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关押人犯的期限根据不同情况而定。被刑事拘留的人犯最长关押37天,被逮捕的人犯最长关押2个月,复杂案件可延长一个月,特别重大复杂案件可延期审理。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罪犯在看守所关押的时间即为刑期,但减刑情况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需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最长延长至四日,对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在七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分析
看守所关押人犯,关押的时间如下:
依法被刑事拘留的人犯,最长只能关37天。
依法被逮捕的人犯,在看守所关押的期限不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有特殊原因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在看守所关押的时间即为其刑期,但是有减刑情况的除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拓展延伸
羁押期限如何影响被告人的权益保障?
羁押期限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在看守所中被羁押的时间限制。羁押期限的长短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权益保障。首先,合理的羁押期限可以确保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避免过长的羁押时间导致被告人的权益受损。其次,合理的羁押期限有助于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确保其与律师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准备辩护材料的时间。此外,适当的羁押期限也有助于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保障司法公正。因此,合理规定羁押期限对于维护被告人的权益保障至关重要。
结语
合理规定羁押期限对于维护被告人的权益保障至关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被刑事拘留的人犯最长只能关押37天,被逮捕的人犯在看守所关押的期限不超过二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可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合理的羁押期限有助于保障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和辩护权,同时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解除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对于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的,看守所应当立即通知办案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节 羁 押 第一百五十三条 看守所应当凭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逮捕证收押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送至看守所羁押时,看守所应当在拘留证、逮捕证上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达看守所的时间。
查获被通缉、脱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应当持通缉令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文书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送看守所寄押。
临时寄押的犯罪嫌疑人出所时,看守所应当出具羁押该犯罪嫌疑人的证明,载明该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羁押原因、入所和出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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