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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肌力分级的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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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一级伤残:(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2、二级伤残:(1) 、重度智能损伤;(2)、三肢瘫肌力3级;(3)、偏瘫肌力≤2级;(4)、截瘫肌力≤2级;(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3、三级伤残:(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重度癫痫;(4)、偏瘫肌力3级;(5)、截瘫肌力3级;(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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