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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凭证记载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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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为邮寄和电报,由收款人选用。

托收承付凭证记载事项:

(1)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

(2)确定的金额;

(3)付款人的名称和账号;

(4)收款人的名称和账号;

(5)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

(6)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

(7)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

(8)合同名称、号码;

(9)委托日期;

(10)收款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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