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当事人对于事故理赔的索赔金额不满意或认为有遗漏时,可以在理赔处理期间追加索赔,但需要注意选择正确的索赔名义以避免处理时间的延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则》第四十七条:一方当事人在起诉前或者庭审中,因证据缺失或者不全,需要追加证据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证据缺失或者不全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不得作为补充证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认为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可以请求对方采取补救措施;损害已经造成或者将要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当事人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损失的认定和赔偿数额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因同一法律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多个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当事人未提出合并审理申请而分别提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合并审理。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理赔处理期间可以追加索赔,但需要注意选择正确的索赔名义,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方申请追加索赔,以免耽误处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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