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依法依规落实农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实施农村教师生活补助制度和农村教师帮扶计划,切实改善农村教师住房条件,提高农村教师岗位吸引力;加强农村教师编制管理,依据有关规定,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对村小学、教学点编制进行动态调整,重点解决农村学校音体美和信息技术及外语教师不足、部分学校缺编问题,确保农村学校开全开足国家规定课程;职称(职务)评聘政策向农村学校倾斜,在全区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保持总体平衡的基础上,专业技术中、高级岗位设置向农村学校倾斜,执行省定最高岗位结构比例,农村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条件适当放宽。
此外,还将建立农村教师荣誉制度。提高农村教师社会地位,对常年坚守农村学校并做出优异成绩的农村教师,在区教育系统模范、优秀表彰中指标单列,优先推荐参加上级表彰;并吸纳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给予物质奖励,大力营造关心支持农村教师的社会氛围。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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