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是老赖的,对子女没有影响,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对仅是针对其本人进行信用惩戒。以父亲是老赖是否影响儿子教育的问题为例,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限制如下高消费行为。其中就包括“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由此出现一些省会高院与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的通知”。而对于“父母失信,子女受限”的说法,一般也会在《通知》中予以阐明:“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是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的联合惩戒措施,并非侵害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受教育的权利。” 老赖是指那些有还款能力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
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其中就包括了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如果是老赖,则禁止其儿子就读费用昂贵的私立学校,其他方面一般不会有影响。但是如果父亲有钱并且将钱都转移到了子女的名下之后,就可能会连累子女了。建议尽快还清欠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