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二三娱乐。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我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直接走人,会有什么影响吗?

我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直接走人,会有什么影响吗?

来源:二三娱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签劳动合同后直接走人视为擅自离职,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如果劳动者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归队,公司可以发出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以避免劳动纠纷。同时,劳动者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相应损失的,公司可以依法要求其赔偿。因此,劳动者在离职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法律分析

劳动者在签劳动合同后直接走人,视为擅自离职,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超过一定期限的按照无故旷工处理,公司可以向该员工登记家庭住址发出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以避免劳动纠纷。劳动者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相应损失的,公司可以依法要求其赔偿。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拓展延伸

劳动者擅自离职会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擅自离职会承担相应的责任。首先,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责任,这是劳动者在离职前需要履行的义务。其次,劳动者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劳动者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其主张的损失超过其自身承受能力,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适当赔偿。因此,劳动者在离职前应当认真考虑自己的行为对用人单位的影响,并尽量减少对用人单位的损失。

结语

劳动者在签劳动合同后直接走人将被视为擅自离职,这是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如果劳动者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归队,公司将按照无故旷工处理。为了避免劳动纠纷,公司可以向员工登记家庭住址并发出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如果劳动者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可以依法要求其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九十条,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yule263.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