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共益债务包括: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债务、无因管理产生的债务、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等、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债务、财产致人损害的债务。
法律分析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拓展延伸
共益债务的范围与责任界定
共益债务的范围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建设、社会福利、教育、医疗等。在环境保护方面,共益债务范围包括减少污染、保护生态系统、推动可持续发展等。在公共设施建设方面,共益债务范围包括道路、桥梁、水利设施、电力设施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在社会福利方面,共益债务范围包括扶贫救助、社会救济、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的福利保障。在教育方面,共益债务范围包括教育设施的建设、教育资源的配置、教育质量的提升等。在医疗方面,共益债务范围包括医疗设施的建设、医疗资源的配置、健康服务的提供等。因此,共益债务的范围与责任界定涉及多个领域,旨在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质量。
结语
共益债务的范围广泛,涵盖了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建设、社会福利、教育、医疗等多个领域。在这些方面,共益债务的责任界定包括减少污染、保护生态系统、推动可持续发展、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弱势群体的福利保障、教育资源的配置、医疗设施的建设等。共益债务的目标是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改善人民的生活质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修订):第三章 融资促进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和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
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普惠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国家推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
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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