人财产对待,共同债权、债务也可共同处理。

法律分析

案情焦点:结婚前,同居财产如何分割

2005年8月,宋-女士诉至一审,要求与李先生离婚,带走婚前自己的财产,分割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李先生同意离婚,带走各自婚前财产,但只同意分割登记结婚后的财产。那么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处理呢?看判决。

判决:未婚同居期间的财产也应两人分割

一审经审理判决后,李先生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期间,李先生提出一审认定双方从2002年6月开始同居并确定相关财产为双方共同共有是错误的。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宋-女士与李先生均愿意离婚,足见夫妻感情已破裂,一审准许双方离婚是正确的。对于婚后共同财产及双方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均是适当的。因双方在一审审理中一致认可彼此相识、恋爱及同居生活的时间和事实,一审根据双方对同居生活事实的一致确认,认定同居期间的财产为双方共同共有,并无不当,李先生上诉之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针对此案法官解释说,对于同居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最高19年曾颁布《关于人民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此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另外,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也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结语

根据的判决,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认定同居期间的财产为双方共同共有,并应进行适当的分割。最高的相关规定也明确了同居生活期间的收入、购置的财产以及共同债权、债务的处理方式。在本案中,认可了双方同居生活的时间和事实,并依法作出了合理的判决。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也为同居关系的解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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