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骗取贷款后再高利转贷给他人,可视为同时符合两罪,选择罪名应综合考虑违法所得和金融机构损失。高利转贷罪的司法解释规定了立案追诉标准,包括违法所得数额和多次受处罚等情形。具体认定犯罪罪名需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法律分析
一、高利转贷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别是什么?
高利转贷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证明其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的,只能认定为骗取贷款罪。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均设置在刑法的同一条中,两罪主观上均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但在客观行为上存在一定相似性。
如果行为人骗取贷款以后再高利转贷给他人,其行为就可能同时符合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最终选择适用哪一罪名,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违法所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损失等情节。对于造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重大损失的,一般选择认定骗取贷款罪,以突出犯罪行为的欺骗性和对金融秩序的严重危害性特征;如果没有造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重大损失的,行为人通过转贷牟利的,一般倾向于认定为高利转贷罪。
二、高利转贷罪的有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
[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贷款通则》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七十一条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对于高利转贷罪与骗取贷款罪的认定,是需要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的涉案违法事实后果来进行合法的处理的,特别是对于涉案目的的不同,或者采取的方式不同那么所认定的犯罪罪名是不同的,
具体情况由法院来进行判决处理。
结语
高利转贷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证据不足,只能认定为骗取贷款罪。如果行为人骗取贷款后再高利转贷给他人,其行为可能同时构成骗取贷款罪和高利转贷罪。最终选择适用哪一罪名需综合考虑违法所得和金融机构损失等情节。对于造成重大损失的,一般选择骗取贷款罪;对于未造成重大损失但通过转贷牟利的,一般认定为高利转贷罪。具体认定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二百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九条(删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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