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无权对劳动者单独罚款,罚款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只有具备相应职权的行政机关才能实施行政处罚。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只能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代扣劳动者工资,并且只能扣除法律规定允许的其他费用。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
法律分析
罚款是一种剥夺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具备相应职权的行政机关才享有行政处罚的权利,而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用人单位享有对劳动者单独罚款的权利。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结语
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罚款属于一种行政处罚行为,只有具备相应职权的行政机关才有权进行行政处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除非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处罚应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负监督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五章 工 资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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